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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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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锡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规范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起重要导向作用的常规工作。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工作,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考,保障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高级中等学校公平、公正录取新生。为促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试卷的包装、分发、运送和保管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试卷和外语听力考试磁带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在运送、交接、保管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1. 包装:试卷分科分袋包装,每袋试卷为30份(英语试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英语学科《答题卡》单独装袋,每袋卡30份。试卷袋上注明学科名称,并认真查对,严防差错。试卷袋密封后加盖密封专用章。 外语听力考试磁带用塑封纸密封。 2. 分发: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根据各市(县)、各考区上报的所需试卷数分发试卷。 3. 运送:领取试卷(卡)必须派专车运送,车辆要具有密封性能,车况良好,必须要有考试负责人和公安人员参加。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两人。除押运人员外不得带任何人乘车。 4. 保管:保管试(答)卷(卡)的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窗。单间式试卷保密室须配备密码锁铁柜或双锁。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每班二人以上昼夜值班。任何情况下,试(答)卷(卡)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考区(点)领取试卷,必须两人以上共同领取,并严格履行试卷的分发、交接手续。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对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5. 答卷的运送、保管、交接手续也要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考前准备工作 1.考点设置、布置 (1)考点应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卫,外界干扰少,设施条件较好的学校。 (2)在考点门口悬挂醒目的“XXXX年无锡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XX考点”横幅以及标语、彩旗等,营造严肃、庄重的考试气氛。 (3)在考点内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生守则》、《无锡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公布考试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等。 (4)设置警戒线。在距考场四周三米以外处划定警戒线。考试期间,严禁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5)检查设备。所有用于考试的设备,如广播、录(放)音机、电话、电铃、车辆等,在考前要逐一检查,确保考试期间正常运行。 (6)考点内要设立“卫生室”、“送考人员休息处”等,并贴出醒目的示意标志。通往厕所处也要有指示标志。 2.考场设置、布置 (1)考场应设置在环境安静、采光通风和桌椅条件良好的教室,有阳光直射的考场要采取遮阳措施。 (2)考场内课桌要按规定排列顺序放置,要做到单人、单桌(有条件的考点考桌一律背向考生)、单行,前后左右尽可能拉开距离(课桌间的间距80公分以上),考桌标记张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考场座位排列要求如下(任选一种): 讲 台 讲 台 1 12 13 24 25 2 11 14 23 26 3 10 15 22 27 4 9 16 21 28 5 8 17 20 29 6 7 18 19 30 1 30 2 15 16 29 3 14 17 28 4 13 18 27 5 12 19 26 6 11 20 25 7 10 21 24 8 9 22 23 (3)清除考场内墙壁和黑板上凡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室内、考桌内整洁无纸屑。 (4)每个考场门外应摆放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资料等物品。 (5)考场门口要张贴考场编号和准考证号起讫号。 3.考前指导 (1)各考区和中学应对考生加强考前指导,组织适应性训练(特别是英语学科标准化(分卷)考试),使考生熟悉和掌握考试规则和要求,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考试前一天,要指导考生熟悉去考点的路径,了解考点环境以及自己所在的考场。 (3)各考区和中学应切实做好考生的思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公布考试监督电话,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4)切实安排好考生考试期间的生活,搞好饮食卫生,安排好交通工具,注意交通安全。各考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4.考点组织机构 每个考点配置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考务组、保密保卫组(含监察)、宣传组、后勤医疗组等若干职能小组。考点按考生及考场数量配备考点工作人员,每个考场配监考员两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场外监考。 考区主任由各级考试机构委聘;考点副主考及工作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考点正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师德良好,遵纪守法,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2)熟悉并能掌握考试的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 (4)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且身体健康; (5)当年无子女及直系亲属参加中考; (6)原则上不是当年毕业班教师,如确需毕业班教师担任监考,只能监考本学科以外学科的考试。同一考场中监考必须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中学(学生异地参加考试的除外)。 5.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的专(兼)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答)卷及从事成绩管理工作;属回避对象的本人不声明,经查实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本人已声明,负责人仍决定安排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 考试工作人员及各职能组分工如下: A. 考点主任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的安排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一)。 B. 监考员根据规定和要求,按照考试工作程序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二)。 C. 考务组负责本考点试卷清点、分发、答卷的回收、验收及配合监考人员装订试卷等具体的考务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五、六)。 D. 保卫保密组负责本考点安全保卫工作和试(答)卷(卡)保管、运送、交接工作及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其工作职责分别见附件七、八)。 E. 宣传组负责本考点的环境布置和宣传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九)。 F. 后勤医疗组负责本考点的后勤保障和医疗保健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十、十一)。 G. 场外监考员负责所指定的几个考场考试管理和场外联络工作(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十二)。 各考点要统一按照《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见附件十三)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考试实施 1.考试应掌握事项: (1)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附件二),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主持本考场考试,并在考试期间正确使用《考试规范化用语》(见附件四,有广播条件的,考试规范化用语可由考点统一宣读)。 监考员有权制止除考点主任(副主任)、场外监考员、巡视员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只要考场还有一个考生,监考员都不得擅离考场。 (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附件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携带蓝、黑色的钢笔、圆珠笔及铅笔、小刀、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寻呼机、商务通等不准带入考场。 考生答题时必须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不得用铅笔或红色笔以及其他非规定笔书写(作图可用铅笔,填涂答题卡须用2B铅笔)。 考数学时,考生可带计算器。 (3)考试时不得将试卷(包括备用卷)传出考场。备用试卷一般情况不得拆封。如确实需要启用备用试卷时,应先填好“启用备用试卷审批表”,并经巡视员和考点主任批准并由考点主任、副主任二人签字后方可启封。备用试卷启封后未用的空白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在试卷袋上注明“备用卷”,随试卷一同上缴考试中心。 (4)考点要严格考试信号的管理。考点统一信号种类和时间;考点要提前将信号的种类向考生及工作人员做明确宣传,并有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信号的管理,任何人无权延长或拖后考试时间。 (5)考试期间考场发生意外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市教育局和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2.考试工作程序 (1)每科开考前35分钟(第一科开考前45分钟),全体考点工作人员到达考点,考点主任进行点名,宣布注意事项。考点点名结束后,各类工作人员进入指定岗位,保卫人员清理考点,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内。 (2)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向考点主任(副主任)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考场,检查清理考场。 (3)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开考前25分钟),考点应准时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信号。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监考员甲负责守护试卷,指挥考生对号入座。监考员乙在考场入口处查验《准考证》,禁止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考生坐定后,在第一科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甲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无锡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也可由考点统一广播宣读)。 (4)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检查,若发现试卷有差错,立即请示考点主任,及时换取备用试卷,保证考试实施。 监考员甲在检查核对试卷完毕后,在黑板写上:本场考试科目为XX,共X页,考试时间XX至XX。监考员乙将答题卡、草稿纸分发至每张考桌。 开考前5分钟按统一信号分发试卷。 (5)考生在得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试卷科目与开考科目是否一致,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 (6)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7)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8)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对缺考试卷和空考试卷,监考员应在试卷的“总分”栏内注明“缺考”或“空白”字样,在机读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缺考栏目和准考证号,并在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分别填写缺考准考证号。 (9)考试中,监考员按“一前一后”的位置监视考生答题。 监考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因印刷问题造成的文字不清楚而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监考员发现考生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时,应当众提醒其立即纠正。 (10)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宣布本场考试所剩时间,并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1)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监考甲监视考场,监考乙逐一核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核收完毕无误后,监考员宣布退场,考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 (12)监考员将收齐的试卷逐一清点,检查试卷、答题卡数是否准确,然后依准考证号(包括缺考、空白试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整理好。核对无误后将试卷、答题卡上交。 (13)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四、试卷的验收与装订 1.考试结束,监考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好考场记录和试卷封面栏目,并两人同行,立即将本场试卷送交考点验收人员验收。 2.考点对各科试卷和英语学科答题卡的验收应责任到人,试卷装订后要逐一检查有无露号、折页或倒装,保证装订质量。 3.装订应使用考试服务中心统一核发的装订线,装订操作要规范,封卷的浆糊不宜过多、过稀。答题卡按准考证号(不分AB卡)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必须是30份,不得折叠、撕破、袋入答题卡袋密封好。 4.答卷、答题卡在当日考试结束后,由考点送考区进入保密室,全部学科考试结束后由考区送各评卷点。 5.答卷、答题卡的保管、护送、保密工作按试卷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附件一 考 点 主 任 职 责 1.考点主任(副主任)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信号的管理。 2.选聘和组织培训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考试工作程序及发卷、试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操作事项。 3.按规定要求组织布置考点、考场及各项设施、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4.负责备用试卷的启封、使用、注销和上交工作。 5.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开始前30分钟),向各考场发放该科考试试卷、草稿纸等。 6.准时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 7.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和考试巡查督考工作,按规定处理本考点的重大事项并及时报告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8.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袋和答题卡袋的装订和密封、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9.及时将考试中违纪舞弊情况报请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处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 附件二 监 考 守 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和掌握监考业务和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考场工作,正确使用考试规范化用语、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必须认真按照考试工作程序和统一指令组织考试。监考员在每科考前20分钟(第一科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该科密封完好的试卷答题卡直入考场,每门学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与试卷上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当众提醒考生纠正,如属舞弊行为等情况,立即向考点主任报告处理。 三、监考人员在分发每门学科试卷前,要先当场认真检查试卷袋封面科目与试卷科目以及同开考科目是否一致,每份试卷有无漏印、重印、错印等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向考点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疑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应当众指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向考点主任报告,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七、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手机等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按试卷编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依次收齐试卷。仔细清点份数(包括缺考、空考卷应有30份),核对考号顺序无误后,试卷按规定装订、密封,防止出现露号、折页或倒装。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并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只要考场内还有一名考生,监考员都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须维护本考场秩序,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纪律行为,有权制止除考点主任(副主任)、场外监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在考场内照像、录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十、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佩证上岗、着装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或带钉的鞋入场,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监考人员监守自盗、徇私舞弊者,要按党纪国法惩处。 附件三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小刀、垫板、圆规、三角板,数学考试时可携带不含程序的计算器,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第一科开考前2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开始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三、考生开考后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不涉及试题内容),可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再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解答。 五、考生只能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试题答案,不得在试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凡在密封线内答题的一律无效。不准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除作图可用铅笔,填涂答题卡须用2B铅笔外,否则答题作无效论处。 要注意保护答题卡的整洁,不得受潮、折叠、撕破,不得在正面或反面以及答题栏以外任何地方乱写乱画;答题时不得使用改正液或胶带纸,违者作违纪处理。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提前交卷者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考生不得把答卷或稿纸摊放在座位两边(以身体为界),如确实需要,应反扣在桌上,否则按有意让他人抄袭处理。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在桌上,坐在座位上不动,待监考人员将试卷及答题卡收好,核对无误后,在监考员宣布退场后,再有秩序地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在考生中有夹带、传递、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试铃未响抢答卷的或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卷的,给予扣除该学科得分30%--50%的处罚。 附件四 考 试 规 范 化 用 语 考试规范化用语是统一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考前、考中、考终用语,既不能对考生的作答有任何启示,又不能扰乱考生的思维活动,是考试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考前用语 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宣读“考生守则”和“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摘要)”)考生入场完毕后,监考员开始宣讲(考场内有广播条件的,可由考点统一宣讲): 1.请将《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查验; 2.桌上只允许放置考试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圆珠笔、 铅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小刀、垫板。 3.本场考试科目是XX,共XX页,时间是从X点到X点。请注意试卷的整洁、平整,不得折叠或污损。(以上工作在考前10分钟结束) 4. 现在启封试卷袋。 5. 在考试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者,将严格按《无锡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6. 在考试结束信号响后,大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清点放好,待监考老师收齐,核对无误后方可依次退场。不允许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按要求将自己的答卷、草稿纸放在桌子上,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后离场。 (以上工作在考前5分钟前结束) 7. 现在开始分发试卷。 (待考生拿到试卷后再往下讲) 请考生核对:试卷页码是否齐全。试卷是否有空白、污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如有问题,请举手说明。 答题要求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卷面上直接作答。现在请拿起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密封线内填上准考证号、姓名。注意不要在密封线外做任何标记,否则评卷时扣分。 填写完毕后,请放下笔,在正式开考信号发出前,不要动笔答题,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考点统一发出正式开考信号)考试开始,考生开始答题。 二、考中用语 1. 少数考生因试卷中字迹不清提出询问,监考员可参照本考场其他考生试卷,当众答复: 试卷 X页 X题 X处,为 X X X(需明确的内容)。 2.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 请考生注意,本场考试还有15分钟结束。 三、考试终了用语 l. 考试终了信号响后,监考员宣布: 本场考试结束,请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等候收卷。 2. 收卷完毕,经核查无误后,监考员宣布: 请大家起立,退场。 附件五 考 务 组 长 职 责 考务组长由考点一名副主任担任,其职责为: 1. 负责上下联络及各组间的协调工作。 2. 负责召开有关会议,安排考试有关事项,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 负责考务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4. 负责掌握考试时间与信号。   5. 协助考点主任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6. 负责将考试情况向主任汇报,考评监考员。 附件六 考 务 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1. 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考务工作。 2. 按规定要求布置、编排考场,安排监考员和场外监考员工作,制定考试工作秩序手册。 3. 配合考点主任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要点,规范操作要领,做好本职工作。 4. 通知信号员准确发布信号时间。 5. 准备拆封试题、密封试卷所需用品用具。 6. 收发各类工作人员工作标志。 7. 检查考点考场考前布置工作。 8. 向保密员交待各考场考试科目、时间。负责与保密组交接试题(卷)的工作。 9. 分发收回草稿纸。 10.统计本考点缺考情况及违纪情况,每日考试完毕,及时向考点主任汇报情况。 11.检查答卷排列顺序和监考记录情况,负责试卷装订、密封等情况:一是检查监考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二是试卷袋上的栏目是否填写清楚;三是试卷、答题卡是否按准考证号(小于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有无缺漏、折叠、破皱等现象;四是试卷有无倒装,漏装、装订是否规范;五是密封是否符合规定。 12.协助考点主任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七 保 密 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1.负责试(答)卷的交接、运送、保管及有关的保密工作。 2.严格保密措施,防止试(答)卷失密、泄密、丢失和损坏。 3.严格履行试卷的领取、分发、验收、交接手续。 4.严格执行保密室值班制度,保证二人一班24小时昼夜值班。 5.认真清点并核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 6.负责填写试卷保密室值班记录。 7.每日考试结束后,负责将试卷、备用卷、草稿纸等有关资料一齐交回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 8.处理运送、交接试(答)卷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附件八 保 卫 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保卫组由当地公安局派遣的公安人员和考点负责保卫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1. 负责考点、考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考点正常秩序。 2. 负责考点大门及考试区域(警戒线内)的警卫、检验证件。 3. 负责考点警戒线的划定和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及时对考点进行清场,送考教师只能进人考点休息室。 4. 负责考生自行车的停放与管理。 5. 负责对扰乱考点、考场秩序者的处理。 附件九 宣 传 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创造适应考生应考的良好氛围。 2.负责考点的环境布置工作,编写和张贴烘托考试气氛的标语、条幅;绘制和张贴本考点考场分布示意图;张贴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守则》、《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3.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做好考试纪律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考生以健康平和的心态参加考试。 4.向考生及带队人员宣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5.收集考试期间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中的先进事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汇报。 附件十 后 勤 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1. 负责做好考试的各项物质准备工作,保证考点、考场照明、广播、信号、通讯等设备正常使用。 2. 配备考场的桌椅,检查、维修考场的门锁。 3. 保证考试机构所需物品的及时供应。 4. 安排考场内考生物品存放处。 5. 设立休息室,安排好送考教师及考生的休息。 6. 设立饮水点,确保饮水安全卫生。 7. 准备考试用车。 附件十一 医 疗 室 职 责 1.负责考试期间必要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准备。 2.负责考试期间考生及考点工作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对考生食宿卫生的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协助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5.负责安排考点及考场内的卫生工作,确保考点清洁卫生。 6.负责考点内饮水用具的消毒。 7.负责考试期间工作人员的饮食卫生。 附件十二 场 外 监 考 员 职 责 1. 负责所指定的几个考场的联络工作,考试期间随时保持各考场与考点主任及考务组的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偶发事件。 2. 制止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擅自离场、串场的行为。 3. 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4. 负责维护考试终了交卷时考生的纪律,发现试卷丢失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考点主任,会同有关人员追回所丢失的试卷。 5. 每科考试结束后,向考点主任(或考务组)报告所辖考场的情况以及监考员工作情况。 附件十三 考点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 实施考前考点工作人员培训、端正思想认识、熟练掌握考试业务,是科学、严密管理考试的重要环节。为做好培训工作、落实岗位职责,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1.考点工作人员实行选聘制。受聘的考点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考点实行考点主任负责制,培训工作以考点为单位,由考点主任组织培训实施。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1.组织学习《无锡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规范》,进行思想教育,使之提高认识,明确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其实施考试的目标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做好每项工作。 2.学习有关考试各项规则,熟练掌握考试程序和操作要求,熟悉考点、考场环境,明确本职工作的规定、任务及要求。 3.学习有关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纪律教育。 4.进行试卷拆封、分发、装订、密封、回收等业务训练,使之熟悉掌握操作要领。 5.明确本考点其他有关要求。 三、培训时间: 培训工作应于考前一至两天内进行,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四、培训考核: 1.培训结束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工作,考务管理业务考核。 2.考核由考点组织实施,可由考区或考点统一出题进行笔试,亦可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考核。 3.考核合格者方能发证上岗。不合格者经过补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五、本办法未了事项和考点考试组织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由考点主任补充。 无锡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主要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考试的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得分的30%--50%: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六)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二条 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科成绩无效处理或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 夹带的; (三) 接传答案的; (四) 交换答卷的; (五) 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 将试卷或答卷(卡)带出考场的; (九)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 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 使用通讯工具等; (十二)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宣布考试无效: (一)扰乱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五条 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 利用监考或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 件的; (二)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 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 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试卷或有违 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考试工作: (一) 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四) 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收受礼金,以权徇私的; (六)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或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七)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 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举办考试的资格;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升学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市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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