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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炸材计划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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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驻遵义野彪二号煤矿项目部 爆破炸材计划书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经理 生产经理 编 制 时 间:2011年8月10日 编 制 单位: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 根据遵义野彪二号煤矿变更初步设计,矿井建设初期,需新掘一条主平硐和扩刷副平硐及进风平巷工作,矿井具体井巷工程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将项目部施工需用爆破炸材详情介绍如下: 一、施工计划 1.矿井施工准备期2个月,矿井建设施工工期1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4个月,不可预料因素影响6个月,矿井建设总工期为28个月。 2. 矿井建井初期三个掘进头同时施工,主要连锁工程贯通后其他工程采用五个掘进头同时施工。即:+836主大巷、+1000回风平巷、+1000轨道上山下掘、+1000回风斜巷上掘和+1000回风斜巷下掘。 3. 掘进工作分三条线井口同时掘进,以确保首采区尽快形成; 第一条线:主平硐→+836m主大巷→回风斜巷(新掘); 第二条线:副平硐→+835平巷→贯通+836主大巷(清理、扩刷); 第三条线: +1010m进风平硐(清理、扩刷)→回风斜巷(新掘); 二、使用炸材计划 1、施工采用两掘一喷、“三八”制作业方式,中深孔光面爆破,随掘随锚随喷浆一次成巷,放炮采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破岩(雷管总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 2、爆破说明书 (1)、主平硐(新掘) 名称 眼号 眼深 装药量 雷管量 卷/眼 Kg/眼 合计 段号 数量 掏槽眼 1~4 2.3 5 1.55 6.6 Ⅰ 4 辅助眼 6~17 2.0 4 1.32 15.84 Ⅱ 12 辅助眼 18~30 2.0 4 1.32 17.16 Ⅲ 13 周边眼 31~57 2.0 4 1.32 35.64 Ⅴ 27 水沟眼 58~60 1.0 3 0.99 2.97 Ⅴ 3 合计 59 116.2 237 78.21 合计 59 (2)、副平硐(扩刷) 名称 眼号 眼深 装药量 雷管量 卷/眼 Kg/眼 合计 段号 数量 压(抬)炮眼 1~18 4.0 5 1.65 29.7 Ⅱ 18 帮炮眼 19~37 4.0 5 1.65 31.35 Ⅲ 19 合计 37 148 185 61.05 37 (3)、进风平硐(扩刷) 名称 眼号 眼深 装药量 雷管量 卷/眼 Kg/眼 合计 段号 数量 压(抬)炮眼 1~18 4.0 5 1.65 29.7 Ⅱ 18 帮炮眼 19~37 4.0 5 1.65 31.35 Ⅲ 19 合计 37 148 185 61.05 37 综合上述,矿井建设初期炸材日用量=(78.21+61.05+61.05)×3=0.61t,月计划按30天计算=600.93 ×30=18.03t。 三、安全措施 (一)、地面管理 1.炸药、雷管必须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和经培训的专业人员看守和发放,施工项目部施工地点距库房较远时,必须修建临时储存库房,由项目部特殊工种人员领取后用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临时炸药库房,临时炸药库房必须由经培训的专业人员看守和发放,临时炸药库房内存放的炸药一次不得超过1.5t,雷管一次不得超过1000发。 2.炸药、雷管储存库房及临时库房内内必须有相关的制度牌板上墙,严禁起火做饭和烤火取暖,严禁非工作人员和持爆破特殊工种证人员入内(上级部门、业主单位和施工项目部检查工作除外),严禁库房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和离岗脱岗。 3.库房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自己解决时,必须立即向业主单位或施工项目部调度室和相关领导汇报。 (二)、使用管理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公司、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进出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安全距离外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司、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1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1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8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 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1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以上未尽事宜,均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员作业操作规程》、遵义野彪二号煤矿相关规定和温州建峰公司驻遵义野彪二号煤矿项目部相关等及其他相关的措施规程文件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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