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论西方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
吴宗宪
一、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与当代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一种强调观察和经验、排斥形而上学的哲学方法论。《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这样解释实证主义:“广义地说,任何哲学体系,只要囿于经验材料、拒斥先验的或形而上学的思辨,都可称之为实证主义。狭义地说,实证主义则指奥古斯特•孔德的哲学。”銆€在西方犯罪学文献中,一般都对实证主义做广义地理解。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和科学的知识。自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 Comte, 1798-1857)创立实证主义以来,它在犯罪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形成了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和当代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the positive school of criminology)是指在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 1856 -1929)、加罗法洛(Raffaelle Garofalo, 1852-1934)等人。在许多西方犯罪学文献中,往往把这个学派作为犯罪人类学派的另一个名称使用。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contemporary positivism),是指20世纪中期以来利用实证主义的原理研究犯罪问题的一套研究方法论及学说。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和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既有一定联系,又有重大区别。当代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联系表现为,当代实证主义仍然使用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研究者们所使用过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原则,并且加以发展和扩充,例如,龙勃罗梭、菲利或加罗法洛等人所使用的统计方法、观察方法、经验性实证研究原则、决定论原则等,在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中仍然使用。不过,在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中,对这些方法、原则等已经进行了发展。当代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统计方法、观察方法更加精细;当代犯罪学研究也重视实际调查和研究,重视收集数据,从犯罪事实中归纳犯罪理论,而且,实际调查和理论建构方法更加完善;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所遵循的严格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原则,似乎已经被温和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原则所代替,而被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坚决反对的自由意志学说,似乎又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1964年出版的社会学家戴维•马茨阿(David Matza)的著作《少年犯罪与漂移》,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倾向。
当代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重大区别在于,当代实证主义已经摆脱了同具体的犯罪理论的联系。当代实证主义是指一套在进行犯罪学研究和提出犯罪学理论中都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研究方法或技术。简言之,当代实证主义是一套科学研究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讲,“大多数当代的科学、犯罪学在方法和基本表述方面,都是实证主义的。”銆€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社会学教授劳伦斯•科恩(Lawrence E. Cohen)和杜克大学社会学教授肯尼思•兰德(Kenneth C. Land)在合写的《社会学的实证主义与对犯罪的解释》一文中指出,当代有关犯罪和少年犯罪原因的主要的实证主义理论,在进一步解释时一般使用两种不同的分析模式:
1.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解组。社会解组理论又有两个分支:
(1)紧张模式,例如,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 1938年)的理论,艾伯特•科恩(Albert K. Cohen, 1955年)的理论,理查德•克洛沃德(Richard A. Cloward)和劳埃德•奥林(Lloyd E. Ohlin)(1960年)的理论;
(2)控制理论,例如,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rederic Thrasher,1927年)的理论,克利福德•肖(Clifford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McKay)(1929年)的理论,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69年)的理论。
2.认为犯罪现象的根源是文化越轨。文化越轨理论包括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1939年)的理论,沃尔特•米勒(Walter C. Miller, 1958年)的理论,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 1938年)的理论。
这两位作者所说的实证主义的社会学理论,实际上包括了现代美国犯罪学中的所有社会学理论。
鲁斯•科恩豪泽(Ruth Kornhauser)在其《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1978年)一书中,也持这样的观点。
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Michael R. Gottfredson )和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i)在合著的《犯罪的一般理论》(1990年)一书中,更是提出了生物学实证主义(biological positivism)、心理学实证主义(psychological positivism)、经济学实证主义(economic positivism)、社会学实证主义(sociological positivism)的概念,銆€将现代犯罪学中的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包括在这4种实证主义的范围之内,而这些理论则基本上代表了现代犯罪学研究中的主要理论学说。
由此可见,从实证主义是一种研究方法的意义上讲,现代犯罪学理论都可以划入实证主义的范畴之内。因此,在当代犯罪学中,当说到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时,人们联想到的是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学说,而说到当代实证主义时,人们则会联想到一套研究犯罪问题的科学方法。
在谈到当代犯罪学中实证主义的含义时,加拿大犯罪学家约翰•哈根(John Hagan)说过这样一段话:“犯罪学的实证主义的最原始形态,可以简化为定量方法是否构成了我们所进行的工作的重要部分。但是,这个问题的含义更加广泛,它涉及到选择研究课题、提出研究问题、收集和评价证据、获得研究结论和建立理论学说的方法。”銆€在把实证主义看成是一套科学研究程序或方法的意义上,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不仅没有衰落,而且日益繁荣和发展,可以说,当代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兴旺发达。
为什么当代的实证主义犯罪学会出现如此欣欣向荣的局面呢?美国犯罪学家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在他们合写的《实证主义传统》一文中,作了这样的分析。他们认为,实证主义在今天仍然能够兴旺发达的源泉和力量在于:銆€
首先,实证主义已经不再与特定的犯罪理论和特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联系在一起,因此,理论的缺陷不再是方法有缺陷的证据,某项计划的缺陷不再是重新考察犯罪学与科学的关系的原因。其次,现在的实证主义者感到没有必要消灭曾经被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们所狂热批评的选择理论。事实上,这样的理论现在越来越被看成是科学的理论。现在,实证主义者认为陈旧的唯一的理论,是多年以前的单一学科的、铁板一块的理论,例如,生物学的体质理论,社会学的不同交往理论。
犯罪学家格林伯格(David Greenberg)曾经将实证主义与犯罪学的联系概括如下:
[实证主义]与犯罪学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下列假设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上:(1)犯罪的
原因是决定论的……和病理学的。(2)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可以不考虑该行为对犯罪人所具有
的意义。(3)犯罪和犯罪人是作为一种现象而存在的,它们并不取决于是否被政府或者公众
认为是犯罪的。(4)可以采用与自然科学同样的方法(定量统计方法)和同样的目标(系统
论述在历史上不变的规律),研究犯罪。(5)政府可以并且应当利用犯罪学家所提供的科学
知识,采取消灭犯罪原因的步骤。
銆€ 二、犯罪学中的当代实证主义的主要表现
在西方犯罪学研究中,当代实证主义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从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比较中探讨犯罪原因
早期的犯罪学研究或者没有把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相比较,或者没有充分重视这样的比较,以致提出的研究结论缺乏科学性。当代实证主义则强调在研究犯罪原因中进行这样的比较。正如美国犯罪学家乔治•沃尔德(George B. Vold,1896~1967)所说的:
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的实质在于,将科学方法应用于对犯罪人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特征
的研究,以便确定犯罪行为的原因。实证主义犯罪学本身是以几项假设为基础的:第一,实
证主义犯罪学通过探讨犯罪行为的原因,假设人的行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个人无法控制
的力量所决定的;第二,通过探讨与其他人类行为相对立的犯罪行为的原因,实证主义犯罪
学假设,犯罪行为的原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非犯罪行为的原因。由于这个假设,对犯
罪行为的原因的探讨,经常采取探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差异的方法。一些理论家提出,
这些差异表现在生物、心理或社会方面,而另一些人则强调多因素的观点,将这些方面的成
分结合起来。然后,用这种差异来解释为什么有的人变成了犯罪人,而有的人没有变成犯罪
人。
这里所说的“犯罪人”(offender, criminal)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个概念特别强调“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特征。至于犯罪人的性别、精神健康状况、所属的社会阶级、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文化程度、种族、国籍等特征,则不是统一要求的,随着研究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里所说的“非犯罪人”(nonoffender, noncriminal)是指没有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这个概念特别强调这类人“没有进行犯罪行为”的特点,这是所有的非犯罪人都必须具备的、统一的特征。至于他们的性别、是否精神正常、是否达到成年年龄、属于哪个社会阶级、文化程度高低、社会职业等,则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别,并不是统一要求的特征。
在使用“犯罪人”和“非犯罪人”这组概念时,如果没有明确指出他们的年龄范围的话,那么,这两个概念也包括“少年犯罪人”(delinquent)和“非犯罪少年”(nondelinquent),即在论述犯罪人时,其中也包括未成年的少年犯罪人;在论述非犯罪人时,其中也包括未成年的非犯罪人。同时,在使用“少年犯罪人”和“非少年犯罪人”这组概念时,如果没有特别指出性别的话,那么,这组概念也包括了未成年的女性。
在将犯罪人与非凡罪人进行比较研究时,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西方犯罪学家们特别注意两个方面:
首先,重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匹配问题。所谓“匹配”(matching),就是指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同性,即在所比较的犯罪人与犯罪人之间,除了在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上有所不同外,在其他方面都应当是相似或者相同的,只有这样,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才具有可比性,通过比较获得的结论才真正反映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差异。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比较研究方面,有许多突出的例子。其中的一个例子是由哈佛大学的犯罪学家谢尔登•格卢克(Sheldon Glueck)和埃莉诺•格卢克(Eleanor Glueck)夫妇的研究。为了探讨少年犯罪人与非犯罪少年之间的差异,格卢克夫妇对500名习惯性少年犯罪人和500名非犯罪少年进行了比较研究。为了保证比较研究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格卢克夫妇要求所选择的两组比较对象在年龄、一般智力、种族出身、是否在下层阶级社区居住等方面必须匹配。他们进行了4种水平的比较探讨:社会文化方面,身体方面,智力方面和情绪-气质方面。每种水平的比较研究资料都是分别获取的,即由参加这项研究的内科医生、精神病学家、人类学家和其他研究人员分别独立地对比较研究的对象进行测定和调查,以便获取准确可靠的原始数据资料,然后由格卢克夫妇将调查结果汇总,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这项研究的结论集中体现在格卢克夫妇合著的《揭开少年犯罪之谜》(1950年)一书中。
其次,重视研究对象的抽样问题。这意味着,用来进行比较研究的犯罪人与非犯罪人,都是用科学的方法抽样确定的,分别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即所抽样选择的犯罪人必须能够反映整个犯罪人群体的特征,而所抽样选择的非犯罪人,也必须能够反映整个非犯罪人群体的特征。只有这样,通过对这些样本的研究所获得的结论,才能推广适用于各自所代表的群体的所有成员。
在当代西方犯罪学中,因为研究样本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严厉批评的一个重要例子,就是著名的美国人类学家、犯罪学家胡顿(Earnst Albert Hooton)在20世纪20-30年代进行的规模庞大的比较研究。胡顿的这项“哈佛研究”历时12年,先后对17077名个人进行了人体测量,其中包括为了进行比较而从马萨诸塞州、田纳西州、北卡罗来纳州和科罗拉多州抽样的3203名市民,其余的都是犯人。这17077名个人还不包括已经进行了测量和观察,但是缺乏有关其父母的资料或者属于在统计分析中没有代表性的种族群体的604人。就是这样一项由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教授主持的大规模研究,因为所选择的样本缺乏代表性而受到人们严厉的批评。许多学者指出,胡顿调查的样本(犯罪人和作为对照组的非犯罪人)都不具有代表性。胡顿调查的犯罪人样本,是从监狱犯人中选取的,而监狱犯人并不是所有犯罪人的典型代表,因为监狱犯人是那些罪行严重并被关入监狱的人;除了监狱犯人之外,还有大量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和完全逃避了法律制裁的犯罪人,例如,白领犯罪人就很少被关入监狱。
銆€銆€人们对胡顿的对照组样本异议更大。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 Schafer)指出,胡顿的“对照组是一种非犯罪的市民的奇怪混合体”,銆€它由马萨诸塞州的民兵官员、马萨诸塞州综合医院的门诊病人、哈佛大学学生、田纳西州纳什维尔(Nashvile)的消防队员、一家浴池的顾客等组成。美国犯罪学家戴维•琼斯(David A. Jones)指出:“大多数对照组的成员都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都不愿合作!……一般市民对照组不足以代表一般人口。”銆€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和人类学家阿什利•蒙塔古(Ashley Montagu,1905~)在合写的《犯罪与人类学家》一文中指出,胡顿的“对照组与类人猿的相似程度超过了与犯罪人的相似程度。” 由于胡顿的犯罪人样本和非犯罪人样本都不具有代表性,从这些原始样本中获得的原始数据也是不可靠的和缺乏代表性的,因而就缺乏进一步分析的坚实基础,对这种不适当的样本的任何分析、研究,都难以获得科学的结论。因此,戴维•琼斯指出:“他的最大错误是根据他收集的不充分的证据得出了轻率的结论。……胡顿对不可靠的数据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在这种意义上,他犯有舍本逐末的错误,就象今天那些相信不断涌出的计算机打印结果,但却不怀疑输入数据的来源或数据收集方法的调查者。”銆€
在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比较研究,已经成为研究犯罪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如果某一项研究不使用这种比较方法,就不符合当代犯罪学研究的范式,其结论就很难获得承认。实际上,将两组人员进行比较的方法,已经变成为心理学、统计学等许多学科共同的研究方法。其中,在一些学科中,将所研究的一组对象称之为“实验组”(experimental group),与所研究的对象进行比较的那组人,称之为“对照组”(control group,又译为“控制组”)。在犯罪学领域的比较研究中,研究的对象(实验组)可能是整个犯罪人群体,也可能是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亚群体;而作为比较对象的对照组,则是非犯罪人群体,也可能是不同类型的非犯罪人亚群体。
(二)经验犯罪学与理论犯罪学的联合
经验犯罪学和理论犯罪学是一对相互有关联的概念。一般而言,经验犯罪学强调对犯罪事实的经验性调查和研究,其中所提出的结论都是通过实际调查获得的,理论观点的提出有经验性依据,研究的结论普遍比较具体。理论犯罪学则重视犯罪学理论观点的阐述,重视概念的严谨性和论述的完善性,重视逻辑思维和思辨推论,研究的结论一般比较抽象。但是,理论犯罪学的深入研究,并不是凭空虚构的,而是往往以实证研究的材料为基础。
銆€ 大约在1950年以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突出地表现出经验犯罪学的特点,这一时期的犯罪学研究普遍以实际调查为主要特色。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人员,例如,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对少年犯罪人的追踪调查(追踪时间长达30年左右);美国芝加哥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erederic Thrasher)对芝加哥帮伙的大规模调查(调查了1300多个帮伙,概括出了少年帮伙的基本特征);芝加哥的犯罪学家克利福德•肖(Clifford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McKay)对芝加哥的“少年犯罪区”(Delinquency Area)和少年犯罪人的自然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证实在芝加哥确实存在着少年犯罪发生率很高的一些地区,不管这些地区的人口怎样变化,少年犯罪率总是基本稳定不变的;匈牙利出身的美国精神分析学家、犯罪学家弗朗茨•亚历山大(Franz Alexander)在精神分析学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收集了一些犯罪人的个案材料,对它们作了精神分析学的研究;美国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威廉•希利(William Healy)和奥古斯塔•布朗纳(August Bronner)合作,开展对少年犯罪人的诊断、治疗和研究,积累了大量的个案材料,出版了一系列将精神病学、心理学与犯罪研究相结合的著作;美国社会学家威廉•怀特(William Whyte)使用参与观察的方法,深入研究了贫民区的“街角社会”。
此外,英国心理学家西里尔•伯特(Sir Cyril Burt)对少年犯罪、少年犯罪人的智力等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德国精神病学家朗格(Johannes Lange)、克兰茨(Heinrich Kranz)、施通普夫(Friedrich Stumpfl)以及荷兰的莱格罗斯(A. M. Legras)、美国的罗萨诺夫(A. J. Rosanoff)等人对孪生子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调查……
通过上述研究人员大量的调查研究,努力揭示犯罪和少年犯罪中的主要模式。他们的研究在理论上建树不多;他们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是收集了一系列辛苦得来的、可靠的事实,这些事实是进一步研究犯罪学所必需的,它们成为以后进行犯罪学理论分析的事实基础。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20多年,是西方犯罪学发展重点一个理论化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版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著作,提出了一系列犯罪学理论,大大推动了理论犯罪学的发展。在这一时期,美国犯罪学家们在犯罪学理论研究中的建树尤其突出。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最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例如:
艾伯特•科恩的《少年犯罪人》(1955年出版),在书中系统论述了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
理查德•克洛沃德和劳埃德•奥林的《少年犯罪与机会》(1960年出版),在这本书中论述
了少年犯罪的不同机会理论,并且识别出3种少年亚文化:犯罪亚文化、冲突亚文化、逃避亚文化;
戴维•马茨阿的《少年犯罪与漂移》(1964年出版),其中系统论述了少年的“漂移”与少年犯罪的关系;
戴维•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的《犯罪心理学》(1960年出版),书中论述了犯罪行为的公式和其他若干重要的犯罪心理学观点;
马文•沃尔夫冈(Marvin E. Wolfgang)和费拉柯蒂(Franco Ferracuti)合著的《暴力亚文化:关于犯罪中的一种整合理论》(1967年出版),书中论述了暴力犯罪的亚文化理论;
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S. Becker)的《局外人:对越轨行为社会学的研究》(1963年出版),书中论述了标定理论的基本问题),等等。
这些著作都具有明显的理论色彩,每部著作都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学理论。
此外,一些重要的研究人员也通过论文的形式,阐述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例如,米勒(Walter B. Miller)发表《作为帮伙少年犯罪的一种环境下的下层阶级文化》一文(1958年),论述了少年犯罪的下层阶级文化理论;雷克利斯(Walter C. Reckless)发表《少年犯罪与犯罪的一种新理论》一文(1961年),论述了少年犯罪的遏制理论。
上述论著中阐述的理论学说,由于基础牢固、论述严谨,因而得到广泛承认,现在已经成为基本的犯罪学理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时期,出版了2部系统归纳和总结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著作。这些著作的作者虽然没有完整地提出自己的犯罪学理论学说,但是系统研究了已经提出的犯罪学学说,整理了已经进行的经验性调查研究的成果,将它们加以分类、整理,用简洁的文字加以表述,因而有力地推动了经验犯罪学和理论犯罪学的融合,这些作者的努力,对于人们了解和掌握犯罪学理论学说,对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部是沃尔德(George B. Vold)的《理论犯罪学》(1958年出版),这部著作对西方国家尤其是北美的犯罪学理论学说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和概括,出版之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成为西方国家理论犯罪学的标准教科书之一。1976年 沃尔德去世后,由他的合作这托马斯•伯纳德(Thomas J. Bernard)修订该书,出版了它的新版本(1979年第2版,1986年第3版)。后来,伯纳德又联合斯奈普斯(Jeffrey B. Snipes)合作修订出了第4版(1998年)和第5版(2002年)。
另一部是从德国流亡到英国的犯罪学家曼海姆撰写的《比较犯罪学》(1965年出版,1972年出增订版;1972年出意大利文版;1974年出德文版)。这部2卷本的著作,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犯罪学巨著,书中全面介绍了当时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进行的几乎所有重要的犯罪研究,也用大量篇幅介绍了从古代到现代的西方犯罪学史的内容。全书内容翔实,资料可靠,在沟通欧洲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和英美国家的犯罪学研究方面,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有力地克服了由于语言隔阂造成的欧洲大陆犯罪学研究与英美国家犯罪学研究之间交流不够、缺乏系统了解的缺陷。此外,匈牙利出生的美国犯罪学家谢弗(Stephen Schafer)的《犯罪中的理论:过去和现在的犯罪问题哲学》(1969年)。这部著作在介绍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历史以及犯罪类型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的研究方面,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西方犯罪学进入一个经验犯罪学和理论犯罪学密切结合的时期。自此以后,虽然有一些著作是侧重理论探讨的,例如,英国犯罪学家泰勒(I. Taylor)、沃尔顿(P. Walton)的扬(J. Young)的《新犯罪学》等一批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著作,但是,相当多的犯罪学著作则具有经验调查与理论探讨并重的特征,例如,赫希(Travis Hirschi)的《少年犯罪的原因》(1969年出版,这部著作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和阐述了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沃尔夫冈(M.E.Wolfgang)、费格里奥(R. M. Figlio)和塞林(T. Sellin)的《同生群中的少年犯罪》(1972年出版,这部著作在大量实际调查的基础上,论述了“慢性犯罪人”问题);约奇逊(S. Yochelson)和萨米诺(S. Samenow)的《犯罪人格》(1976年出版,这部著作系统总结了作者多年的临床实践,论述了犯罪人格的问题)等。
(三)重视数据
重视从实际调查中获取的数据,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重要传统。实证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认为外部的客观现实是可以测量的。因此,当代实证主义犯罪学重视用数据资料揭示犯罪与刑事司法的现实情况,强调在测量现实情况中应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对某种现实现象的经常性的独立重复检验(frequent independent replication)。例如,在犯罪研究中,重视大规模的犯罪调查,开创了被害调查的新领域,发展起了自我报告式研究方法(self-report survey)、同期群研究方法(cohort survey)等收集数据的新方式,以弥补官方犯罪与司法统计的缺陷。在对犯罪学测量数据的态度和评价方面,人们曾怀疑测量数据的可靠性,担心测量中的误差是否会将研究引入歧途,但是,晚近的研究已经证实,人们对测量性质的知识已经大量增加;对测量性质如何影响主要用数据描述的犯罪现象方面,也已经取得重要的进展。人们对用数据表示的犯罪中的相互关系,比以前更加信任。实证主义者们认为,象标定理论这样的犯罪理论,深受测量误差和测量偏向的影响,因此,他们主张,应该抛弃这类缺乏实证数据支持的理论。 在这方面,西方犯罪学的发展中也发生过一些片面重视数据、忽视数据可靠性的问题。仍然以美国人类学家、犯罪学家胡顿的研究为例。胡顿的研究中,搜集了大量的人体测量方面的数据资料,对每个研究对象进行了多达107项的人体测量数据。胡顿本人很重视这些数据资料,因此,为了找到愿意出版其统计资料的出版商,胡顿甚至推迟其研究成果的出版。 遗憾的是,胡顿的著作出版之后,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批评的内容一就是其数据资料的可靠性问题。批评者认为,胡顿从原始样本中获得的原始数据是不可靠的和缺乏代表性的,因而就缺乏进一步分析的坚实基础,对这种不适当的样本的任何分析、研究,都难以获得科学的结论。因此,戴维•琼斯(David Jones)指出:“他的最大错误是根据他收集的不充分的证据得出了轻率的结论。……胡顿对不可靠的数据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在这种意义上,他犯有舍本逐末的错误,就象今天那些相信不断涌出的计算机打印结果,但却不怀疑输入数据的来源或数据收集方法的调查者。”銆€ 为了增加数据的可靠性,西方犯罪学领域中已经形成了收集犯罪学数据的3类主要方法:
1.官方犯罪统计资料
官方犯罪统计资料(official crime statistics)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收集和发布的犯罪统计资料。在过去,这使犯罪学家进行实证研究时收集数据资料的主要来源。许多国家都编制《犯罪白皮书》一类的资料,定期公布官方犯罪统计资料。在美国,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编制出版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 UCR)是最著名的、得到最广泛引证的官方犯罪统计资料。 另外,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也每年编制出版《刑事司法统计资料集》(Sourcebook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该书汇集了从不同来源获得的多种犯罪与司法统计资料。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犯罪学家们发现,官方犯罪统计资料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犯罪黑数”(dark figure of crime),这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反映在官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的数量。许多犯罪行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但是,却没有反映在官方犯罪统计数据中,“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得官方犯罪统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实际状况。
2.自我报告式犯罪统计
自我报告式犯罪统计(self-reported crime statistics)是指通过自我报告方法获取数据资料的一种犯罪统计。所谓“自我报告法”(self-reporting),是指使用匿名或者记名问卷询问人们自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研究方法。自我报告法通常是在缺乏官方纪录的情况下,或者是为了验证官方纪录的准确性,由研究人员组织收集资料时使用的研究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收集资料时,要求研究对象回忆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历,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由研究人员编制的问卷上,然后通过处理问卷,就可以获得需要的资料。应用这种方法研究得最多的问题是少年犯罪和青年犯罪,特别是比较轻微的少年犯罪行为。例如,美国犯罪学家赫希(Travis Hirschi,1969)的社会控制理论,就是在分析自我报告式问卷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自我报告问卷是由研究对象自愿填写的,因此,即使使用匿名问卷,也难以调查到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自我报告法也应用于研究犯罪被害情况、犯罪心理问题等。
3.犯罪被害调查统计
为了验证和补充上述两种犯罪统计资料,西方国家的犯罪学家们发展起了犯罪被害调查(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方法,试图通过这种方法获取更加确切的犯罪资料。上述两种统计都是从犯罪人和犯罪的角度进行的,而犯罪被害调查统计则从犯罪被害人入手搜集资料,进行统计,因为犯罪学家们认为所有的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对一般人的调查可以获得有关犯罪被害率等方面的资料。在美国,最早的全国性犯罪被害调查是于1966年由总统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进行的。目前,由美国人口统计局联合司法部司法统计局进行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已经成为犯罪学领域重要的犯罪数据来源。这项调查的数据资料发表在不同的年度报告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种:《美国的犯罪被害》(Criminal Victim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和《犯罪与美国家庭》(Crime and the nation's Households)。
(四)重新重视基本的相关因素
在当代犯罪学中,人们重新重视早先曾经研究过的、与犯罪有关的事物或现象。人们关注的犯罪相关因素很多,其中基本的相关因素包括体质、性别、年龄、智力、人格(包括人格障碍)、家庭(包括破裂家庭)、学校、社区、社会阶级、劳动力市场、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电视)、文化、种族、酒精和毒品、刑罚等。
从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来看,西方犯罪学家们在很早的时候就曾经研究过这些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到20世纪后半期时,人们又开始重新重视这些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例如,早在20世纪初期,就有很多人探讨了智力与犯罪的关系,其中包括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Henry H. Goddard)在1913年发表地对卡利卡克家族成员中低智力者的研究。1931年,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曾经对这方面的350多项研究进行了评论,这些研究中所调查的人数(研究对象)达到175000人,即在研究智力与犯罪的关系的过程中,对多达175000人进行了心理测量。到70年代中期时,又重新开始探讨犯罪与智力的关系。罗伯特•戈登(Robert Gordon)(1976年)认为,如果不管社区的人口密度的话,那么,在他所研究的少年的智商分布与少年犯罪发生率之间,存在着直接相关,智商水平可以解释白人青少年与黑人青少年在犯罪率方面的差异。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和统计学家迈克尔•欣德朗(Michael J. Hindelang)于1977年发表题为《智力与少年犯罪:一种修正的评论》一文,也支持智商与少年犯罪有关的主张,他们认为,低的智商是法定少年犯罪的一种很好的预测因素,也是自我报告的少年犯罪的一种较好的预测因素。
再如,社会阶级与犯罪的关系问题,也是人们很早就已经重视并且进行了很多研究的问题。到20世纪后半期时,许多犯罪学家重新研究社会阶级与犯罪的联系,埃利奥特(D. S. Elliot)和艾吉顿(S. Ageton)(1980年)、埃利奥特和休津加(D. Huizinga)(1983年)撰文认为,社会阶级与自我报告的犯罪有中等程度的反比关系;欣德朗(Michael J. Hindelang)、赫希和约瑟夫•韦斯(Joseph Weis)在合著的《测量少年犯罪》(1981年)一书中认为,无论是在自我报告的犯罪中,还是在官方统计中,社会阶级都与犯罪呈现出微弱的反比关系。
在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犯罪学家们曾经用很大的精力探讨了社区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创立了犯罪生态学说。到20世纪80年代时,许多犯罪学家重新探讨社区的生态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发表了一大批研究论文,例如,朱迪斯•布劳(Judith R. Blau)和彼得•布劳(PeterM.Blau)《关于都市结构与暴力犯罪》的文章(1982年),史蒂文•梅斯纳(Steven F. Messner)《关于贫穷、不平等与城市杀人率》(1982年)、《宗教与种族对城市杀人率的影响》(1993年)和《城市杀人率的经济相关因素的地区差异》(1983年)的系列论文,罗伯特•克拉奇菲尔德(Robert D. Crutchfield)、罗伊施(M.Roesch)和格拉克曼(W.Glackman)(1982年)《关于犯罪率与社会整合》的论文等。
此外,还有大量的论著重新研究了年龄、性别、种族、职业、教育、家庭、遗传、酒精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重视基本的相关因素的这种趋势,是从经验方面注意理论和重新信任数据的趋势的组成部分。这些论著探讨了主要的犯罪相关因素的性质(也就是存在的数量和条件)以及对这些相关因素的解释,使人们对这些相关因素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有了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这类探讨的价值是很大的,例如,它意味着理论必须明确说明它们所预言的相关因素,必须明确做出预测。理论只有在它能够说明得到承认的犯罪相关因素时,才有一定价值。
(五)理论与研究中的折衷化和多学科化
现代实证主义希望打破学科界限,犯罪学家们不再完全按照某一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而是综合、折衷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和提出学说、观点。早期研究中的那种自己设置理论界限、为捍卫自己的理论观点而与别人进行论据不充分的、强词夺理的争论的做法,早已被人们所抛弃。
当代犯罪学中,一些理论公开宣布自己是整合性的或多学科的,例如,美国犯罪学家克拉伦斯•雷•杰弗利(C. Ray Jeffery)在研究犯罪行为时,将生物学(生理学)、哲学、心理学、遗传学、社会学以及犯罪学等学科加以整合,提出的“犯罪行为的科际整合理论”(interdisciplinary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马克•卡尔文(Mark Colvin)和约翰•保利(John Pauly)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生产关系学说应用于犯罪学研究,提出了犯罪的“整合结构理论”(integrated-structural theory),认为人们的生活以及犯罪深受商品生产的制约,只有改变与物质生产有关的一些核心关系,才能控制犯罪。
更多的犯罪学理论虽然没有用整合的或多学科的名称,但是,在实际上,是将几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整合之后提出的。例如,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1969年),是在整合以往的控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莫里斯•菲利普•费尔德曼(Maurice Philip Feldman)的整合学习理论(1977年),是在整合学习理论、个别差异理论和标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约瑟夫•韦斯(Joseph Weis)、戴维•霍金斯(David Hawkins)等的社会发展理论(1981年),是在整合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赫尔曼•施文丁格(Herman Schwendinger)和朱莉娅•施文丁格(Julia Schwendinger)夫妇的工具理论(1985),是在整合亚文化理论、同辈群体理论和主流犯罪学的若干概念之后提出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Q. Wilson)和里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Herrnstein)的犯罪与人性理论(1985年),是在整合古典学派的犯罪理论、社会学理论、生物学理论和心理学理论之后提出的;德尔伯特•埃利奥特(Delbert Elliot)、戴维•休津加(David Huizinga)和苏珊娜•艾吉顿(Suzanne Ageton)的整合理论(1985年),是在整合紧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约翰•哈根(John Hagan)等的权力—控制理论(1987年),是在整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特伦斯•索恩伯里(Terence Thornberry)的相互作用理论(1987年),是在整合犯罪的社会学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社会控制理论)和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迈克尔•戈特弗雷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的“倾向—事件理论”(propensity-event theory of crime,1988年),是在整合社会学和心理学中的控制理论、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心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