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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和对法治国家理想的追求,法律结
论确定性的问题、法律推理的作用问题从近代以来一直是法律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激烈讨论的话题。法学界对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法律推
理对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有无作用等问题上有何认识法律推理怎样保证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结论有无确定性
法律结论有无正确的、 确定的答案? 法律推理能否保证司法实践中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这是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长期争论的一个基
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近代以来在法学理论中主要有三种回答。
第一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回答。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推理的作
用,认为法律结论有确定的甚至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形式主义追求
形式正义,主张一致地、无例外地适用普遍规则和机械地比照案例判
决案件。法律形式主义坚持法律的"逻辑自足性" 认为法律推理即是 ,
"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条文作为大前 ,
提,以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形式逻辑规则推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法治就是严格按照逻辑规则得出必然的法律结论,在法律推理中,法
官要避免法律以外的主观因素对法律结论的影响,认为法官的头脑是
一架自动售货机,上面输入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下面就会自动出现
法律判决的结论。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极端形式主义者认为,任何案件
包括疑难案件都是有唯一正确答案的,法律推理能指引司法实践达到
这一确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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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法律怀疑主义的回答。法律怀疑主义者否定法律有正确
答案,他们认为,法律结论是依据不确定的法律事实和模糊的法律规
则作出的,法官个人的因素在法律判决中起作主要的作用,法律判决
无所谓正确不正确之分。其主要代表是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美
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大法官霍姆斯对主张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
作用的观点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
验"的着名命题。卢埃林和弗兰克等则分别从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
不确定性来批评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观。20 世纪后期新出现的批判法
学运动,认为法律推理并不是纯粹法律的,法律推理是政治性的,政
治和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判决中起主要作用。 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不同,
因此,法律判决具有不确定性。批判法学甚至认为法律推理不过是一
种伪装和麻醉剂。
第三种是折中的回答。在近现代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中,形式
主义和怀疑主义之间有过无数次的论战,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波
斯纳等法学家走第三条路线,即折中和调和的路线。他们认为,大多
数案件是可以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来求得正确答案的,但有少数疑难案
件不能单纯依靠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得出结论。综合法学派的博登海默
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认为,简易案件可以用形式逻辑的
三段论就可以得出法律结论,而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中通过实质法律推
理,通过价值判断也可以得出结论。
许多法学家对法律确定性的重要性作过深刻论述。笔者以为,法
律确定性不仅具有该当性,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方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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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许多规定目的就在于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结论的唯一
性。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来看,一是审判制度中的实行终审制度,同
一审级不能作出模棱两可的决定,都是为了保证结论的唯一性,也只
有结论是唯一的才有执行的可能。按照证明责任原则,负担证明责任
的一方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实行无罪推
定。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运用,还为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提供了
技术上的支持。本文下面的部分将对这后一个方面作分析说明。
二、法律推理如何实现法律结论的确定性
一) 法律推理对于法律结论的确定性这一法律基本价值目标的重
要性逻辑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的基本价
值目标。 逻辑发展史和逻辑学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规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亚里士多德逻辑产生的动机、莱布尼茨数理逻辑的构想:逻辑等于计
算、弗雷格坚持外延论题的逻辑主义,坚持把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
西分开,都是在追求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学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
它研究推理的规则,就是为了保证推理结论的确定性。逻辑学的基本
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要求思维一致性、无矛
盾性,最集中地体现了逻辑学科追求思维确定性的本质特征。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法律推理的正确运用——为司法判决确立正
当理由,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重视法
律推理的作用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一个标志。法律推理就是为判决提供
正当理由,说明它具有说理的作用,是与长官意志相对的概念,它的
产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 o[21118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 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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