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
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尊敬的用户:
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文)精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70元/m3调整为1.0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1.00元/m3调整为1.3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50/m3调整为1.0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0.80/m3,2011年调为1.00/m3),非居民由现行的0.90元/m3调整为1.3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1.10/m3,2011年调为1.30/m3)。
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提高0.60元/m3,先调整0.40元,即由2.10元/m3调整为2.50元/m3;另0.20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主城区自来水中原工业、建筑业、商业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类,其价格分别由2.35元/m3、2.70元/m3、3.10元/m3统一调整为3.35元/m3。
本次调价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按如下执行:
序号
类别
自来水价格 (元/m3)
代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元/m3)
用户实资费用(元/m3)
1
居民类
2.5
1.00
3.50
2
建筑施工用水
3.25
1.30
4.55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
序号
用气类别
定价
(元/M3)
批准文号
备注
1
居民用气
1.72
渝价[2010]
263号
学校、部队战士食堂等用气仍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2
集体用气
2.66
渝价[2012]383号
3
商业用气
2.66
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原料气
2.38
5
城市专用管网工业用气
2.33
渝价[2012]383号
城市公用管网工业用气
2.38
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
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方案》
(一)执行范围
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 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5、各区县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推进预购电量智能表等表计更换和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建设。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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