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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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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6.1.1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们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6.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      第6.3.1条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量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第6.3.3条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第6.3.4条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 其 他      第6.4.1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4.2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第6.4.3条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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