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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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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秋季学年中国法制史讨论课作业 题目: 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A 课程号:06265053 任课老师:李瑞 学生学号:08122601 学生姓名:刘东 日期:2012年10月24日 浅谈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 首先这两个概念是发生在自己的亲人面前,当自己的亲人犯下罪行你是选择包庇还是举报?这是道德与法律在你心中的权衡。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历史由来已久古往今来的发展。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大义灭亲,出自《左传·隐公四年》的大义灭亲,讲述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的故事。 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于西汉,到唐代已很完备,在唐代,亲属间不相隐反而会受到处罚。在亲亲相隐原则下,亲属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者不论罪,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被视为“封建糟粕”才逐渐被边缘化,而大义灭亲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根本不曾被鼓励甚至是反对。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中国1979年修订刑法时,对亲亲相隐原则作简单化处理,而沿用了“文革”时期达致顶峰的“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原则仍被沿袭。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仅肯定“大义灭亲”,甚至要求它的公民这么做。刑法310条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和刑诉法48条中对“绝对作证义务”的规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具有沉默权的。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于是,在刑法强调打击犯罪的语境下,“大义灭亲”逐渐成为司法公权力推崇的原则。但是现代西方国家却提倡类似于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得相首匿,甚至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将“亲属”的范围扩大到被告人近亲属以外,规定“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都没有义务作证。 对于法律公开鼓励“大义灭亲”,学界的指责大多直指其破坏社会关系的隐患。中国人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鼓励“大义灭亲”及其背后的“法不容情”,其实是将追求正义和个人感情、国家大义与个人私利置于尖锐的对立之中。与鼓励“大义灭亲”不同,法律上保障一定程度的“亲亲相隐”,实际上是为打击犯罪和稳定家庭之间的平衡做出制度保障。1997年,武汉市公安局曾连续三年对越狱逃犯调查,结果发现多达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从古至今,亲人不举报甚至包庇的数不胜数,而真正大义灭亲的缺少的可怜。 其实,我个人认为国家公权力既不能强迫也不应鼓励亲人作证,在于它不能夺去公民自由决定是否“大义灭亲”的权力,更不能把损害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风险全数托于公民本身。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社会的稳定,道德同样也是,是亲亲得相首匿还是大义灭亲?我想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称,怎么做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当然能兼顾考虑个人家庭国家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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