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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 2012〕176 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四川银监局、
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
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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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银监局 四川证监局 四川保监局
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11〕1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
〔2012〕51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水利改革发展金
融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水是事关发展、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要战
略资源。我省是"千河之省",水利的改革发展是实现我省"高位求进、
加快发展"的基础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水利工作放在更加突出
的位置,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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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引导金融资源向水利倾斜,全面改进
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
二、改革水利项目管理机制,推进水利投融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合格投资主体。
纳入基本建设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整合城乡供水、水电、
污水处理、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优质资产,改造和组建多层次水利建
设投资主体。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
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
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金融机构对于整改后符合
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和抵押担保合规足值的国家、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应当积极予以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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