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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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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1)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下面小编提供一个原享受的营业税的优惠事项与营改增后转为增值税的优惠事项对比: 序号 营改增之前优惠 营改增之后优惠 1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 无相关优惠政策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4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6 注册在北京、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7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8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营业税。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0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 11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 12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 13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 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 14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5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6 无相关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7 无相关优惠政策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果纳税人存在上述优惠的变更,请及时变更享受的优惠的税种,如果涉及上述新增优惠事项的请及时向税务局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小编将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办理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列示如下: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 承租经营合同;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 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 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 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4.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 范围. 期限. 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 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 《减免税审批表》;   3.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国内货物运输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 免税申请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存在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 目前很多签订跨年度合同的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地区“营改增”的适用时间问题存在疑虑,不知如何判断跨年度合同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1)针对跨年度租赁合同问题,财税[2011]111号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除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应税服务到底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笔者认为原则性规定: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判断上述问题的关键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在2012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如果纳税人在2011年已经签订了应税服务合同并预收了货款(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但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缴纳营业税。   另外,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申请退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问题,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随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发布,营改增将陆续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实施。营改增将对试点纳税人产生哪些财务影响,每个企业都应对此做出准确的预测。只有对影响做出了准确的预判,才能制定相应的策略将营改增政策的变革对本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才能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来实现政策效益的最大化。 (1)税种变化引起会计核算变化 在试点前营业税模式的核算下,取得服务收入,按照服务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列支,税收按照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而试点后增值税模式的核算下,按照合同含税金额扣除销项税额确认收入,按照扣除进项税额扣除成本,销项和进项税额分别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当期应纳税额等于本期销项税额减去本期进项税额。 应对策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2)增值税发票 原来的营业税制下,对于应税服务只要开具服务业税发票即可,但是增值税制下发票种类发生了变化,对发票管理有了新的规范要求。 首先,增值税发票管理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用一种普通发票,其发票管理与营业税状态下的情况基本相同。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则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作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此外,发票遗失处理方法比较复杂,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重复开票,退票也不像普通发票那样简单,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如果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其次,增值税发票限额与营业税不同,普遍发票限额较低。一般情况下,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限额仅为10万元,远远低于服务业务的限额水平。而申请大额发票需要较长时间,会对开展业务造成不便。因此,财务人员要正视这个现实,认真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 应对策略: 企业的财务管理要制订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 (3)对现金流的影响 基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税款缴纳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税种的变化还影响企业现金的安排和筹划。比如税收优惠,营业税优惠一般为直接减税或免税,而增值税的优惠则涉及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方式。 应对策略: 指定筹资方案、投资方案、股利分配方案时,更灵活的考虑税收因素对现金流的影响。 (4)混业经营下会计核算要求提高 目前服务型企业中规模比较小的占大多数,为了企业的生存,较为普遍地存在混业经营状况。本次税改规定混业经营在不能分别明细核算各类业务的前提下,税率从高。 应对策略:为降低税负,需要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尽量对不同税种业务分别进行核算。 (5)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因营改增范围内,不同行业税率存在差异,本文选取咨询服务业为例进行说明。假设企业销售成本的10%可以取得进行税额,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收入的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所得税的影响,增值税能否转嫁的影响,增值税进项对成本的影响。 例子: 项目 试点前-营业税 试点后增值税(不可转嫁) 试点后增值税(可转嫁) 含税销售收入 100 100 106 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 94.34 1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5 0 0 销售成本(固定) 80 72 72 利润(税前) 15 22.34 28 所得税率 25% 25% 25% 净利润 11.25 16.76 21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够转嫁增值税,且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则企业的净利润可显著提高。 对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1)被纳入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受此次改革影响的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改革,比如: A.71号文明确了各试点地区营改增的具体时间表,企业可以着手准备增值税改革。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增值税改革。企业自认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最好及时进行咨询以确认自己是否受营改增影响。如果的确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这通常需要企业派出人员参加税务部门的培训,购买并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B.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试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但实际上要弄清一些非标准的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服务范围并不总是一件易事。当向海外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时,为了能够充分享受零税率/免税的好处,技术上的确认特别重要。企业可参考最近公布的第13号公告,其明确了申请零税率服务时所需要的支持性材料。 C.作为服务接受方,与缴纳增值税的服务提供商签约,也将比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提供商签约更有利。纳税人需要重新审视其定价政策是否存在潜在利益。然而,要实现积极的结果,他们需要了解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在试点的具体服务范围内,并密切关注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文件要求。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纳税人根据此试点计划制定了相应的采购策略。当然,这些策略只在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之前有效。 D.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以期在改革开始后可以抵扣其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然而在决定终止现行合同或购买订单,或者退回近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前,企业应当慎重考虑。 E.企业可以考虑推迟到改革开始后再购买劳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这对于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尤其适用。然而重要的是,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早于试点改革开始时间,那么只是简单地推迟付款也许无法达到避免缴纳营业税的目的。 F.受增值税改革影响的企业将需要按照新的规则更新其IT系统。过去只缴纳营业税的公司如今可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它们需要收集与开具或处理增值税发票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新的税率和税收分类代码。反过来,财会系统的界面也需要将这些更改进行反映,从而确保对开具或收到的发票提供相应的税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在财会系统中。可以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增值税申报流程是否应该实现自动化,以满足增值税合规要求。 (2)被纳入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较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较高,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部分行业可抵扣进项税较少,对于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处于500万元临界点的企业来说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税负可能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在其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可根据销售额规模申请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通过设立分子公司的形式分散收入规模来分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税负降低。 (3)被纳入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对于那些已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而言,虽然此次增值税改革不会影响其销项税额的计算,无需对其系统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但由于可抵扣范围的扩大,这类企业如果从纳入试点方案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可以进行抵免,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B.在实践中,许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发生一些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行为,不论是集团内部还是其他形式的劳务提供,受该试点影响,这些服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将可能可以进行税额抵扣。 (4)未被纳入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未被纳入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其供应商名单和价格差额。比较支付更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或缴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但不可抵扣)对企业的不同影响而做出选择。最起码,企业可以将该影响作为一个谈判砝码。 试点纳税人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除了上述财务影响之外,企业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1.改革过程对本企业的经营模式有何影响?对于大部分在中国经营的企业而言,确定经营架构时所考虑的要素之一就是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目前的安排是否还有必要?本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否还是目前最具效率的?本企业应该从哪里购买服务 – 试点地区或其他地区? 2.目前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改革对于本企业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的价格有何影响?如果价格将有所上升,改革是否会导致需求提前?如果价格将有所下降,改革是否会导致需求延迟?本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本企业是否在法律和商业方面有足够的谈判能力以保证价格的降低是源自供应商? 3.本企业目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可能持续执行至增值税改革实施之后?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能够将新税收政策的影响转嫁?如果本企业正在签订购买货物或劳务的合同,在该合同下供应商是否会将改革后税率变化的影响转嫁? 4.本企业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是否能够应对新税收政策带来的变化?上述系统是否可以保证本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款能够及时得到确认并进行抵扣?本企业是否具有税务代码来适应多种增值税税率以及某些行业营业税的留存? 5.目前营业税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其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款。本企业是否需要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的计划以求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款?如果推迟,推迟多久? 6.本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现金出纳系统是否可以及时确认相关销项税?是否需要对ERP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可以在上述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本企业客户做进项税抵扣之用以满足增值税合规要求? 7.改革对本企业的现金流有何影响,尤其是对税率可能提高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影响?本公司如何来确保在缴纳增值税之前,收到客户付款,同样的,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缩短购进时缴纳增值税和抵免进项税额的时间? 8.本企业现有的或潜在的供应商中,有多少可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一旦改革实施,本企业是否应该停止与这些企业的业务往来而转向那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与本企业进项税抵扣的企业? 9.本企业员工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如何?负责应付账款的员工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或接受相关的培训以保证按规定使用发票?需要制定何种政策或工作程序来辅助正确的发票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日期】 2012-12-0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税种】 增值税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相关征收政策,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表格式。分别设计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格式,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规范了凭证管理。要求缴纳义务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以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三)预留了政策空间。明确“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只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均应按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再重复下文明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日期】 2012-12-0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税种】 增值税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相关政策,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缴费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一是征收管理的需要。采集缴费人的基本信息是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所必需的一个环节:比如,需要判定缴费人的身份是缴纳义务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是否允许差额扣除;根据缴费人隶属关系或投资比例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省级入库比例等等。二是有利于分清责任。其基本信息由缴费人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信息来源渠道明确,缴费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区分责任。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两条例外性规定。一是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二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日期】 2012-12-0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税种】 增值税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相关征收政策,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表格式。分别设计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格式,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规范了凭证管理。要求缴纳义务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以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三)预留了政策空间。明确“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只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均应按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再重复下文明确。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l 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答: 不可以。 l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3、汽车装潢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普通发票 l 5、房产营销策划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6、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7、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l 8、培训是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l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11、建筑安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l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77 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 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 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 另,根据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1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进行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5、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16、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将部分路段委托给其他运输公司,如何进行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跨年度的租赁合同营改增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8、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果未取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2,(三)销售额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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