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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期货的 108 个差别(6):涨跌停板的差别
——股票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 10%、5%,期货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 3%、4%、5%
一、涨跌停板的定义
"涨停板"和"跌停板"的说法起源于国外交易所拍卖时,用木板敲击桌面来表示成交
或停止买卖。该方法用到证券市场中,形成了股票等证券品种的涨跌停制度。
国外早期证券市场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
象,从而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
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期货的涨跌停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我国
实行的涨跌停板制度, 有"触板不停"的特征, 即股票价格或期货合约价格达到涨跌停板后,
并没有限制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是之内的价位交易依然是可以进行的,一直到当日收市为 止。目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票市场,如美国和香港,是没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
当股票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 个别股票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启动。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
一般都是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少数国家如 LME 伦敦金属交易所没有涨跌停限制。
二、我国股票、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设立时间
我国股票涨跌停制度实施的时间:1996 年 12 月 26 日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 1996 年 12 月 13 日发布,1996 年 12 月 26 日开始
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 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 A、B 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
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 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期货涨跌停制度实施的时间:1993 年 5 月 28 日
199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
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在现 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 1993 年 5 月 28 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于此同时期货涨
跌停制度开始实施。
三、核心差别?股票和期货涨跌停限制幅度的不同 股票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 10%、5%,
期货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 3%、4%、5%
一般股票涨跌停幅度限制为 10%,ST 类股票涨跌停幅度限制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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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代早期,我国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历
史上也曾出现过延中实业(600601,现方正科技)、申华控股(600653)、东北电(现东北电气,
000585)等股票一日涨幅超过 100%的情况,也有过如西南药业(600666)等一日暴跌超过 50%
的情况。
我国股票涨跌停制度在 1996 年 12 月 26 日实施的, 即规定一只股票一个交易日内股票涨
跌幅度均控制在 10%。在此基础上,1998 年 4 月 22 日沪深两市又决定对"财务状况异常" 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即 ST),并规定其涨跌幅为 5%。另外,对于暂停上市的 PT 类股票(Particular Transfer 意为特别转让),其涨幅限制为 5%,跌幅则没有限制。因 此,我国目前可正常流通交易的股票中,一般股票的涨跌停幅度为 10%,而 ST 类股票的涨
跌停幅度则为 5%。
不同品种的商品期货涨跌停幅度限制一般为:3%、4%、5%
各大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以往多年价格波动幅度的实证分析,并结合当前市场的具
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我国早期的一些期货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不以百分比 设计,而是以固定数量限制,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现在已经退市)就是以上一个交易
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 1200 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的。
为什么商品期货的涨跌幅限制小于股票?
1、期货涨跌幅设计原则的特殊性
由于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和股票相比,资金能量放大 10 倍左右,风险和收益也放大
10 倍,即如果期货满仓操作,价格涨跌 1%,对本金的影响是 10%,如果涨跌 10%,本金可能
会全部亏光,因此期货的涨跌停幅度不宜过大。
另外,因为期货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所以满仓账户当日要能承受相当于两个涨跌停幅
度所带来的亏损,即要保证在价格涨停时满仓买进(持多单),而当日价格迅速下滑到跌停位 置的情况出现时,账户资金不会出现负值。比如铜的保证金是 10%,其涨跌幅限制就不能超
过 5%。
2、期货价格波动与现货价格波动的关系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是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由于期货对应商品的价格在一天内不太可能
波动太大,因此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也没有必要设计太大;另一方面期货有价格发现功能,期 货的价格走势会带动现货商品的走势,即期货的暴涨暴跌会带动现货暴涨暴跌,因此为了稳
定社会商品的价格,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不能设计太大。
四、股票个股和期货合约首日上市,涨跌停幅限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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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价格不受涨跌幅限制
除了特别限制的股票之外,个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一般而言是不受涨跌幅限制的,因
此发行价格被低估或是有主力主动强势拉升的情况下, 该股在当天达到的最高价可能是发行 价的 2 倍 3 倍甚至更多。如 002186 全聚德发行价为 11.39 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 为 44 元/股,收盘价为 42.3 元/股,最高涨幅为 286.3%;北斗星通 002151 发行价为 12.18
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为 62.99 元/股,收盘价为 58.55 元/股,最高涨幅为
417.16%;宏达经编 002144 发行价为 5.43 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为 35.97 元/股,
收盘价为 34.65 元/股,最高涨幅为 562.43%。
有一点需要注意是,股票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并不是说可以无限上涨或下跌,而是
说不受 10%涨跌停幅度的限制。如深交所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 发行价的 900%以内,即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 900%,最大跌幅无限制;上交在 2006 年 5 月规 定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段为: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 200%,并且不低于 前收盘价格的 50%,即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 200%,最大跌幅为发行价的 50%;另外上交所在 2007 年 4 月又有新的规定,把新股上市最高涨幅调整为发行价的 900%,最大跌幅依然是发
行价的 50%。
除了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外,其它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为:
1、增发上市的股票;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3、股改复牌的第一个交易日;
4、证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上市首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度限制为日后涨跌停板的 2 倍
一般期货品种的新开合约,在上市的首个交易日,各大交易所规定的合约价格涨跌幅限
制为该品种正常涨跌停幅度的两倍,比如黄金的涨跌停幅度为 5%,6 个合约上市第一个交易 日的涨跌幅限制为挂牌价的 10%。期货中也有个别品种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是该品种正 常涨跌停幅度两倍的,比如 2006 年 12 月 18 日上市的 PTA 6 个合约涨跌幅限制为挂牌价的
20%,而其正常涨跌停幅度为 4%。
五、个股和某期货合约涨跌停板改变的不同
个股的涨跌停幅度可能从 10%变成 5%,也可能从 5%变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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