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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知情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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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作了系统的规定。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是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的知情权未能完全得到知悉。随着消费者整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将日臻完善。本文将围绕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重点论述: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关健词: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法律责任 Abstract As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tinues to deepen, against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has become a major social development, legal issues, consumer rights are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and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o China's consumers enjoy the basic rights also made the system requirements. Consumer rights are the core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provisions of our Constitutio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in specific areas of consumer life, is in the consumption of consumers have been able to or not able to make a certain behavior, and that it ca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re required to make or not make certain the appropriate licensing and protection 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operators an obligation to the State greater responsibility, the State monitor the operators shall not engage in acts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erators of such acts sanctioned. Although China has formed a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as the core of the legal system,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ects in the law, consumers are not fully aware of the right to know. As consumers become increasingly aware of the whole law,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has also been enhanced awareness of the stat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will also be better.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problem from focuses on four aspects: First,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basic meaning; 2,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contents; three violations of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circumstances; four violations of the Consumer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law. Key words: Consumer Know Liability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前 言 1 1.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3 1.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4 1.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4 1.3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 5 2.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6 2.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6 2.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 6 2.3有关销售状况 6 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8 3.1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 8 3.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要件 9 3.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9 3.3.1未向消费者告知 10 3.3.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10 3.3.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10 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12 4.1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12 4.2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12 4.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13 5.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前 言 原始社会的消费是以交换物品为基础的,自从货币的出现,消费就成为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时至今日,消费已然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节,与生产、交换、分配三项共同构成了统一的社会体系,是其他三项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的主体是称为消费者,在原始社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交换双方都是以此目的进行交换的,所以不存在谁侵害谁的权益问题,在当今社会,消费者的消费,已经不仅仅在于解决温饱问题了,更多的消费者消费,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平质量,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精神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投入也在逐步加大。但是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像。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个体社会成员”。与消费者相伴而来的是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者的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期,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者、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权利的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或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消费者产生某种购买欲望,以及真正想实行某种消费行为时,都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还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二是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所以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以及使用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尤其如此。三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进行交易的关健,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对其有确切地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项目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上当受骗。商品的售后服务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项目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收购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1.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从产生购买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予以回答。 1.3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了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例如:某服装品牌专卖店,本来每套服装270元。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该店在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原价888元一套,现价每套368元,吐血大甩卖”。结果,该店的服装销量大增。李某在该店买了一套这个品牌服装,当天到某大商场购物时发现该品牌专柜一样款式的服装只要270元一套。李某顿觉上当,以某服装品牌专卖店侵犯其消费者权利为由做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具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2.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具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性能,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向销售者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2.3有关销售状况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3.1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3)有关销售情况,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该有所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三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够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的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潮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商品接连出现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另外也很多商品存在标示不全,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些都是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诸如此类,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3.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要件 知晓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3.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 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项目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项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也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3.3.1未向消费者告知 例如去年某月15日,某名胜景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珠海某游客投诉,12日入住景区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三天后结账才知道每天要收10元。此游客一行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停车费,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某游客投诉,希望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免收此游客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3.3.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象前面提到的某服装品牌专卖店销售服装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3.3.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黄先生曾经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新车时遭遇一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汽车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黄先生一怒之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区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 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 多层次的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4.1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嗜好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至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 4.2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违法乱纪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竟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5.结 论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其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致 谢 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毕业论文终于告一段落。这次的论文设计是一次综合检验自己水平的机会,也是自己学习的一种总结。通过论文设计使我体会到每一项看似简单的工作都需要认真的分析,统筹安排和反复的验证。论文设计的过程,阅读了不少中外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著作,使我受益匪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这些都是我在课外收获的成果。 毕业论文设计和写作期间,我得到了各位老师、同事、朋友和家人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郭洪波教授对我严格要求、关心入致,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了宝贵的建议,使我倍受启发,顺利完成了毕业论文。 在此,我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3].《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 黄伟国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 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版。 [8].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2000年版。 [9]. 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 [10].戚天常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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