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管制
一、中国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
中国的公用企业行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 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
行业管理相结合,有着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供应自来水、
煤气、电力,承担铁路、航空客货运输,从事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
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
位,是行政主体。在实践中,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可以
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滥收费用
垄断理论表明,垄断者凭借市场结构,非常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它实际
可能的生产数量少得多的产品,与此相适应,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
不合理的高价。这种滥用行为也被称为剥削性的滥用。公用企业因为
在价格方面受到了国家管制,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一般要得到有关
政府部门的批准,剥削性的滥用行为似乎没有存在的理由。然而,实
际的情况是,尽管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上受到政府的监
督,甚至由政府直接定价,但是出于赢利的动机,它们仍然会借各种
机会,在不受政府价格管制或者政府价格管制不严的领域,设法为自
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有些电业局采取加大线路损失、加大变
压器损失、加收协议电量、表外多计电量等种种手段,多收用户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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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即指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 拒绝出售其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权决定与某
个企业交易,或者与某个企业不交易。但是,企业拒绝交易的权利却
不适用于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尤其不适用于公用企业。这
一方面是因为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另
一方面是除了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外,市场上没有相同或者相似
的产品或者服务供用户或者消费者进行选择。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
产活动和人民的生活,公用企业不得凭借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抵制交
易。
(三)强制交易
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妨碍性滥用行为都有一个共性, 即为了排挤竞
争对手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它们总 是设法使其竞争者难以接近
交易对手,或者封锁竞争者接近 买方或者卖方的渠道。在中国,这种
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 交易, 迫买受人接受从交易性质到习惯都 即强
与合同无关的 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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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规范公用企业的现行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我国当前在规范公用企业方面有两种法律制度,一个是《反不正当竞
争法》 ,另一个是专门的行业立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现行法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 6 条。它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
公平竞争。 为了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是为了能够遏制公 "
用企业的其他滥用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3 年 12 月发布了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但是,工商管理机关执法不力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 问题,其中有
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讲,许多中国 公用企业如铁路局至
今身兼二职,有着管理行业和市场经营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
工商管理机关查处这些企业的 滥用行为时, 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政 不可
府部门的阻力。主观上讲,工商管理机关的独立性较差。作为政府的
一个部门,授 权它们查处个别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还可以,若要
查处 对市场有着广泛影响的垄断行为, 是查处行政性垄断行 为, 特别
其权威性则显得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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