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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一):办案程序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概念和特征;
(2)熟悉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类型;
(3)掌握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一般工作程序及各阶段的工作项目。
Ⅱ、教学内容
一、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和代理种类
三、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
四、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办案程序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权及其类型。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它有哪些特征?
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权有哪些类型?
3、简述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第十九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一):办案程序
教学内容:
一、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1)代理的概念。(提问式)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为一定法律行为的活动,其后果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参《民法通则》条63、64)
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一种代理。(参《民事诉讼法》条58)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接受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业务活动。(参《律师法》条25、27)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特征。(提问式)
第一,要以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二,要在授权范围内活动;
第三,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第一,具有代理的一切特征。
第二,特殊性:它具专业性;它具有规范性。
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和代理种类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
(1)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2)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根据律师的权限:
第一,一般代理;
第二,特别代理:一般对财产纠纷,不能对离婚案件。
(2)根据律师人数的多少:
第一,一人代理;
第二,共同代理(一般不宜为两个律师事务所)。
(3)根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
第一,国内民事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再审;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三、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
1、代理权的概念和归属。
代理权:民事诉讼的有关主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权利。
归属: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8,一款)。
2、授权范围。
(1)一般授权:当事人(委托人)将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如送交法律文书、卷宗、出席法庭等)授予律师。(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0、51、52)。
(2)特别授权:当事人将程序性权利授予律师的同时,还将处分实体利益的权利授予给律师。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接受调解和和解;代为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代为陈述案情,回答法庭询问等(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9)。
补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提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等等。
四、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办案程序(按照一审普通程序)
(一)程序的概念及依据
1、程序的概念。
动态:若干步骤(阶段)经历;
静态:工作项目完备、真实。
2、程序的依据。
第一,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第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3月26日《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二)具体程序
1、收案。
(1)收案概念和条件:
第一,概念:指律师决定接受民事诉讼主体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的活动。
第二,条件:
其一,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民诉法第108条);
其二,要具有诉讼价值,即看有无合理、正当理由;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2)收案的手续:
第一,收案批办单;
第二,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卷宗各一份);
第三,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留卷)。
(3)收案的注意事项:
第一,同当事人谈话并进行记录(收案时);
第二,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三,告知当事人律师的职责;
第四,形成卷宗,(封面、底,目录,收案批办单,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纸张等)。
2、撰写法律文书。
(1)原告方:诉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书等;
(2)被告方: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证据保全申请书等。
3、阅卷。(参《民事诉讼法》条61)
(1)阅卷的概念和必要性:
阅卷是指对法院卷宗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等活动。
阅卷的必要性在于:了解案情,搜集证据。
(2)阅卷的原则:
第一,全面细致原则。
第二,合法的原则。 包括:手续合法 ;地点合法(在法院内部或指定地点阅读);阅读过程合法(保持卷宗整洁、完整)。
(3)阅卷的方法:
第一,全面阅读法(限于卷宗材料较少);
第二,重点浏览法(材料较多);
第三,比对法(二审,材料案情复杂)。
例如:
原告证据
被告证据
法院认定
上诉争议
4、调查取证:律师进行证据运用的活动。(参《民事诉讼法》条61)
程序步骤:第一,研究已有证据,确立调查方向;
第二,订立调查提纲;
第三,实施调查活动;
第四,循环(直到完成为止)。
5、庭前准备。(参《民事诉讼法》条66)
(1)准备质证提纲: 第一,分析自己的证据,列出提交顺序,并准备评价;
第二,分析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准备反驳。
(2)归纳辩论要点。
(3)收集本案资料。
(4)草拟代理词。
6、出席法庭。
(1)审理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一,审查是否需要回避
第二,审查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第三,自己一方的证人是否到庭,是否需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阶段:证据提交和质证
第一,答:回答对方的询问;
第二,问:对方;证人;
第三,看:看证据;
第四,听:听发问,回答;
第五,记:记庭审笔录;
第六,思;
第七,改:修改自己的思路、观点;
第八,说。
(3)法庭辩论阶段:对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
第一,论证的依据要充分;
第二,辩论的风度要正确。
(4)法庭的调解阶段:审时度势。
(5)法庭的宣判: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上诉。
7、庭后总结与归档。
(1)总结。
第一,为什么要总结:自我学习,自我经验积累
第二,如何总结:考量办案规程;办案思路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2)归档。
第一,对卷宗材料进行整理:重复的材料只取一份;无用的材料无需保留。
第二,装订卷宗材料:按照办案顺序装订,证据材料可以另卷装订。
附录一:
民 事、行 政 案 件 办 案 手 续
1、卷宗目录(事务所)
2、收案批办单(事务所)
3、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
4、支付律师费用确认书(自我设计)
5、授权委托书—单位用(事务所)
6、授权委托书—个人用(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函(事务所)
8、证据目录(自我设计)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我设计)
10、郑重告知(自我设计)
11、客户陈述及证据(自我设计)
12、法律事务评估(自我设计)
13、预定工作安排(自我设计)
14、收费项目及数额(自我设计)
15、工作日志(自我设计)
16、当事人出庭指导(自我设计)
17、调查笔录(自我设计)
18、庭审笔录(自我设计)
附录二:
律师诉讼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收案批办单/受理案件审批表
4、委托协议(刑事)/合同(民事、行政)
5、委托人身份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等)
6、支付律师费用确认书
7、授权委托书
8、律师事务所函
9、诉状类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书、上诉状等)
10、申请类文书(如保全证据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等)
11、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
12、律师阅卷材料
13、律师调查取证材料
14、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15、庭审准备材料(如质证提纲、辩论焦点、代理意见、讨论笔录等)
16、出庭通知书
17、庭审笔录
18、律师意见类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等)
19、法院裁判文书
20、上诉状等不服裁判的相关文书
21、律师告知材料(如事项告知、工作安排、工作日志等)
22、办案法律资料(如法律条文、相关案例等)
23、证物袋
24、封底
附注:11—14类可以另行装订成册,名“诉讼证据卷”;另一则称“工作程序卷”。
第二十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二):婚姻家庭纠纷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2)熟悉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
(3)掌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重点事项。
Ⅱ、教学内容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四、实例研讨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规;
(2)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注意事项。
Ⅳ、复习思考题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类型?
2、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实体法包括哪些?
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二):婚姻家庭纠纷
教学内容: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1、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
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执。
纠纷是指争执,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关系≠婚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会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婚后生活等关系。
家庭关系≠家庭。家庭是生活单位,最集中地体现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因姻亲和血亲而形成的特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类。
根据2000-10-30最高法院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三部分,“一、婚姻家庭纠纷”的规定,有19种: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扶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1、程序法。
(1)《民事诉讼法》(1991-4-9)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2、实体法。
(1)法律:
第一,《婚姻法》(2001-4-28);
第二,《收养法》(1991-12-29);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4-3);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
第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8-29);
第六,《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0-12-28);
第七,《继承法》(1985-4-10);
第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2)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8-8国务院发布)。
(3)司法解释:
第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1-21)
第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
第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第五,《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第六,《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001-12-25;2003-12-25)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1、国家对待“婚约”的政策精神。
(1)1950、1980《婚姻法》对婚约,即“订婚”、“婚姻预约”无规定。
(2)1950-6-26,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3-1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有关婚姻问题解答》,精神同前,但删去关于年龄的内容。此后,最高法院有关婚约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3)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仍需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的精神,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第一,假借订婚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为非法所得或非法活动工具,判决收缴国库。
第二,以谈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除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谁解约,都应归还受害人。
第三,对于借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的人,交付之物乃为达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按赠与物对待,无论谁解约,均不予退还。
第四,订婚时出于真意而自愿交付之物,应区别:一般财物,为无条件赠与,可不返还。贵重财物,为达结婚目的而作的附条件的赠与,应当返还。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物品,也应当返还。区别一般财物还是贵重财物的标准应考虑:财物自身价值、提供者承受能力、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
2、关于离婚诉权的法律限制。
(1)《婚姻法》条34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妇女权益保障法》条42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婚姻法》条33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离婚的法定理由及认定。
根据《婚姻法》条32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的法定理由有: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法定破裂原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二,酌定破裂原因。考虑婚姻基础、婚后生活、离婚原因、目前现状、和好可能等方面。
(2)夫妻关系不能存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准许”。
4、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确运用。
(1)、法律依据。《婚姻法》条46,“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赔偿范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28,“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主体。《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29,“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4)请求途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29、30:
第一,无过错方作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之同时提出。
第二,无过错方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在一审中未提,在二审中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之。无过错方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5)责任构成。《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28,“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5、收养关系的协议性。
《收养法》条26、27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
6、“三养”的法定、无条件性。
(1)父母→子女:抚养。《婚姻法》条21。
(2)子女→父母:赡养。《婚姻法》条2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15,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条11-14规定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住房、耕种田地照顾林木牲畜等。注意:赡养协议对老年人无约束力。
(3)夫←→妻:扶养。《婚姻法》条20。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供养是有条件的,见《婚姻法》条28、29)
四、实例研讨
原告:李某,女,26岁;被告:徐某,男,28岁。
原、被告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起诉时原告已怀孕3个月。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对怀孕一事达成协议:原告做人工流产,被告承担医疗费用。后原告撤诉,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对流产反悔,在未征求被告意见的情况下,于1993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姓李。此后,原告要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以双方曾有协议、生小孩是原告自作主张、小孩随原告姓等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原告诉至法院。
问题:原告之诉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第二十一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三):财产继承纠纷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财产继承纠纷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2)熟悉处理财产继承纠纷的法律法规;
(3)掌握律师代理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重点事项。
Ⅱ、教学内容
一、财产继承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二、处理财产继承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律师代理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四、实例研讨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处理财产继承的法规;
(2)律师代理财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Ⅳ、复习思考题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财产继承纠纷有哪些类型?
2、处理财产继承纠纷的实体法包括哪些?
3、律师代理财产继承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一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三):财产继承纠纷
教学内容:
一、财产继承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1、财产继承纠纷的概念。
在财产继承领域发生的权益争执。
提问:如何认识财产继承?
2、财产继承纠纷的种类。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三部分,有:
(1)法定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继承权确认纠纷;
(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5)遗赠纠纷;
(6)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二、处理财产继承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1、程序法。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实体法。
(1)法律:85年《继承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弱者保护法等等。
(2)司法解释:85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律师代理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1、遗产的认定。(参《继承法》条3)
(1)遗产必须是合法的;
(2)遗产是属于个人的;
(3)死亡时遗留的。
2、遗产处理方式的选用。
(1)首先考虑遗赠抚养协议。
(2)其次考虑遗嘱:遗嘱继承;遗赠(参《继承法》条16-18遗嘱的有效)。
(3)最后按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分割顺序(参《继承法》条10: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权的丧失。
见《继承法》条7: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有遗嘱但仍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形。
见《继承法》条27:被指定者放弃的;被指定者失去权利的;被指定者先死的;遗嘱无效的;遗嘱未处分的。
5、默示的效力。(参见《继承法》条25)
(1)受遗赠人的默示:推定为放弃(2个月内)。
(2)法定继承人的默示:推定为接受(遗产分割前)。
6、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正常;不正常:自杀、他杀、事故)。
(2)宣告死亡;
(3)多人在同一事件中致死:
第一,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依确定。
第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进行推定(长辈先死;无继承人者先死;同辈同时死)。
7、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直系血系:自然、拟制;
第二,晚辈(有无辈数限制)。
(2)转继承: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某继承人死亡,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四、实例研讨
张王氏(妻)与张三(夫)生三子:张甲(长子);张乙(次子);张丙(三子未婚)。张甲娶赵A为妻,生子张I。张乙娶李B为妻,生张II(子)、张III(女)。
张三1946年购买房产前后三进,1956年去世,1964年房产登记为张王氏一人,张王氏1990年去世,张甲1981年去世,张王氏与赵A、张I一起生活,张乙于1993年去世,1994年发生继承纠纷。
问:哪些人有权继承房产,为什么?应得多少?
提示:
(1)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2)婚后一方应得的遗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代位继承?
(4)转继承?
第二十二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四):合同纠纷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合同纠纷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2)熟悉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
(3)掌握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重点事项。
Ⅱ、教学内容
一、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二、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四、实例研讨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处理合同纠纷的法规;
(2)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Ⅳ、复习思考题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2、处理合同纠纷的实体法包括哪些?
3、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二讲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四):合同纠纷
教学内容:
一、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纠纷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执。
问题:合同的概念,合同关系的变动。
2、合同纠纷的种类。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有40大类139种。
40大类:
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营业质权),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彩票、奖券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保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二、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
1、程序法。
(1)《民事诉讼法》;
(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实体法。
(1)《合同法》;
(2)民事特别法,诸如《保险法》、《票据法》等等;
(3)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三、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1、有无合同关系、是何形式?(参《合同法》条10、11)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行为(推定、默示)。
无书面形式,律师如何补救?(参老果农与供销社合同纠纷案)。
2、合同有无成立?(参《合同法》条13-31、32-37)
(1)成立:成立的有效要素。意思表示一致:主体、标的、数量。
(2)未成立:未成立的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的法律评价。
(1)有效:(参《合同法》条44、45、46;《民法通则》条55)
第一,主体合格:对于个人,考虑年龄,智力状况。对于单位,考虑营业许可,行业许可;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内容合法;
第四,具备特定的形式。
(2)无效。(参《合同法》条52、53)包括:
第一,合同无效;
第三,条款无效:免除自己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免除自己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
(3)效力待定。(参《合同法》条47-51)
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第二,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有效)订立的;
第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
(4)可变更、可撤销。(参《合同法》条54、55)
包括受欺诈、胁迫、危难被乘、重大误解订立的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4、合同有未履行,不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1)履行标准:(参《合同法》条60)
诚实信用。主要义务“全面”—→影响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适当”—→通知、保密等。
(2)不履行的正当理由:
第一,合同无效不应履行;
第二,合同依法变更、转让(参《合同法》条77、78、79-90);
第三,行使抗辩和保障权:三大抗辩权(《合同法》条66-69: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两大拒绝权(《合同法》第71、72:提前、不足);
第四,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参《合同法》条70、101;117)。
5、违约造成的后果:债权没有实现。
(1)始点:
第一,预期违约始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预期违约之日;
第二,实际违约始于合同履行期届满时。
(2)情形:
第一,抽象的权利损害,但无物质损失;
第二,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预见的范围内)(参《合同法》条113)。
6、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具体适用。
给付金钱,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实例研讨
A村有一水面,96年与B村甲、乙、丙订立承包合同5年期,期满后,他们有优先承包权。98年,A村又与本村丁订立合同(预约合同),预订2001年后将同一水面发包给丁,并收了订金。到期后,甲、乙、丙要续订;A村收了他们5年(2001—2006)的承包金,三人便买了螃蟹苗。丁要求承包,A起诉,要与甲、乙、丙解除合同,同时申请先予执行。
问题:给谁承包水面?为什么?
提示:预约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001年甲、乙、丙不与丁同等条件承包
2001年,甲、乙、丙续订,A与丁的则不能生效,A承担违约责任
附:合同法与法律服务讲座讲稿:
第二部分 合同纠纷的起诉与应诉
一、合同纠纷起诉时的关键问题
1、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
(一)合同纠纷的主管:仲裁排斥诉讼。仲裁后以撤消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救济。
(二)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规则。
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批复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送货的,为送达地;自提的,为提货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发运地(不问运费由谁承担)。
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虽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未变更: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合同中有约定 只有一方不在约定地点:依约定。
未实际交付货物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地:依被告住所。
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合同中或履行中)交货地不一致:依实际履行地。
自提:提货地。
能依交货方式确定:依交货方式 送货:送达地。
未作约定 代托:发运地。
合同中无约定 不能依交货方式确定
(虽有,但)约定不明的 依被告住所地。
口头购销合同(难证有约定)
第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租赁解除后出具租金“欠条”又不兑现,如何定管辖?)
第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借款合同的借贷双方所在地均是履行地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但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故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八,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合同名称不一致的,应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第九,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以及前述两类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
(3)特殊合同的地域管辖。
第一,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谓保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以及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利益等。另据民诉适用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26条的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三,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
1999年4月9日,最高法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江苏高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经最高法院批准各高级法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扬州中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1995年7月3日,最高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给山东高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四)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的选择。
(1)合同纠纷类型:按合同种类划分,2000年10月30日“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略)。按纠纷发生的过程:订约纠纷、履约纠纷(包括代位权、抗辩权,提存、混同)、变约纠纷(变更、撤消、转让)、违约纠纷(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2)合同效力与诉讼请求:有效—违约之诉;无效—返还之诉;可变更撤消—形成之诉;效力待定—确认之诉。
(3)诉讼请求顺序安排:不能前后矛盾、冲突。
(4)具体请求的明确性要求。例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最高法院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号(给黑龙江高院)”:每日万分之三。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7号(给黑龙江高院)”:每日万分之五。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8号(给广东高院)”:每日万分之四。2000年11月13日“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3、原告、第三人与共同被告的确立。
(1)关于原告:
199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给江苏高院)》:以中方自己名义。
(2)关于原告、被告:
《合同法》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原债权人、债务人是当事人。不能把该第三人列为任何当事人。
《合同法》第402条第三人明知的“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己订立合同,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该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第三人不知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当事人是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第三人知晓该委托人就不愿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第三人和受托人。在此类型中受托人披露后,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相对人,但是一经选定则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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