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
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是以企业为对象,从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等方面围绕生产经营环节设置指标群,由全面系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主要统计调查指标组成有机联系、科学简约的指标集合。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为科学设计企业一套表制度提供统一规范的企业统计调查指标信息,有利于强化统计调查的统一性和系统性,避免统计指标在一套表制度中的交叉重复与矛盾。
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分为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和核心指标三个层次。一级类别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效益及分配等8类指标。二级类别包括活动类型、期末人数、工资、生产、电子商务、收入等35类指标。核心指标共计80个,并与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主要行业的调查指标建立了对应关系。
为方便指标体系的应用,本文件对核心指标编制了临时代码。临时代码用3层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层数字为一级类别代码,第二层数字为二级类别代码,第三层数字为核心指标顺序码。同时本文件给出了每个核心指标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指标说明,以期更好地指导企业一套表制度中指标的规范使用。
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单位特有的用于识别调查单位的信息,以及调查单位共有的标识、属性等信息。包含名称及代码、地址及代码、联系信息、活动类型、经济组织及所有权类型、隶属情况、经营状态、会计标准类别、单位类型、产业单位等10个类别,单位详细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等17个核心指标,详见下表。
核心指标
工业
建筑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
餐饮业
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
一、名称及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二、地址及代码
单位详细地址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区划代码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三、联系信息
单位负责人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联系方式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四、活动类型
行业类别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五、经济组织及所有权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企业控股情况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六、隶属情况
隶属关系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七、经营状态
开业(成立)时间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营业状态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八、会计标准类别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九、单位类型
机构类型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单位类别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资质等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十、产业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数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一)名称及代码
1. 单位详细名称
【指标解释】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2.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标解释】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二)地址及代码
3. 单位详细地址
【指标解释】 指单位实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 (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4. 区划代码
【指标解释】 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道 (镇、乡)、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区划所编制的代码。
【指标说明】 区划代码包括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和单位注册地区划代码等,均按照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三)联系信息
5. 单位负责人
【指标解释】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指标说明】 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中,该项指标又称“法定代表人”。
6. 联系方式
【指标解释】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四)活动类型
7. 行业类别
【指标解释】 指根据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指标说明】 行业类别由单位所从事的主要活动决定。行业代码对照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
(五)经济组织及所有权类型
8. 登记注册类型
【指标解释】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建立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9. 企业控股情况
【指标解释】 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六)隶属情况
10. 隶属关系
【指标解释】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七)经营状态
11. 开业(成立)时间
【指标解释】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
12. 营业状态
【指标解释】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八)会计标准类别
13.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指标解释】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等类别。
(九)单位类型
14. 机构类型
【指标解释】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具体解释如下: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15. 单位类别
【指标解释】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16. 资质等级
【指标解释】 指根据企业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施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管理业企业:依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十)产业单位
17. 产业活动单位数
【指标解释】 指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数。
【指标说明】 多产业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数包括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
二、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反映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招收使用的各类工作人员的用工情况。包含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2个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在岗职工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6个核心指标,详见下表。
核心指标
工业
建筑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
餐饮业
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
一、期末人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在岗职工期末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
管理人员期末人数
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期末人数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二、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一)期末人数
1.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实有数。
2. 在岗职工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的在岗职工实有数。
3. 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实有数。
4. 管理人员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数。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的实有数。
【指标说明】 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5. 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人员和其他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人员数。
(二)平均人数
6.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计算方法】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2)季平均人数:指本季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三、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反映企业雇用劳动力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雇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以及雇用人员的教育和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包含工资、福利保障、其他人工成本等3个类别,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福利费总额、劳动保护费等7个核心指标,详见下表。
核心指标
工业
建筑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
餐饮业
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
一、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二、福利保障
福利费总额
—
—
—
—
—
三、其他人工成本
劳动保护费
—
—
—
—
—
(一)工资
1.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指标说明】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人员的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3.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报告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4.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5. 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人员和其他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福利保障
6. 福利费总额
【指标解释】 包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即买断工龄的支出)等。
(三)其他人工成本
7. 劳动保护费
【指标解释】 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四、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是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设备条件、生产能力、购进、生产、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销售、库存等方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生产条件、购进、生产、物质消耗、销售、库存等6个类别,生产经营能力、产出数量、产出价值、能源消耗量等18个核心指标,详见下表。
核心指标
工业
建筑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
餐饮业
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
一、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能力
资产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折旧
负债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
生产能力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零售营业面积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餐饮营业面积
客房数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待开发土地面积
—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同核心指标
二、购进
购进量
购进额
—
—
—
—
商品购进量
商品购进额
—
—
—
—
三、生产
产出数量
产出价值
产品产量
—
工业总产值
—
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
建筑业总产值
竣工产值
—
—
—
—
—
—
营业额
—
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价值
—
四、物质消耗
原材料消耗
能源消费量
—
同核心指标
建筑材料消耗量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
同核心指标
五、销售
销售量
销售额
同核心指标
订货量
订货额
工业销售产值
—
—
—
—
—
—
商品销售量
—
商品销售额
批发额
零售额
—
—
—
—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商品房销售额
—
—
六、库存
库存量
库存额
同核心指标
—
—
—
商品库存量
商品库存额
—
—
—
—
(一)生产条件
1. 生产经营能力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企业能够生产各类产品的产量或加工处理原材料数量的能力,或者是能够提供某种服务的能力。
【指标说明】 生产经营能力在工业中体现为“生产能力”,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1)产品年末生产能力: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2)设备能力: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体现为“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用于本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对外营业的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加工场地以及对外出租场地。按报告期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并与商品销售额统计相匹配。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体现为“餐饮营业面积”和“客房数”。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按报告期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并与餐费收入统计相匹配。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中体现为“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面积。
2. 资产
【指标解释】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计算方法】 (1)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
(2)未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其他资产。
3. 流动资产
【指标解释】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
4. 固定资产
【指标解释】 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5. 折旧
【指标解释】 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6. 负债
【指标解释】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计算方法】 (1)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
(2)未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7. 流动负债
【指标解释】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
8. 所有者权益
【指标解释】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二)购进
9. 购进量
【指标解释】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体现为“商品购进量”,指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和调入(开具正式发票,下同)的商品数量。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单位结算货款的,都统计在商品购进量中。
商品购进量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版社或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买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数量;(4)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数量;(5)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数量。
商品购进量不包括:(1)为本单位自身经营用,而不是作为转卖而购买的商品数量,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数量,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借入的、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销货退回、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数量;(5)溢余商品数量。
10. 购进额
【指标解释】 对应批发和零售业中的“商品购进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本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从国内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价。
商品购进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出版社或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购进的商品;(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进的商品;(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4)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商品购进不包括:(1)企业为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受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销售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5)商品溢余。
(三)生产
11. 产出数量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以实物量形式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指标说明】 在工业中体现为“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2)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4)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在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中体现为“房屋施工面积”和“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在建筑业中,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12. 产出价值
【指标解释】 指报告期内以价值量形式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指标说明】 在工业中体现为“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在建筑业中体现为“建筑业总产值”和“竣工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所有劳务收入。竣工产值指报告期内竣工的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包括范围:(1)对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其竣工产值应当包括该工程从开始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价值;(2)对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体现为“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中体现为“房屋竣工价值”,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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