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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國昌國民中學考試規則
94.10.20修訂通過
一、 規則適用於校內各年級各科之共同考試。
二、 應試學生應秉持「誠實」之原則參加考試,若有作弊行為,依據校規給予處分,當科並以「零分」計算。
三、試場布置之原則
1.測驗開始前,應試學生應將書包放在教室前後之地面,靠牆排列整齊;個人課桌內及桌墊下應維持清潔,不得放置課本和參考資料。
2.教室黑板應保持整潔,由各班副班長或學藝股長,負責於黑板上註明應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應考人數,三年級應註明當節為分組或常態課程。
3.黑板與公布欄均應於測驗開始前,清除足以影響測驗之資料。
4.各節測驗所需文具需由應試學生自備,不得於測驗中向他人借用。經監考教師勸阻,不服糾正者,依作弊行為論處。
5.教室內課桌椅之排列,不得多於七排,以保持座位兩側有足夠的間隔距離。
四、測驗進行之規定
1.應試學生應準時參加各節測驗,缺席者需依「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才能取得補考成績,並依規定比例計算分數。無故缺考而未請假者,該科以零分計。
2.遲到未達十分鐘者,得進教室考試,但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遲到超過十分鐘者,視同當節缺席處理。
3.各節測驗均應全程應試,不可提早繳卷,亦不准離開教室。考試鐘聲響畢,一律停筆並統一收卷。
4.作答時,應試學生之答案,需填寫在規定之答案卷或答案卡上,未依規定填寫者,當科一律以零分計算。
5.測驗時,非測驗必需之物品如:計時物品、手機、電子辭典、計算機等計算及通訊電子器材,必須關機並與個人書包或袋子,放置教室前後之地板。違規者,依情節輕重處理。
6.測驗結束鐘響畢,應試學生應立即停止作答,並繳交答案卷或答案卡。繳卷後不得要求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逾時作答則依情節輕重處理。
五、補考之規定
1. 公假、喪假補考,應於銷假當天立即進行補考,測驗進行之規定與一般應考學生相同。
2. 事、病假補考,應於全校測驗結束後三天內(不含放假日)申請,並於銷假返校當天立即進行補考,測驗進行之規定與一般應考學生相同。
3. 因連續請病假超過補考期限者,則需向教務處申請擴分處理,事假則不得申請擴分。
4. 除另行通知外,補考地點一律在教務處。
5. 補考學生應依「誠實」原則應試,不得於補考前閱覽或收集該次測驗之試題或答案,違者以作弊論處。
六、一般違規之處理
1.隨身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或通訊電子器材者,經監試人員發現,扣該科成績十分。
2.放置教室前後的通訊電子器材於測驗中響起者,扣該科成績五分,若多次數響鈴,則依次數累計扣分。
3.逾時作答,經制止後立即停止者,扣該科成績五分;經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七、本規則未規範而足以影響測驗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則提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討論、研議。
八、本規則經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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