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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稿)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工作,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创新实验班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要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素质测评。综合测评的总积分(S)由德育测评积分(D)、智育测评积分(Z)和文体测评积分(T)三个方面组成,其中:德育测评积分占20%,智育测评积分占70%,文体测评积分占10%。
综合测评总积分S按以下公式计算:S=0.2×D+0.7×Z+0.1×T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四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学年德育测评积分D计算公式如下:
D=D1+D2-D3
其中:D1——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
D2——学年品德操行加分
D3——学年品德操行扣分
第五条 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D1,分为70分、65分、60分三个级别。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 班评议小组测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20%、40%、40%。
第六条 学年品德操行加分D2 有如下两项(不同项目可累计记分,但最高满分为30分)
⑴ 荣誉加分
① 个人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分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15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12
学校级(优秀党员、团干等)
7
学院级(学院优干、优秀党员、团干等)
4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4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
3
学院各类积极分子
2
② 集体荣誉项
荣 誉 级 别
加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成员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12
10
8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9
7
6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5
4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5
4
3
学校文明宿舍
4
3
学院文明宿舍
3
2
注: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项。
⑵ 社会工作加分
担任职务
加
分
成 绩 评 价
校、学院学生会正、
副主席,
校、院红十字会正、
副会长,
校团委委员,学院
团委副书记,
校、学院学生会正、
副部长,学院团委正、
副部长,校、院红十
字会正、副部长,班长,
团支书,学生党支部书记,
学校、学院刊物正、
副主编
校、学院学生会委员,校、院红十字会委员,
学院团委委员,
学生党支部委员,
班委、团支委,
学校、学院刊
物编委
校学生会,
校、院红十
字会和学院
分团委、学
生会的干事
优秀
6—8
5—6
3—4
2-3
良好
5—6
3—4
2—3
1-1.5
注:
① 直接管理部门可对以上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提出加分建议,由学院确定最终分值;
② 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最高分一项;
③ 学生干部获得个人职务方面荣誉的,不重复累计,只计最高分一项;
第七条 学年品德扣分D3 有如下2项(扣分项目可累计不超过70分)。
⑴ 个人项目
类 项
扣 分
无 故 旷 课
2
通 报 批 评
学 院
4
学 校
8
行政、党团处分
警 告
20
严 重 警 告
40
记 过
50
留 察
60
⑵ 集体项目
类 项
扣 分
主要负责人
一般成员
学校学生宿管中心评为脏乱差房间
4
3
学校学生宿管中心通报批评
3
2
学院通报批评(或学院脏乱差房间)
2
1
注:① 以上为每次的扣分;
② 同一项只扣最高分一项。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八条 智育测评主要是学生对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
第九条 智育测评积分计算公式:Z = Z1 + Z2
其中:Z1——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领域选修课成绩折算成学业成绩平均分;
Z2——智育测评加分。
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得分计算,考查科目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注:90分折合为4.0绩点,91 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
(三) 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四)学业成绩平均分=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分数。
注:1、所有课程均按照学生首次考试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
2、不及格、不通过以及重考、重修通过的课程绩点数为0,不纳入Z1计算 ;
3、经批准缓修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总绩点内,纳入Z1计算。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的加分(Z2)有以下3项(可累计加分):
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获奖加分,分别按100%、80%、60%、40%的权重计算相应得分。
1. 科研成果、科技学术竞赛获得奖项
⑴ 个人项目
加 获奖等级
分
级 别
第1名(等)
第2名(等)
第3—6名(等)
国际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8
6
5
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6
5
3
省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5
3
2
校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3
2
1
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
2
1
0.5
⑵ 集体合作项目
单 位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加 分
负责人或
第一作者
主要成员
或第二作者
一般成员或
其它作者
国际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8
6
5
第 2名(等)
6
5
4
第3、4名(等)
5
4
3
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6
4.5
3.5
第2名(等)
5
3.5
2.5
第3、4名(等)
3
2.5
1.5
省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5
3.5
2
第2名(等)
3
2
1.5
第3、4名(等)
2
1.5
1
校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3
2
1.5
第2名(等)
2
1.5
1
第3、4名(等)
1
0.5
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
第1名(等)
1.5
1
第2、3、4名(等)
0.5
注:1. 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被评为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取最高得分;
2. 各类竞赛及科研成果的级别由举办方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界定。
2.发表学术论文论著或被授予或受理专利等,按如下标准加分:
⑴ 学术论文论著(个人)
级 别
加 分
三大索引(SCI、EI、ISTP)
10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8
中文核心期刊
6
中文统计源刊
4
其他期刊
2
⑵集体或合作作品(学术论文论著)
级 别
加分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他作者
三大索引
9
7
5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7
5
3
中文核心期刊
5
3
2
中文统计源刊
3
2
1
其他期刊
1.5
1
0.5
3. 被授予或受理专利个人项目获得者加8分,集体项目主要负责人加7分,核
心成员加4分。
注:1. 同一著作、学术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累加。
2.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布论文,不累加。
第四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素质测评成绩积分T由文体素质行基本评定积分T1和文娱活动和体育活动加分T2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T= T1 +T2
第十三条 文体素质行基本评定积分T1 为70分,每位同学可以得此基本积分。
第十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加分主要由以下4项组成(可累加,但最高满分为30分。)
1、体育竞赛破记录
⑴ 个人项目破记录
级 别
加 分
国际级
10
国家级
9
省 级
7
学校级
5
学院级
4
⑵ 集体项目破纪录
级 别
加分
主力队员
一般队员
国际级
10
8
国家级
9
7
省 级
7
5
学校级
5
4
学院级
4
3
2、参加校内外体育、文艺、美术竞赛等文体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⑴ 集体项目
获奖等级
加
分
级 别
第1名(一等)
第2名(二等)
第3名(三等)或优胜奖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国家级
6
4
5
3
3
2
省市级
5
3
3
2
2
1.5
学校级
3
2
2
1.5
1.5
1
学院级
2
1.5
1.5
1
1
0.5
⑵ 个人项目
获奖等级
加
分
等级
1—3名
(或等)
4—6名
(或等)
7—8名
(或等)
国家级
6
5
3
省市级
5
3
2
学校级
3
2
1
学院级
2
1
0.5
3、 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如下标准加分:
⑴ 个人作品
级 别
加 分
国 际 级
5.0
国 家 级
2.5
省 级
2.0
学 校 级
1.0
⑵ 集体或合作作品
级 别
加 分
第一作者
(或主要成员)
其他作者(或成员)
国 际 级
4.0
3.0
国 家 级
3.0
2.0
省 级
2.0
1.5
学 校 级
1.5
1.0
注:
① 同一文章(或作品)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累加;
① 同一内容(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按最高标准加分,不累加;
② 体育特招生在体育方面,文艺特招生在文艺、艺术方面的奖项不计加分。
4、参加校内外知识(非科技类)、演讲、辩论竞赛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
加分:
① 集体项目
加 获奖等级
分
单位等级
第1名(一等)
第2名(二等)
第3名(三等)或优胜奖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国家级
8
6
5
3
3
2
省市级
6
3
3
2
2
1.5
学校级
3
2
2
1.5
1.5
1
学院级
2
1.5
1.5
1
1
0.5
② 个人项目
获奖等级
加 分
级 别
第1名(一等)
第2名(二等)
第3名(三等)或优胜奖
国家级
8
6
3
省市级
6
3
2
学校级
3
2
1.5
学院级
2
1.5
1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与实施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并会同各学院开展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及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7至9人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班级评比工作,接受学生的申诉和异议。
第十七条 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测评小组”),该小组由班主任主持,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办事公正的学生代表共7名(至少需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班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根据本办法及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计分后呈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六章 综合测评、评奖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与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具体测评时间以当年的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操作的方式。学生凭学生证号登录学生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综合测评子目录后,按要求如实填写自己一学年的学习及表现情况。
第二十条 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学生自我总结评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和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三方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第二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接受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对学生的品德操行和文体活动等情况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应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向班主任或班级评议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对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档案进行审核,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取消一切评先及奖学金资格,若已经颁发了证书及领取了奖学金的,应取消获奖证书及退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学院在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学院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新实验班的学生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的学生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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