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
(2004年10月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序号
项目
法律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地方关联规定
备注
1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国资局项目: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的审批。
人大04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1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证监会。(国务院412令395项)。
人大04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3
国
有
企
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国资局项目:
1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
2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转让其对所投资的境内企业的出资或国有资产产权的审批
3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对其所投资的境内企业增加出资的审批
4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的审批
5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国有企业列入当年损益的不良资产的处置
6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体改委项目:
国有企业改制组建企业集团
市审改第五批停止市经济发展局项目:
★国有工业企业合并或分立
4
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2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经发局项目: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批准和发证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外资委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审核
市审改第三批改革市外资委的项目:
各区与海沧、象屿管委会所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重要事项变更,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下放管理)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2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外资委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审核
市审改第三批改革市外资委的项目:
各区与海沧、象屿管委会所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重要事项变更,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下放管理)
7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2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外资委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审核
市审改第三批改革市外资委的项目:
各区与海沧、象屿管委会所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重要事项变更,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下放管理)
8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注册会计师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名(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4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5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国家版权局(国务院412号令317项);
7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412号令331项);
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监会(国务院412号令429项);
9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10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11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12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412号令306项);
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92项);
1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国务院412号令189项);
15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国务院412号令192项);
16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国务院412号令393项);
17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代表资格:核准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94项)。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公安局项目: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办公场所及住所审批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港务局的项目:
境外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设立代表处
1国务院取消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第三批133项);
2国务院取消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第三批138项)。
9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1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2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3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商务部(国务院412号令190项):
4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新华社(国务院412号令373项);
5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新华社(国务院412号令374项)。
国务院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二批第72项)
10
企业
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11
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省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在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
4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5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
6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由农业部审批;
7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国家林业局(国务院412号令343项)。
市政府[2004]25号文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1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2人大04年8月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12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
1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农业局项目:
1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2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局6
市审改第六批停止市农业局项目: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取消农业部门种畜禽场建场审批(第三批123项)
13
鲜茧收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1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2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15
化肥农膜经营
《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16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务院412号令341项);
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务院412号令342项)。
市审改第六批取消市林业局项目: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7
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渔业法》、国务院412号令。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2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3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4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农业部(国务院412号令174项)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水产局项目:
水产品采购经营许可证
人大04年8月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18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
2设立矿产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
3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4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市审改第六批取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项目:
《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9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煤炭法》、
国务院412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煤炭经营由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3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国务院412号令16项);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审改第五批停止市经济发展局项目:
★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特别提示:岛内禁止从事煤炭加工、零售)
1国家煤炭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
食盐生产批发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3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5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21
成品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炼油由国务院批准;
2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412号令183项):
3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油料测试单位批准:民航总局(412号令283项):
4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民航总局(国务院412号令288项)。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经发委(现经发局)项目:
加油站设立的审批(实行公开招标管理)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2
电力供应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1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3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412号令14项);
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412号令15项)。
经市审改办2004年6月咨询省经贸厅(电力管理部门):不含小水电。
23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国务院412号令。
1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3民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至2005年5月自动失效);
4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5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民航总局(国务院412号令284项);
6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务院412号令291项);
7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核:民航总局(国务院412号令297项)。
国务院取消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见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保留一年(见第三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7项)
24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412号令。
1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31项);
2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17项):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18项);
4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19项);
5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20项);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21项);
7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26项);
8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28项);
9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国务院412号令129项)
25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1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412号令63项)。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公安局项目:
1肇事车辆修理厂家资格审批
2机动车维修厂的资格认定
市审改第一批取消市交通委项目:
1跨省、地(市)道路客运线路及车辆指标(按规定转报)
2设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规定转报)
3公路、水运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按规定转报)
4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资质初审、公路从业单位资检登记初审(按规定转报)
5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机构资格预审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后审
市审改第五批取消市交通委的项目:
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权
国务院取消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审批(见第三批第87项)
26
出租汽车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市审改第六批取消市交通委的项目:
机动车辆(非出租汽车)租赁经营权
国务院取消出租汽车出外地从事起、迄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见第三批第84项)
27
小轿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国务院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实际上就是小轿车经营单位)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2005年5月自动失效
28
水路运输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1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部(国务院412号令136项)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交通委的项目:
1公路、水运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按规定转报);
2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机构资格预审。
29
国际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3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交通委的项目:
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货运站、中转站的设立(所依照的行政法规废止)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139项)
30
港口、理货
业务
经营
《港口法》、国务院412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1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由交通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从事其他港口经营业务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以及港口拖轮的经营等,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3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2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国务院412号令138 项)。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港务局的项目:
1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权;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权;
3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市审改第二批取消市港务局的项目市港务局
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招投标机构资质
市政府[2004]25号文对以下港口经营业务: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以及港口拖轮的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1《港口法》:港口理货(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单位不得兼营港口理货业务。
31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枪支管理法》
1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2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32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
《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营业性射击场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412号令32项)。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国务院取消氯盐酸类混合炸药生产的审批(见第一批第120项);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4
公章刻制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412号令 。
1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412号令 37项)。
国务院取消非公机构公章刻制单位审批(见第三批第41项)
35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12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
2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4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专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点并审查确定;
5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412号令9项);
6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国务院412号令258 项);
7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审改第五批取消市公安局项目: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6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2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物特别许可制度;
3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4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1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2除特别许可证外,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7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生产、经营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国务院412号令 54 项)。
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确定审批主管部门
38
化学试剂生产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39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40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412号令 。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412号令245 项)
41
药品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
1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3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第三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组、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4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412号令349项);
5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7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职能调整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见第一批第84项)
42
中药材经营
《中医药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中医药条例》规定: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3野生药材采集: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核发《采药证》;
4野生中药材属于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禁止出售、收购;属于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其出售、收购除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规规定外,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4项)
2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43
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
4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3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登记前还须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5
农药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1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批准;
2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
经营单位;
(2) 植物保护站;
(3) 土壤保护站;
(4)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站;
(5)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 农药生产企业;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市审改第六批取消市农业局项目:
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由国家指定渠道经营,危险农药的经营由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政府[2004]25号文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46
兽药生产经营
《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1生产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2经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1: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农业局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第124项);2:2004年11月1日之前兽药生产许可证由省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由县以上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47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48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412号令。
1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412号令67 项)
49
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网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国务院412号令。
1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2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构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人民银行(国务院412号令 216 项);
4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银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82 项)。
50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412号令。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412号令 12项);
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 81 项)
51
证券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412号令。
1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注:证券部分):财政部、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 82项);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83项);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83项);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86项);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务院412号令387项);
8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89项);
9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90项);
10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核准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391项)。
5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412号令。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部分):财政部、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82项);
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注:证券投资咨询部分)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国务院412号令83项)。
53
期货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国务院412号令。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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