资源描述
勘察测量中间资料提交管理规定
QB
贵州煤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标准
GMSQC0101—20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
控 制 程 序
(试行)
2013- - 发布 2013- - 实施
贵州煤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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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版号:0/A GMSQC0101-20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控制程序 共 4 页
前 言
本文件是根据2013年 月 日公司发布实施的《GMSQA—2013 质量手册》中7.5.1条、7.5.3条的要求而编制的,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作业文件。
本文件由总工程师归口管理和解释。
公司各分管副总、部长负责执行并检查、跟踪、验证执行结果。
本文件编制人:
本文件审核人:
本文件批准人: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进行控制,确保评估工作各阶段全过程在受控状态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使评估成果满足质量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准备、外业、内业、备案等各阶段作业过程的控制。
2 评价依据
2.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及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2.3 《建设项目分类等级表》;
2.4 《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评审备案技术指南》(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2009.10);
2.5 《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等。
3 职责
3.1 总经理
负责内、外部的总体协调,包括与业主、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内部总体部署等。
3.2 经营副总经理
参与项目风险分析;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合同。
3.3 总工程师
组织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协助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合同;负责评估主要技术原则指导及内、外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成果资料审批。
3.4 咨询部长
参与项目风险分析;任命评估项目负责人;确定评估作业班组人员配置;协助评估主要技术原则指导及内、外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成果资料检查。
3.5 评估项目负责人
负责组织作业班组进行评估器具、表格的准备并检查;按本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评估外业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各种记录、数据的检查、整理,组织人员绘图、编写报告并自检;成果资料的报审与备案。
4 程序
4.1 评估事前准备工作
4.1.1 收集资料及风险评估
由公司高、中级管理层(或委派相关人员)对意向工程的场地自然条件以及工程要求、工程经济条件等信息进行了解、掌握,进行项目承接前的基础资料收集,作为投标、签定合同的依据。
总工程师、咨询部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上述信息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决定是否承接项目。
4.1.2 签定合同或委托书
由经营副总经理牵头,总工程师、咨询部长协助,进行投标或与顾客方直接洽谈,投标或洽谈成功后签定评估工作合同或委托书。
4.1.3 任命评估项目负责人
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大小,由咨询部长任命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项目负责人,并报总工程师。
4.1.4 人员及资料、工具准备
评估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作业班组,组织作业班组人员完成以下工作:
a) 收集拟评估项目已有的可研报告、设计图纸、占地范围、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1:1万及大比例尺地形图(1:2000-1:500)、区域地质图等图纸、资料;
b) 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评审备案技术指南》的要求准备野外记录表格,以及评估需要的罗盘、相机等工具并确认其完好性;
c) 分析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确定评估范围,编制、打印现场用图。
4.2 评估外业工作
外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评审备案技术指南》等有关文件、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并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评审备案技术指南》中相关表格的内容逐项进行调查、填写(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表格中没有而上述要求中已有规定的内容,填写在野外记录本上)。已收集的资料中已有的内容,可填写“已收”而不用仔细填写。地质点编号应标注在现场用图上。
外业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咨询部长、总工程师汇报。需要现场解决问题时,咨询部长、总工程师应到现场进行指导。
外业过程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对所有现场评估过程的原始数据、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及自检、互检,确保原始数据、资料的统一性、准确性、完备性,项目负责人验收后统一保存。如发现主要资料或数据缺失等情况,必须及时返工或设法补救。
外业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a) 评估范围一定要满足要求,要包含拟建项目及影响范围,以免后续返工;
b) 人口调查可委托业主进行,但应提交所需调查范围的图纸给业主;
c) 河流溪沟、现状地质灾害、地灾隐患的要素应按有关文件及技术要求的规定调查清楚;
d) 需采集的地质点内容包括地层界限、产状、矿体露头、现状地质灾害点、河流溪沟、较大型地面岩溶、断层、老硐口等,地质点数量应满足下表规定:
评估区面积
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地质点密度要求
小于1km2
15-20个/km2
大于1km2
原有地质报告
5-10个/km2
原无地质报告
15-20个/km2
4.3 评估内业工作
主要包括外业数据和资料的分析和处理、图纸绘制、编写报告、检查等。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作好记录。
项目负责人在内业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咨询部长、总工程师汇报。咨询部长、总工程师根据问题类型及大小,必要时安排评审并形成记录。
评估报告完成并经自检、互检后,项目负责人将报告交咨询部长检查。修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报告与咨询部长检查意见单一起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项目难度抽查或签署意见。再次修改完成后,可交外部专家审核。
4.4 备案
出公司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给外审专家组并经审查后,按照专家意见修改。修改完成并获得专家组签字认可后,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交正式报告及光盘、专家组人员资质及意见、备案表到相应级别的国土部门备案。
5 记录
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保存。具体包括:
a) 按照本文件第4.1.4 a) 条所收集的图纸、资料或其复印件;
b) 外业形成的表格、图纸、记录本及其它资料;
c) 业主或自行调查的人口户数资料及其它文字、图纸、影像资料;
d) 各级评审记录,检查意见,外部专家组审查意见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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