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唐山洺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2016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因甲方承建工程施工的需要,向乙方租赁塔机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设备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双方不得更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进场时间及租赁期限:设备暂定租赁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费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双方签字认可打启用单之日起计算,停用以设备拆卸退场双方签字确认的报停单日期为准;租赁期限不得低于 肆 个月,低于 肆 个月按 肆 个整月计算,超过 肆 个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四、设备型号、数量及单价:
经双方商定,甲方租赁乙方施工设备,按下列标准结算租赁费用(不含税、含司机一名)给乙方。
设备
名称
设备
型号
数量
(台)
月租费
(元/台)
进出场费
(元/台)
基础预埋件
(元/套)
备注
塔式
起重机
注:如需开发票,每台设备含司机月租赁费扣除司机工资后开具发票(司机工资标准为QTZ50塔机每台6000元/月,QTZ63塔机每台6000元/月,QTZ80塔机每台7000元/月)。
注: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每一道附着(或称附墙拉杆)安装均需报检时,其检测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若附着超出常规长度(4~6M),其超长增加费由甲方承担。
每台设备不足整月的租费的计算办法为:每台设备月租费÷30×实际租用天数。
五、结算及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基础节进场后,甲方支付清设备进退场费、基础节费用,其后每月五日前付清上月租赁费给乙方,设备拆除前付清全部费用,不付清不算报停直到付清租费为止。
六、付款方式:
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网上汇款等方法支付;本合同所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七、甲方职责:
1、负责设备进出场时所必须的两通一平工作,即:路通、电通、场地平整。
2、负责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的要求进行设备基础施工及附着预埋件的安装,以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因基础下沉造成二次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供给设备用电,并承担费用,供电电压为380V±5%。
4、提供设备专用开关箱,保证满足设备功率并且安装在距离设备基础2米以内。
5、负责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合理、正确指挥和使用设备,未经乙方司机允许,甲方不得擅自开机,因违章指挥或非操作人员强行攀机造成安全事故和设备损坏,应承担乙方损失及相关责任。
6、为乙方正常检查、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提供必要条件。
7、为乙方操作人员免费提供食宿所需房屋、床铺及生活用水、电的条件。
8、选择设备的安装位置时应考虑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等因素;提供必要的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如:高压线防护架、接地线等)及现场操作人员与信号工之间的通讯联络工具。必须提供持证信号指挥人员进行现场指挥。
9、设备安装顶升由乙方负责;设备退场时,因施工现场的障碍物导致设备无法拆卸,承担乙方相关损失。
10、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现场操作人员停止作业,并督促、配合乙方人员做好设备加固等事项,否则,承担应有的责任和损失。
11、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期间,享有所租设备的使用权、看护权,但无权将其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给其它单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机械和配套设施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不得迁移安装地点,如有丢失或损坏按现行市场价赔偿乙方损失。
12、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其他装置(空间限位器等)由甲方负责提供。
八、乙方职责:
1、负责将所租设备按时、完好的送达施工现场及进退场的运输、装卸工作。
2、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和施工过程中顶升的安装工作。
3、负责基础预埋节(件)的制作,与甲方共同商定安装位置。
4、负责附墙拉杆的制作和安装等事宜。
5、提供设备安装的技术方案、报送有关部门的检测资料、设备备案证件、委派技术人员作现场技术交底。
6、配备一名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如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乙方配备的司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使用。
7、在不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正常合理的指挥调度,遵守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因甲方施工现场或指挥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8、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恩惠。
9、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定期到工地和现场负责人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自检记录。
10、大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正常的停机维护、修理应控制在一天以内,若超过24小时,按其实际维修停用天数扣除租赁费。
11、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春节放假,同意甲方的报停要求,报停时间不超过50天,50天内以双方现场代表签证单据中注明的停用时间为结算依据。
九、其它条款:
1、乙方把设备及配备的配件送至工地后交给甲方,甲方指定 清点验收并签字,负责看护管理。
2、甲方如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启用时间超过七天或更长时间仍未租用的,则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结算租费。
3、设备报检事宜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承担塔吊安装、检测及办理合格证费用。检测人员到达施工现场的接待和设备报检相关的工程概况等资料由甲方负责。如因单方资料不全面或其它责任造成一次报检不合格需重复报检时,其重复报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如甲方逾期不结付租费,乙方有权停止设备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自负,乙方将按延误天数每天收取甲方所欠租费的5‰赔偿金,并有权收回所发生的全部租费;对停机满5 天后,甲方仍继续拖延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拆除并将设备退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安装及拆卸设备时所需用的起重机械,25吨(含25吨)以下汽车吊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25吨的汽车吊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工作人员从甲方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出具带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否则,甲方可拒付,乙方亦不承认已收到该款项)。
7、为排除乙方顾虑,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执贰份,双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9、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单方违约发生经济纠纷,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可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0、本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时,则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个别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为准。
甲 方: 乙 方:唐山洺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5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