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YS2014-9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淘汰落后异地改建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石灰石矿山技术开发项目
委托方(甲方):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4年6月20日
签订地点: 陕西省咸阳市
有效期限: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甘肃省武山县鸳鸯镇
法定代表人: 熊向忠
项目联系人: 李建仓
联系方式 : 13919666502
通讯地址: 甘肃省武山县鸳鸯镇
电话: 13397275520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咸阳市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斌
项目联系人: 屈睿
联系方式 : 13892918063
通讯地址: 咸阳市滨河路5号
电话: 029-33321441 传真: 029-33321441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淘汰落后异地改建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石灰石矿山技术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生产能力:200×104 t/a;技改产量:800t/h,电耗:1.71kwh/t, 进厂原料粒度:≤60mm。
2.技术开发内容:
①破碎设备入口处格筛的开发,相比改造前降低过小块石、粉粒的二次破碎扬尘,总尘达到7.5mg/m3,呼尘达到3.5mg/m3。
②加筋土挡墙技术,相比改造前的普通重力式挡墙、混凝土挡墙节约工程总造价的40%。
③露天分台阶开采技术,相比改造前露天高帮、一面墙式开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率由78%提升至90%。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以下报告:
1. 技改后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安全专篇报告;
2. 技改后的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中新增的主辅机设备采购、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内容技术报告。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提供所需基础资料。
2.提供时间和方式: 及时提供 。
3.其他协作事项: 甲方配合乙方开展上述工作。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提供的资料归还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 技术开发报酬总额为 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小写:96万元整)
2.技术开发报酬支付方式: 甲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具体方法如下: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支付总费用的40 %,即叁拾捌万肆仟元整(小写38.4万元)预付款;
(2)乙方交付技改后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安全专篇报告;技改后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开发设计中新增的主辅机设备采购、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内容编制技术报告。甲方再支付总费用的40 %,即叁拾捌万肆仟元整(小写38.4万元);
(3) 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后,甲方于5日内再支付总费用的20%,即壹拾玖万贰仟元整(小写:19.2万元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工行咸阳市渭阳西路支行
地址: 咸阳市滨河路5号
账号: 2604022409024950228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及时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及协作事项;
(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按本合同第四条所述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
(3)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及其权属归甲方所有;
(4)甲方有因履行本合同而遵守保密的义务。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所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工作;
(2)乙方对技术内容的结果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结果的可行性负责;
(3)乙方在合同签署生效并收到定金后,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即时开展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4)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获得相应报酬;
(5)乙方在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并可邀请甲方项目组成员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6)乙方在技术工作完成后,可以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提供设备安装于调试、技术培训(包括技术指导、技术人员培训与授课讲座)、工厂生产管理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一条龙服务;
(7)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后,利用该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甲方具有优先获得权;
(9)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技术成果之前,自行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10)乙方在完成本技术成果的项目人员享有在有关领域写明试验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11)乙方有因履行本合同而遵守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试验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乙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2.涉密人员范围: 甲方与该项目的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 贰年。
4.泄密责任: 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试验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甲方的资源状况、投资状况、提供的资料等进行保密。
2.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项目组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 贰年。
4.泄密责任: 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确定的标准、方式及对试验结果的验收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 乙方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形式:提交相应的研究报告。
2. 技术开发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业政策及合同要求。
3. 技术开发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达到合同要求,双方认可。
4. 技术开发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按第二条第2项执行、验收地点:咸阳。
第八条 技术开发成果的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研究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确定
经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 屈睿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确认,乙方不得单方私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因乙方私自变更项目负责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项目联系人的确定
经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李建仓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屈睿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约定的联系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2.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
3.保证按约定和法律法规、以适当的时间、方式、标准履行本合同。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
经甲、乙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 技术风险出现,技术风险指当事人努力履行,现有水平无法达到, 有足够技术难度,同行专家认定为合理失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而造成研究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均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确定。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争议及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的有效期:贰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