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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之构思
摘要: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生效判决的予以救济的程序,是一种特
殊的审判程序,由于它是对法院生效判决既判力相背离的,应该予以
严格的限制。长期以来,基于国家本位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立法
指导思想,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定的比较概括,大多属原则性规定,
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而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审判,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
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利益冲突存在问题改革构思
一、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启动存在的问题
(一)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过于原则
在我国提起刑事再审的比例并不高,似乎理论上的可能并没与转化为
现实存在,原因就是我国刑诉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较原则,随意性较
大,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很难启动,特别是
当事人认为案件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
(二)关于当事人申诉的规定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笔者认为,首先,在国家刑事追诉权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程
序中,使用"申诉"这个词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社会其他领域中我
们也经常听到申诉这个词,这会造成一般人认识上的错误;其次,刑
诉法并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申诉主体的申诉顺序有明确的规定,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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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会造成申诉多,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的混乱;最后,
刑事申诉仅仅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
序的启动,笔者认为,这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是不
公平的。
(三)提起再审的方式规定不严密
我国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
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概括,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论,具体如下:(1)
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无利益即无诉讼"的原则,
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未经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被告人双方
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对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①
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之构思
(一) 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并分别设 区分
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我国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将再审分为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
判决人的再审,笔者也赞成该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区分有利于被
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要发现已生效的判决、 定确有 裁
错误,均应提起再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再审理由,所以
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终结后一般都不会提起再审,很有可能造成
一些错案得不到纠正,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
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二)赋予被告人再审申请权,构建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与刑事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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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认为裁判的结果有错误,却没有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
权利,这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理念的。所以我们一定要赋予当事人,
特别是被告人的申请再审权。
具体做法是: 1)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申请再审程序, (
这种程序应当类似于当事人的起诉,只是在是否立案的条件规定上,要
明确而又非常严格,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以后,决定是否开始重新
审理案件。②(2)确定申请再审权行使的顺序和期限。我国刑诉法对
于申请主体的先后主次没有区分,一般认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优先,近亲属次之(一般限于配偶、直系亲属) 。关于申请期限,对于
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期限应当不做限制,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
的申请期限,应但限于被告人所犯罪行之诉讼期限之内。 3)由于被 (
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启动再审的理由上应设计出最大限度范围内的有利被告人的启动再
审理由。这种观念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标志。
(三)提起再审方式之完善
1.保留法院对审判错误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的权力
笔者承认由人民法院任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背离了控
审分离原则,而且,不可否认,这种作法也确实给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但是,笔者反对完全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的主张, 主张保留法院 即
对审判错误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的权力。
2.明确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决定主体以及适用情形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主体,有些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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