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6月)
目 录
资本项目管理 3
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3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
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
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
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
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
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
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
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
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
3.1.5.外债注销登记 22
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
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
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
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
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
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
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
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
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
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
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
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
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
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
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
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
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上海地区使用。
资本项目管理
1 事项名称: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上海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上海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四、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科室:外资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服务大厅53号窗口
联系电话:58845470
五、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1.1 事项名称: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前期费用确需超过30万美元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时限
需集体审议处理,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四)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额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2 事项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支)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支)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境外投资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四、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科室:境外投资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服务大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柜台
联系电话:58845151
五、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2.1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投资者关于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说明函。
3.办理时限
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上市情况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已汇出前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外解决
境内权益出资
利润分配比例(%)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合计
-
-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境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2.2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盖章): 额度登记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境内放款人类型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境外放款总额度
境外放款年利率
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2.3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变更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③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④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注销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4 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说明函。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预留员工期权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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