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流程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驳回申请
决定
受理
向当事人送达并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
可作出赔偿内容的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
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审理
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有第三人的,向第三人送达参加复议通知书。
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可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可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请。
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日内对不属于本机关审查的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议程序中止。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理
恢复复议程序
向当事人送达
接收材料并转入受理程序。如申请材料需补正,须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请日,并转入受理程序。
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对有权处理的规定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恢复复议程序。
经复议机关审查或同意后制作复议终止通知书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
维持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报市局领导签批
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发现受理不当的案件
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及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调解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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