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二点一线”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清单计价、固定单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内容 1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 1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4
第六条 工期及工程进度 6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7
第八条 材料设备检验 8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 9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根据具体项目不同情况填写) 10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0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 11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2
第十四条 双方义务 13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
第十六条 转让条款 15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5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17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17
第二十条 专利权 17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条款 17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7
第二十三条 其它 18
第二十四条 附件 18
附件一: 廉洁协议 20
附件二: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2
附件三: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表 23
附件四: 施工图纸 24
附件五: 设计变更与签证样表 25
“二点一线”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二点一线”建筑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二点一线”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包含 ;
2、 工程地点: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内容
1、 按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盖章确认的 “二点一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内容为: (由项目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
2、 若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深化,且深化设计图纸必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二次深化设计的图纸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份数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盖章后分发给监理和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二次深化设计(如有)及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两点一线”工程现场周边临时围墙(如果有)、包工期、包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外)、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及为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 工程暂估总价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暂估总价中包含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包含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合同暂估总价的工程品质和数量以图纸(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
(1) 本合同暂估总价由工程实体费用和措施费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措施费为包干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
(2) 上述承包金额包括(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的费用,无论这些工作是否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只要是正式图纸中明确的,或没有明确但确是完成招标图纸所要求的所有工作或项目内容所必须的一切工作或责任的费用,都已包括在此承包金额中。此外,还包括下列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下文提及的乙方应承担及履行的各项责任、工作及义务等。
(3) 本承包合同为清单计价合同,合同清单单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成本、施工管理费、企业(总部)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风险、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及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缺陷修复、保修费用、与其他承包方的工作相关的总包服务、配合、协调费等。
(4) 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和规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5)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
(6) 本合同所述合同固定单价,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的施工条件及材料价格(包括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变动,因此,本合同固定单价不因施工条件及后期相关造价政策、文件的变化而调整。
(7) 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按照甲方在招标文件及答疑和澄清文件中给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甲方不接受由于乙方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8) 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乙方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约定允许调整价差的材料除外。
(9) 措施费用(本费用已计入本合同暂估总价中):甲乙双方签约以后,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措施项目及各种方案的报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外)固定包死,乙方应当充分理解甲方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报价中全面体现。对于措施项目中乙方自身需要投入的所有资源,应当认为乙方已经以满足其全面履行甲方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之需要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报价,只要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乙方措施项目的价格固定包死、不得调整。特别强调,无论甲方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乙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2、 补充说明
本合同价包括乙方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费、措施费和其他包干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 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上需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如基础施工采用垂直运输机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各种因素发生和需发生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措施费,因施工措施需要使用的添加剂、外加剂的费用;
(2) 冬季施工增加费用:本合同总价中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已计取了相应的包干费用,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3) 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混凝土早强剂、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或一次性投入),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费;
(4) 由于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
(5) 建筑垃圾(包括分包单位施工产生的)的外运产生的费用;
(6) 材料或成品或半成品超运距费、汽车密闭运输费;
(7) 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措施费用,具体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安全防护所需的脚手架及挡板的搭设;
② 赶工补偿费、成品保护措施费、预算包干费;
③ 排污费、地下施工照明等增加费、环境保护费;
④ 预留孔洞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以及防水、停水停电产生的措施费及引起的窝工费;
⑤ 工程及所雇人员保险费。
(8)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塔吊安装的所有费用,施工场地硬化费,硬化路面的清理、外运、消纳等;建筑垃圾处理及场外运输费,按相关文件规定应属乙方交纳的环保、公安、市政、环卫等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
② 对有合格证的机具、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发生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多次重复性检验费;
③ 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含脚手架、模板)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等费用;
④ 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及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⑤ 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同时,乙方必须对甲方另行指定的承包人(包括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单位/独立承包人等)提供使用水源点、电源点(并接至各层,每层设置两个)等,该费用也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单位/独立承包人等所发生的水电费未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与乙方协商以实际发生额自行向乙方缴纳。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及结算方式:
(a)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b) 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c) 水电费可先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
(d) 乙方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实际发生数抄表、价格按工程所在地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准加公摊损耗收取,在每次工程款支付时据实扣除,本工程完工后,甲方工程部将双方确认(如果项目经理在三日内不给予确认,甲方视同乙方已认可)的水电收费统计表交交甲方财务部,作为水电费扣款的最终依据预算部,在本工程竣工结算中扣除。
⑥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已包含在报价中,若未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则扣除相应费用。
⑦ 扰民与民扰费用:乙方已根据施工场地实际情况,依据当地相关规定的标准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了相应费用,并由乙方做相应工作进行发放此扰民与民扰费。甲方不再对此另行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⑧ 乙方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甲方分包工程有关收口、堵补工作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洞口堵塞、线管须穿通铁丝,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索赔或签证。
⑨ 本工程需办理的招投标手续、与本工程开工等相关的各项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承包总价中。按当地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投标管理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开标占地席位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及缴纳。如因乙方未按政府规定及时间缴纳相关费用,每延长一天处违约金50000元,在工程付款时直接扣除。
⑩ 竣工档案编制整理(包括分包工程)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承包总价中。
⑪ 本工程税金在本工程所在地交付。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甲方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但甲方不会因增减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乙方相应额外的利润补偿,并不会对措施费进行调整。
按本合同规定允许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在甲方审批任何增减款项后,应对合同价款予以相应的调整。
1、 工程量计算
(1) 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乙方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该项工程。不论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也不论工程量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中,乙方必须完成。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是合同总价的计价的基础。所有工程量最终根据竣工图及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则进行结算。工程量的调整对工期、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与暂估价部分不产生影响。
(3) 对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结算时以实际是否实施了该项目为计量支付依据。
(4) 对清单未载有而图纸上已有的项目,结算时以实际实施情况重新增加清单进行结算。
(5) 对清单描述与实际施工不一致时,结算时按实际施工情况(清单描述与实际施工不吻合时必须补办相应手续)进行结算。
2、 在本次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
3、 人工费依据 年 月 日以后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进行调整,涨跌幅±5%以内不调整,超过±5%(即 元/工日)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基准价按 元/工日计算),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工日总量不计算措施费中人工工日和机上人工工日。
4、 钢材(仅钢筋、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水泥、商品砼按结构施工期《 工程造价信息》的算数平均值计算涨跌幅度并进行调整。涨跌幅±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当投标材料合同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价格时,按结构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平均值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材料合同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价格时,按结构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平均值价格与投标合同单价计算其变化幅度;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本条三项主材外其它材料价格结算时不予调整。
5、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的调整原则:
按甲方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公式:
调整差价=(甲限价-暂估价)×分部分项清单结算工程量×(1+定额损耗),该调整差价仅计取税金后进入结算总价。
6、 甲方限定品牌、价格,乙方施工的项目的调整原则:
按甲方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公式:
调整差价=(甲限价-暂估价)×分部分项清单结算工程量,该调整差价仅计取税金后进入结算总价。
7、 综合单价
(1)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综合单价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的费用;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含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2) 暂定单价:本合同内“暂定单价”一词意指包括在合同清单内,专为合同签订时对其品质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材料或设备而设,结算时甲方根据实际使用品质的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供货单价(指材料或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的单价)核定后调整。
第六条 工期及工程进度
1、 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实际竣工时间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经监理、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时间按照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变。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m2)
开工时间
±0.00
结构封顶
四方验收
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 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4个日历天向监理、甲方提交详细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监理、甲方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监理、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甲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监理、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 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则视为不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不做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由此导致乙方无法在竣工日期完工的,由乙方向监理、甲方申请延期,监理、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作任何其他费用补偿。
4、 工程暂停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暂停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要求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5、 工程延期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 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 不可抗力因素。
除以上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6、 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完工,实际竣工日期为按照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竣工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 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最终以监理、甲方的验收结果为准。
2、 工序工艺的验收
按照合同及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甲方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甲方无故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甲方另有指示,乙方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甲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乙方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甲方确认。无论监理、甲方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甲方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3、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的,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含乙方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如监理、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示,则视为监理、甲方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已确认。
无论甲方或监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 质量整改
甲方和监理在巡视、检查、旁站、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不按上述意见在约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500~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违约金及费用可以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条 材料设备检验
1、 甲方独立分包的工程
(1) 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不包括:集水坑、电梯坑、其它沟槽的土方开挖、验槽、土方回填);
(2) 弱电工程:有线电视、信息工程(电话、网络)、智能化系统(可视对讲、监控、住户报警、电子巡更周界报警、停车场系统等),该部分管路由乙方按图纸预留、预埋并穿带钢丝;
(3) 室内外燃气工程、变配电工程、热力站工程、锅炉房工程、中水处理站、通风空调、人防工程;
(4) 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5) 消防工程: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管路由乙方按图纸预留、预埋并穿带钢丝;
(6) 门窗工程(含门窗百叶)、幕墙工程(石材除外)、屋面钢结构及采光顶工程;
(7) 红线内小市政综合管网工程、交通设施工程;
(8) 精装修工程;
(9) 泛光照明工程;
(10) 园林绿化工程
(11) 甲方认为需要独立分包的其他工程。
2、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并封样、乙方负责与供应商或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合同并由乙方付款的材料、设备及项目如下(具体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价格及签约方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1)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的实际情况调整)
入户门和室内门(含防盗门)、入户门锁、旋转门、涂料、欧式构件GRC/EPS、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铁艺栏杆、外墙保温、耐磨地面、地板辐射采暖、发电机、等供货及安装工程,具体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此类项目的付款方式乙方确认如下:
① 乙方与分包商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分包商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20%;
② 分包商每批次货到指定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每批次货物价款的60%;
③ 安装完毕并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各批次货物价款的80%;
④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乙方核实、甲方审核,并完成结算手续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
⑤ 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余款。
(2)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根据不同项目的的实际情况调整)
屋面瓦、石材、内外墙砖及地砖、通风空调设备(冷水机组、空调机组、风机盘管、能量回收机组、冷却塔)、变压器、散热器、配电箱柜、供水设备(水泵、无负压设备、变频供水设备)电缆、电表、水处理设备、水表、管材(包括UPVC、PPR、PE-X及各种管材)、电线、防水材料、阀门等采购,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此类材料设备的付款方式乙方确认如下:
① 乙方与供货商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供货商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② 分批货到现场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供货商至该批货款的60%;
③ 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各批次货款总价的80%;
④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乙方核实、甲方审核,并完成结算手续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
⑤ 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供货商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3、 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必须与甲方提供的材料样板一致,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4、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必须进行进场复检的,乙方必须将复检报告报监理、甲方审核,经监理、甲方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5、 乙方提供用于现场施工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清单。
6、 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提前14天向监理、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监理、甲方审核并以书面指示的形式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7、 如果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或监理有权发出通知指示乙方,要求乙方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8、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检验的费用。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
1、 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2、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按照《工程签证通知单》(详见附件五)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完整合格资料提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于3日内审核完毕(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的签认与单价或总价无关。)监理专业工程师及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项目公司甲方工程部。
3、 乙方提交资料内容包含《签证通知单》原件、《签证审批单》、签证结算书及说明;在规定时间未予提报的,造价不予确认(调减除外)。所有签证必须经甲方工程部的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主管副总(或工程总监、指挥长)三人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做任何经济补偿;经济签证原件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凭原件结算。
4、 甲方项目工程部应在收到签证上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签证单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等进行说明,完成变更签证实施确认后转至甲方预算部。
5、 甲方预算部在接到合格完整资料后正常情况下于28天内完成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甲方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乙方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 禁止事后补办,凡超过一个月的过时补签证无效并不予结算。
7、 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的改变和甲方相关人员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的审查签认,只表明对该方案的确认,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及措施费中,不予另行计算。
8、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不纳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在最终完工结算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计入结算价款并支付。
9、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和甲方的同意;监理和甲方的同意或批准不能免除乙方对工程应承担的责任。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根据具体项目不同情况填写)
1、 甲方按照以下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按节点付款)
(1) 甲方在乙方提交合格的施工组织方案、工人、主要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且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作为预付款(如果无预付款则调整);
(2) 当乙方完成 之后,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暂估总价的 %;
(3) 当乙方完成 之后,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暂估总价的 %;
(4) 当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乙方应向监理、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文件并经监理、甲方确认,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暂估总价的80%;
(5) 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后申报结算,经甲方审核、完成结算手续并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乙方。
2、 每次乙方申请支付相应款项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交正规的工程发票,如果乙方未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对于乙方所开具的发票特别约定如下:
(1)乙方必须提供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载明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和金额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发票领购登记本、完税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提供虚假、违规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发票并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改正之日,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于虚假、违规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减。
(3)如果甲方因乙方所提供的虚假、违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惩处的,如工程款或采购款尚未支付完毕,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扣减乙方与惩处款项相同的款项及违约金;如乙方工程款或采购款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质量、安全不符合管理规定出现的罚款、违约金,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确认后于工程结算时扣除。
4、 工程款支付程序:
由乙方提出申请并填报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付款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该请款节点经现场甲方主管人员确认的现场照片,按表格规定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前述约定的正式发票。乙方违反前述各项约定导致未能按本条前述各款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 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 天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 本工程根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包括工艺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综合验收标准。
3、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竣工验收通过、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即为竣工日期。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照监理、甲方的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乙方必须重新通知监理、甲方组织验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此日起即为乙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仍未能够通过验收的,则甲方有权另外联系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对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另加2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导致工程延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延期赔偿。
5、 当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并确认合格后,乙方即可向甲方移交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和监理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但经监理和甲方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乙方用于保修的材料设备、机械应存放于甲方指定的地点,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果乙方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保管的,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6、 竣工验收后30日内,乙方负责整理和编制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向甲方提供全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贰套,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7、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
1、 结算资料的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要一次性报出。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报送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与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乙方,且视为此结算结果已取得乙方认可。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超出结算价款的,甲方有权就超付部分向乙方追偿。完整的结算资料(必须全部提供原件)包括以下内容:
乙方应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工程结算资料:
(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2)工程开工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申报表;
(4)施工图、竣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
(5)工程洽商记录、经济签证(含统一编号的签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经济签证必须凭原件结算;
(6)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7)工程量计算底稿、预(结)算书(结算封面、竣工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其中结算封面使用甲方统一格式)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
预(结)算书应具有预(结)算专业资格人员编制,并在预(结)算封面上签署姓名和证书的编号、盖施工单位公章,预(结)算书用造价软件编制(建议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
2、 结算资料的编制要求:
(1)各种图纸(含:竣工图)的绘制必须遵守国家的制图标准。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现场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或工程主管领导在蓝图上签字作为结算资料,不能在描图纸上签字,凭签字原件结算,涂改无效。“示意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所有资料必须按档案存档的要求整理、装订。
(3)各种资料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补做。且必须签字手续完备,不留空缺,不能代签,签字原件甲乙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凭资料原件结算:
工程技术洽商必须有甲方现场主管工程师、主管副总、工程监理签署意见;
设计变更必须有甲方总工、设计人、监理签署意见及乙方项目经理签字。
(4)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2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 结算流程
(1) 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和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审核部审核;
(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审核部于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审核部的审核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最终结算协议;
(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 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并与甲方办理完正式的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 质保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待整个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余款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内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还有权进行追偿。
3、 如有甩项工程和有质量问题工程,其质保期应分别按甩项目工程或有质量缺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双方在最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4、 乙方所维修的项目如在已延长的质保期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视为未能修好,仍由乙方保修,且不受保修期的限制,直至在延长保修期内不再出现同样缺陷。
5、 凡是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的材料、构件、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6、 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联系(联系人: ,电话 ),如人员有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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