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非全日制用工也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摘要:
孙某2008年8月通过应聘,来到某高新技术企业做仓库调配工工作,双方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孙某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孙某工资每半个月结算支付一次,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承担。一次,在调配货物过程中,孙某被一箱掉落货物砸中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孙某向企业提出进行工伤鉴定,并提出由于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赔偿。企业认为,双方协议有明确约定,孙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在支付给孙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部分,孙某应自行缴纳,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孙某不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工伤赔偿责任。双方由此酿成纠纷,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当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用人单位承担孙某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孙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赔偿。
相关评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确定的新型用工形式,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案当中的重点是,非全日制用工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缴纳哪些社会保险险种?如果没有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问题,无论是从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来看,还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即用人单位只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必须和全日制劳动者一样,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无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或与多个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同意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中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不能包含在小时工资里由劳动者自行缴纳,更不允许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险,“工伤自负”的条款,否则将因该类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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