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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学习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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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学习读本 第一讲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生育政策 第一节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 计划生育的基本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政府应依据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政策,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指导,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二是对家庭或夫妻而言,公民应考虑对现有子女、未来子女以及对国家、社会的责任,行使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权利。     2. 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7 年2 月16 日,江泽民同志题词“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自实行计划生育30年来,我国少出生4亿多人。     3.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 计划生育“三三三二一工程”     (1)坚持“三为主”方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2)把握“三不变”方式。即: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     (3)坚持走“三结合”道路。即: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4)实现“两个转变”。即: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5)计划生育工作要达到“一个目标”。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 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任务     2011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胡总书记在分析我国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后,提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当前和今后的六项重点工作任务:(1)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2)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4)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5)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6)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新要求。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部分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新要求: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第二节  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     1. 生育政策。总的记住四句话:城镇生一孩,农村生一孩半,民族自治地区生二孩,特殊情况生三孩(通常的情况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几种特殊情况:     (1)户口在农村,但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居民按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对待。     (2)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原则上按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执行,生育证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女方把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我省或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3)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4)涉外和涉港、澳、台公民生育政策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在内地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山西对田亮案件的处理)。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5)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     ①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②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6)“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7)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8)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只要是依法收养子女,不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9)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特殊情况一方再婚前有一个亲生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解除(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判决、裁定解除)了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后,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胎子女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前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本人亲生的,且与该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或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则认定其无子女,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湘人口函〔2008〕73号)     (10)留学生的生育政策     ①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③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④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考核。     2. 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标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具体裁量标准如下:     (1)不符合结婚条件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2)生育一个小孩后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生育两个小孩后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八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4)违法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违法怀孕的、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怀孕的:普通农村居民,收取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普通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收取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企业主、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 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已申领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3)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4)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5)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①普通群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3倍征收。     ②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区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     ③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实际收入,且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④违法多生育子女后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5倍征收;超过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     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     ⑥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⑦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⑧违法生育后不接受调查,企图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6-8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按每再多生育或再非法收养一个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     4.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终止妊娠     湖南省内居民经省内10家医疗保健机构之一鉴定后不能继续孕育的,可以申请终止妊娠。政策外怀孕的对象可以申请终止妊娠。     目前全省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10家医疗保健机构是: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怀化市妇幼保健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妇幼保健院。     对于孕情突然消失的对象,要及时报告乡镇计生办和县区人口计生委,追查孕情消失的原因。     5.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是夫妻申请的,只要女方在49周岁以内,不考虑男方的年龄;男方单方申请的,应当在60周岁以内,超过年龄规定的,不发证),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均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 第二讲  计生专干任职条件     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道德品质良好,原则性强,坚持实事求是;     2.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户口在本村并常住本村(居、社区),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在群众中有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5. 村(居、社区)计生专干上岗前,必须经过初任培训,经考试取得上岗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讲  计划生育专干工作任务 第一节  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1. 创建一个服务功能全、宣传氛围浓的计生宣传示范阵地;     2. 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在计生宣传阵地开展读报学刊活动;     3. 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在计生宣传阵地开展政策法规、致富技术培训;     4. 适时组织育龄群众在计生宣传阵地或文化大院自编自演计生戏;     5. 及时将各级印发的计生宣传资料分发到户;     6. 经常入户宣传计生法规、优生知识、节育避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测等知识,提高群众对计生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节  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数据和信息     1. 及时掌握人口信息。要经常入户调查,掌握本村的新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和流动人口等各种信息,及时登记在《湖南省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手册》上;     2. 核查反馈共享平台信息。及时核查“实时通”系统、智能客户端和国家流动人口PADIS平台分拣到本地的住院分娩、B 超孕检、计生手术和婚姻登记信息,对核查无误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对其他信息及时有效反馈;        3. 按月召开例会。村(居、社区)每个月的1日-2日召开计划生育统计例会,村支部书记、包片的村干部和小组信息员集中在村部对上个月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一下综合,收集上月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避孕节育、流动人口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做好村(居、社区)计生台帐。同时,培训好小组信息员,布置好本月的计划生育工作;     4. 认真填写《湖南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湖南省全员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湖南省全员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     5. 审核数据。一是审核第4项中的各类村级人口计生信息报告单与工作手册是否一致。二是认真审核月信息报告单、工作手册、室外公开栏各类信息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6. 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各类信息及数据。 第三节  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 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组织好本村(居、社区)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免费“三查(查病、查环、查孕)服务,确保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     (1)动员在家应参加孕环情监测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个季度参加孕环情检查,确保每个应检对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前后两次的孕检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孕检到位率100%;     (2)动员流出未归应参加孕环情监测的已婚育龄妇女年内寄回2次以上有效孕检证明且前后两次的孕检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寄证率达到100%。有效证明必须具有四个要素:育龄妇女本人照片、钢印、公章、医生签名。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在收到育龄妇女寄回的有效证明后,应及时送交乡镇计生办登记,并由乡镇计生服务所存档。生殖健康监测结束后,作为村计生专干,应该掌握两个方面的资料,一是本村(本单位)的怀孕妇女名单及已孕月份大小,二是本村(本单位)生殖健康监测未到位人员花名册。     2. 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严格按照“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政策要求,及时督促育龄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动员违法怀孕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1)上环:出生一孩后,值得推荐的最好节育措施就是上环。上环的时间要求:产后42天后,90天以内,可有效避免政策外怀孕;     (2)女扎:出生二孩后,值得推荐的最好节育措施是女扎,因为女扎安全有效并且无副作用。女扎的时间要求:顺产的30天后,42天内;剖宫产的同时落实结扎。这样育龄妇女也可少受点痛苦。     (3)皮埋:皮埋是一种长效的药具避孕方法,时间可达4-7年。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不能女扎的育龄妇女,经县级计生服务站检查并出具证明,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措施。     (4)流引产手术:这是一种补救措施。流产是指违法怀孕三个月以内而中止妊娠;引产是指违法怀孕三个月以上而中止妊娠。     3. 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基层常用的避孕药具主要有避孕套、外用避孕药、口服避孕药等。药具使用的时间:产后42天后,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前(哺乳期只能使用外用避孕药和避孕套)。     村(居)药具管理员的基本要求:也就是:“三清、三懂、三会、三到户”。三清:应使用药具对象清、药具进、发、存数量清、药具使用效果清:三懂;懂避孕节育基本知识、懂药具基本性能、懂药具使用方法和副作用处理;三会:会宣传、会管理、会指导;三到户:是宣传到户、送药具到户、咨询随访到户。     (1)药具储存保管的要求。村(居、社区)配有避孕药具箱,有新版药具挂图、宣传板面,应有少量库存周转量;     ①避孕药具箱存放在安全、避光、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为防止霉变,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45%—75%之间;温度一般应控制在0—30℃范围内。     ②分类储放。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与避孕套分开。因此药具箱内的避孕药具要分类摆放,严禁不同类别的药具混放在一起,更不允许不相干的物品摆放在药具箱内。     ③注意安全。为防止老人、小孩、不相干的人误拿,避孕药具必须存放在药具箱内,药具箱应该保管在非公共区的房间内并上锁。省站统一配备的药具箱包用于发送及储放药具,不得挪作他用,换岗时做好移交工作。     (2)村专干对使用药具人员做到按月随访。第一个月随访在对象发放药具及开始使用药具后的10天左右,以后在每次发放药具时随访上次使用情况。随访内容包括询问使用、保管方法,使用药具有何反应,使用药具效果等,同时对随访情况做好记录。     (3)加强避孕药具质量管理。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对质量有疑问的药具或已过期药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下发,尽快与乡(镇、街道)计生办联系换货。     4.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组织农村计划怀孕对象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识对农村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100%宣传到位,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2)动员农村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到县区计生服务站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村(居、社区)专干每个月对本村已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早孕或妊娠结局随访,随访到该对象最近一次妊娠结局(指生育、自然流引产)为止,并填写早孕或妊娠结局随访登记表,及时将参检对象的早孕及妊娠结局情况报告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 第四节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     村(居、社区)委会计生专干随时掌握本村(居、社区)流动人口的各类信息,准确登记并及时变更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督促流入己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参加孕环情检查,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 信息采集、上报     (1)流出人口信息采集。①当户籍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员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外出到异地,离开本地后1个月内,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按照《湖南省全员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内容采集并填写其基本信息和流向信息;②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③每月月初乡镇开例会时将新采集的信息上报乡镇计生办;④对于现居地回复不确认本地提交的流出人口信息或者信息作废后,此类信息接到乡镇通知后,户籍地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应当重新采集上报。     (2)流入人口信息采集。①在本村(居、社区)居住1个月内以及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但在本地有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1个月以内的跨县以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会计生专干应根据《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内容采集并填写其定位信息。②对于户籍地不确认本地提交的流入人口信息或者信息作废后,此类信息接到乡镇通知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当重新采集上报。     (3)变更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会计生专干应将变更信息填写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乡镇计生办。     2. 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节  抓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1. 阵地要求。村(居)协会要有“活动室”,有活动室牌子,有桌椅,有宣传资料,有公布上墙的协会工作制度、评议制度、计生村(居)民自治网络图 (村民自治理财小组、村民自治执行小组、村民自治监督小组);活动室外要有“创先争优、服务大局”宣传栏,有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及兑现情况公布,有一条永久性的计生村(居)民自治标语,活动阵地要保持干净、整洁。     2. 计生协会会员的权利。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③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④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 计生协会会员义务。①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③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4.“5.29”会员活动日。1980年5月2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全国性群众团体,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正式成员。1999年中国计生协下发文件规定,每年的5月29日为全国会员集中活动日,“5.29”期间,全国各级协会会员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纪念、服务活动。     5. 先进村级计生协组织的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阵地建设完善、活动开展经常、服务成效显著,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响好。     6. 优秀计生协会员的基本要求。模范履行计生协章程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好”,即:带头示范好、宣传教育好、建言献策好、服务群众好、群众反响好。     7. 计生协开展的“五关怀”。①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②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③关怀独生子女;④关怀女孩健康成长;⑤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其中,特别要关怀那些独生子女死亡的空巢家庭、手术后遗症患者和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而没有社会保障的贫困人群。     8. 依法自治。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同(协议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合同(协议书)实行双向承诺制,明确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必须实行的义务、政府和村(居)委会应该履行的职责;尊重和维护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法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权利;自治章程、合同(协议书)不得违法规定罚款、收费项目;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②法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③建立健全骨干会员联系户制度,计生协会员、理事及其直系亲属带头执行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无违法生育行为;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本村(居)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六节  开展阳光计生活动     开展“阳光计生活动”,以村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规范好村务公开内容,启用“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 计生村务公开栏或阳光计生宣传橱窗应安装在室外便于群众阅览处,做到经常维护,保持外观整洁美观。根据本村的生育、节育、避孕等情况和省市阳光计生工作方案,按对村级的有关要求和内容进行公开,每月对村务公开栏进行一次信息更新。     2. 计生村务公开栏内容及填写要求。     (1)出生情况:填写期内有生育行为的出生情况,包括上年度的和本年度的出生。“是否符合生育政策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符合”或“不符合”。     (2)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填写近三年该村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例如2013年度的计生村务公开栏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填写2010年10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的信息包括该村所有违法生育的夫妻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孩次、应征收金额、已征收金额。     (3)连续两次孕环情检查不到位情况:根据孕环情检查的要求,填写考核期内(包括上年度的和本年度)需要进行孕环情检查,连续两次不到位的育龄妇女。期内有违法生育的育龄妇女,既使没有连续两次孕环情检查不到位,仍需填写本项目。     (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情况。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落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内容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及市县两级的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情况。     (6)责任联系情况。填写党员联系群众、协会会员联系对象以及干部联系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的相关责任不到位情况。出现违法生育、连续两次孕环情检查不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情况,则需填写该项。     (7)生育证发放情况。填写本年度生育证发放(含生育证延期)的夫妇姓名、允许生育时间、允许生育孩次。     (8)公开12356及县乡两级的阳光维权监督电话。     (9)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如、多分一人份的情况、计生家庭的关怀情况、关怀女孩的有关情况等等。 第七节  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1. 明确办事程序。将办事程序上墙展示,办事地点、步骤、联系电话告知群众。     2. 热情周到服务。开展便民服务,认真审核申办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等证件对象的政策条件以及婚育史,审核拟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对象的政策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如实提供证明及时申报。 第八节  做好计生信访工作     村级是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求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 熟悉政策,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面前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善于排查,发现信访苗头,要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逐级向上反映;     3. 会做群众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防止矛盾激化;     4. 教育群众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不乱上访。注意掌握和向乡镇计生办反映信访动态,配合上级搞好信访调查;     5. 讲究工作方法。对于群众的合理建议和批评,要虚心采纳;对重要建议,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群众的合理、正当的要求,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解决;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     总之,做好基层的信访工作,必须立足于抓早、抓细、抓实,真正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耐心地说服教育和过细的思想工作,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村里,消化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初发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坚决杜绝小事化大,大事化乱,以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讲  出生人口统计口径 第一节  人口出生统计对象     1. 常住: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2. 流出: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地固定居住3年及以上的除外);     3. 嫁入: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4. 流入: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第二节  出生人数统计     出生人口数:是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活产婴儿总数。     所谓有生命现象是指胎儿离开母体时,只要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三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便统计为出生一人。     刚出生的婴儿,又很快死去的,则既要作为出生人数统计,又要作为死亡人数统计。婴儿死亡时间的迟早,只能说明生命的长短,不能改变其生命属性。如果这种情况既不做出生统计,又不做死亡统计,就不能真正反映人口出生和死亡的实际水平。 第三节  流动人口统计     1.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流出地登记和管理基础信息,流入地按有关规定采集、录入定位信息和变动信息,但不需重复建档。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均有上报的义务。在抽样调查考核评估中,只要有一方已上报,另一方不算漏报。     2. 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由流出地建档管理和上报所有信息。     3. 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由现居住地按流动人口信息分类管理的要求采集和上报所有信息。     4. 流动人口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的(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由户籍地管理其基础档案信息,流入地负责上报其业务变动信息。 第四节  政策内出生统计     “政策内生育”指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生育,包括下列情况的生育:     (1)夫妻双方均达到了法定婚龄,无子女,女方年龄满20周岁、男方年龄满22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策内一孩统计。     (2)夫妻中女方年满20岁零9个月以上,男方年满22岁零9个月以上,符合《条例》第15、16、17、18条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4)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小孩,作收养人的政策内生育统计;非法收养期内生育的婴儿,作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统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期内生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5)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属于抚养关系不是收养关系,其人口出生统计仍在生父母所在地。     (6)与婚姻关系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 第五节  特殊情况处理     1. 女方出嫁后的出生统计问题     (1)全员人口信息清理中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一律在婚入地建档和纳入管理。出嫁后常住娘家的已婚育龄妇女,作流动人口对待,超过半年的,双方均有上报责任。     (2)两人婚后长期外出打工,将小孩寄养在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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