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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事权划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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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事权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核算处理行为,完善内部操作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业务核算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各级运行管理部门及业务核算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保证业务运行安全高效,根据我行基本核算制度和各专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事”是指各类业务核算的具体处理和需审批的重要业务事项;“权”是指各级机构及业务核算人员在业务处理及重要业务事项审批过程中的不同权限。 第三条 各级行处理业务核算及重要业务事项审批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项业务核算处理须遵循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逐级授权”的原则;重要业务事项审批须遵循“逐级上报、逐级审批” 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重要业务事项的审批级次按照权限不同分为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 第六条 业务核算人员按照业务核算操作权限的不同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三种。 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业务或受理事项的人员,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初审和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业务主办是指在规定范围和权限内进行业务处理以及对业务经办处理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授权的人员。 业务主管是指对超过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处理权限的重要业务和事项进行审批或授权的人员。 第七条 全功能银行系统交易授权由总行统一规定。授权类型标志按《全功能银行系统授权交易清单》(见附件)设置。外围系统涉及的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事权划分。 第八条 对于系统可控制的业务,事权划分通过不需授权、额度授权、交易授权和查询授权四种授权类型实现。系统可控制的业务是指《全功能银行系统授权交易清单》中列示的全功能银行系统交易。不需授权是指对交易不作额度控制和授权控制;额度授权是指对交易金额超过柜员操作额度的交易实行授权控制;交易授权是指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必须经过授权控制;查询授权是指对部分“查询、调整信息类”交易必须经过授权控制。 另有一些业务处理的控制主要通过审批人员手工签批的方式实现。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授权额度均为上限,各分行在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业务处理效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授权额度,但不得高于总行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额度以人民币表示。外币业务额度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等值人民币额度。 第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其权限转交下级审批人员,特殊情况下可暂由同级或上一级审批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所有业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岗位权限进行操作、复核或授权,不得为本人业务进行操作、复核或授权。 第三章 业务核算事权划分 第十三条 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款业务。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 200,000(含)元(个人账户); 50,000(含)元(内部账户); 业务经办:负责授权额度内的现金存款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现金存款业务的处理及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二)现金取款业务。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 100,000(含)元(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 10,000(含)元(内部账户) 业务经办: 负责授权额度内的现金取款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现金取款业务的处理及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三)现金调拨及出、入库。 1.向人民银行存、取款。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负责向人民银行存、取款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2.辖内现金调拨。 (1)申请。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调入(出)发起行业务经办:负责提交现金调拨申请及查询;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2)调出(入)。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调出(入)行业务经办:负责现金辖内调出(入)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调出业务授权。 (四)钱箱日终库存余额。营业终了,非99999钱箱柜员钱箱单币种额度上限应不超过20,000元(含)。 第十四条 转账业务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 1,000,000(含)元(单位账户); 200,000(含)元(个人账户); 100,000(含)元(内部账户); 业务经办:负责授权额度内的转账业务的账务处理 ; 业务主办:负责转账业务的处理及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第十五条 资金汇划业务 (一)汇划发报。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比照转账业务和现金业务额度;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信息的录入;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信息的复核;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额度至特大额发报授权额度以下的业务授权; 业务主管授权额度上限为2亿元以下,超过2亿(含)元的特大额发报必须经过业务处理中心业务负责人授权。 (二)应解汇款。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比照转账业务和现金业务额度; 业务经办:负责应解汇款的审查及录入; 业务主办:负责应解汇款的复核;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三)银行汇票。 1.签发。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比照转账业务额度; 业务经办:负责银行汇票的记账、补充录入和打印; 业务主办:负责汇票签发的复核,担任密押员的业务主办负责对汇票的索押;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2.解付。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比照转账业务和现金业务额度; 业务经办:负责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银行汇票解付的复核、汇票专用章的审核、担任密押员的业务主办负责手工核押;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3.退票。 业务经办:负责银行汇票退票业务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银行汇票退票的授权。 (四)委托收款(含托收承付)。 承付行: 1.收到委托收款信息。 业务经办:负责收到委托收款信息的处理。 2.付款人开户行付款的处理(包括全额支付,部分支付,分次支付)比照转账业务的处理。 3.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 业务经办:负责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的授权。 4.多承付与赔偿金的支付。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5.向委托行划回款项。比照汇划发报业务的处理。 (五)查询、查复。查询、查复处理是指汇划、清算报文发报、收报行双方就报文的入账等事宜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业务经办: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录入; 业务主办: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复核; 营业经理: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授权。 (六)对公通存通兑。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或业务主办:负责“即时通”业务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第十六条 同城票据交换 (一)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 业务经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业务的复核。 (二)同城票据交换退票。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三)同城票据交换场次输入。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负责交换场次的输入;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第十七条 系统内资金调拨 授权类型:额度授权; 授权额度:比照转账业务额度; 业务经办:负责根据资金部门系统内资金调拨业务的录入; 业务主办:负责系统内资金调拨业务的复核; 业务主管:负责对超过业务经办额度的业务授权。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 (一)单位结算账户变更。 1.开立、撤销。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负责根据账户开立和撤销的审批结果进行交易信息录入;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2.变更。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负责结算账户变更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二)单位贷款账户开立和撤销 。 业务经办:负责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开销户业务。 (三)内部(表外)户开立和销户。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总行统一内部、表外户账户核算标准”,指定双人操作。 (四)电子银行开销户及信息调整。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和业务主办:负责审核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业务的操作;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第十九条 特殊业务 (一)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 授权类型:审核签批、交易授权; 业务主办:负责受理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网点负责人:负责审核签批。 (二)挂失、解挂。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和业务主办:负责对挂失、解挂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三)资信、存款证明业务。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主办:负责对资信、存款证明业务的处理; 营业经理(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四)结算类其他应收款管理。 授权类型:审核签批; 审批权限:凭证除附有相关文字资料和业务审批意见外还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控制: 1.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挂账,须经由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同意后并报总行运行管理部备案; 2.金额在50万—100万(不含)的挂账,须报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3.金额在50万(不含)以下的挂账的审批权限,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严格限定营业网点的审批权限。 (五)反交易及冲正。 授权类型:交易授权; 业务经办和业务主办:负责反交易及冲正业务的操作;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 (六)中间业务收入冲正。 授权类型:审核签批,各营业网点在记账时必须凭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记账凭证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审批权限: 1.单笔冲正金额5万元(不含)以内的,需经支行批准后办理,并书面报二级分行备案。 2.以下情况由经办行所属二级分行批准后办理,并书面报一级(直属)分行备案: (1)单笔冲正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的; (2)当月累计冲正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内的; (3)当年累计冲正金额在1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内的。 3.以下情况由经办行所属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后办理: (1)单笔冲正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内的; (2)当月累计冲正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内的; (3)当年累计冲正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1600万元(不含)以内的。 4.以下情况由经办行所属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后办理,并按季书面报总行备案: (1)单笔冲正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2)当月累计冲正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当年累计冲正金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的。 (七)待查错账的销账处理。 授权类型:审核签批; 授权权限: 1.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差错,应由发生差错网点的业务主管以及网点负责人审核,报经支行运行管理工作分管行长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2.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差错,应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本行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八)自制凭证。 1.内部记账凭证。 授权类型:审核签批; 业务经办和业务主办:负责填制凭证和审批后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审核签批; 审批权限: (1)金额在5,000(含)元以上的表内业务内部记账凭证应由网点业务主管审批; (2)金额在20,000(含)元以上的表外业务的内部记账凭证应由网点业务主管审批; (3)由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所涉及的内部记账凭证可不必由网点业务主管审批,但必须实行换人复核制度; (4)中间业务冲正以及结算类其他应付款挂账权限、待查错账销账所涉及的内部记账凭证的审批权限应遵照相关条款的规定。 2.特种转账凭证。 授权类型:逐笔审核签批; 业务经办:负责填制凭证和审批后的账务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审核签批。 第二十条 核算管理类业务 (一)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1.刻制。信用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由总行负责设计、安排刻制和颁发,其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一级(直属)分行按照总行规定负责安排刻制和颁发。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销毁。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销毁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批、二级分行销毁。其中信用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销毁,报备总行。 (二)权限卡。按照《权限卡管理办法》执行。 (三)空白重要凭证及有价单证。 1.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设计、安排印制;各级行因开展业务确需使用非总行规定统一印制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后由一级(直属)分行统一安排印制。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废空白重要凭证由二级分行负责销毁。 3.有价单证的销毁应逐级上报至发行部门和代理发行部门,经审批同意并授权后,二级分行及其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统一销毁。 (四)重要机具。密押器(含IC卡)由总行授权、订购、发放。其他重要机具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订购、发放。 (五)会计档案。调阅会计档案需经各级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银行查阅。 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支行(含)以上机构负责,支行销毁会计档案需经二级分行审批,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销毁会计档案须向上级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业务 (一)业务参数管理和维护。 1.业务参数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2.业务参数原则上由总行参数管理中心和一级(直属)分行参数管理部门集中维护,日常维护按照《参数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3.对已纳入参数管理系统管理的业务参数,取消相应联机交易维护功能,仅保留联机交易查询功能。 (二)账务数据变更。 1.总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总行营业部、牡丹卡中心、电子银行中心等)进行账务数据变更,由本部门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签章。 2.一级(直属)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账务数据变更,需经一级(直属)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及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授权责任,对不负责任或未能正常履行授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业务核算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凭证资料进行要式性和文义性审核,按照业务流程规定处理业务,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授权职责的或越权办理业务的责任人,应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的业务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员工年度考核及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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