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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
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资 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广东省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 告第 62 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 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 号),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 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 济社,及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经依法登
记的公司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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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
(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
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
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 理。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
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依法流转交易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
滩涂等土地经营权;
(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
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
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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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
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
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
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
第六条 在办理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
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 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集体资产交易
管理工作,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
(二)负责建立区级"三资"管理平台,保障和维护平台的
正常运行,对资产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负责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机制、
制度,通报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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