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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思考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立法者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刑犯人权的保
障所设置的一道特殊的审判程序,表明了司法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
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就已经被正式
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不过,汉代也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还
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使用的制度;隋唐时
期,死刑复核程序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程度;明清时期,死刑复
核制度达到进一步的完善。古代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和死刑复奏程序并
存的,死刑复核的权限集中,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直接言词审理,并且
十分注意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我们要借鉴古代的这一优秀法律文化
遗产,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从而真正达到限制死刑
适用的目的。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 死刑核准权;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一、前言
2007 年的首日,注定将是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一天,注定要被新中国
的法制史所铭记。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这是 20 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大的调整。 有法学专 "
家这样评价称,这一足以让世界瞩目的刑事制度变革,是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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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宣示,是我国履行国际人
权公约的重要体现,这一政策对于保障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假
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刑事诉
讼法上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
性事件。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
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
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
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
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
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
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1]。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
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
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
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
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
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2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3.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2]。
三、死刑复核核准权的几度下放与收回
(一)下放与回收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总结了历史 ,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于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44 条、第 145
条、第 146 条、第 147 条和法院组织法第 13 条,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
核和审判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
法院,而且明确规定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指出死刑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
中于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未
曾实施已几成文。为了打击严重的现行刑事犯罪,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作出决定,在 1980 年内,对杀人、
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
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使。接着,1981 年 6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作
出《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 。
1.在 1981 年至 1983 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
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市、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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