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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质量管理,根据《北京市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结合昌平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统计质量是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
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统计业
务流程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 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综合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
建立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职责清晰、管理严格、过程可控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六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昌平
区统计局、北京市昌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以下简称"昌平局队"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计
调查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综合统计科负责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统计所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
工作,并负责统计设计、审批管理、综合评估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综合统计科负责调查对象管理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宣传科负责数据发布与传播环 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实施统计调查任务的专业科所负责确定需求、任务部署、数据 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综合统计科负责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科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确定需求
第八条 定期开展需求调研。各统计科、统计所(以下简称"各科、所" 定期开展 )要
需求调研,主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对象、统计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及时
了解各类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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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估并反馈用户需求。各科、所要认真分析和评估统计信息需求,充分考虑
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满足需求所需的业务、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可
行性分析,并将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用户反馈。
第十条 确定统计调查内容。各科、所要根据评估后的用户需求,与相关单位沟通协
调,明确拟开展统计调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间、频率和经费来源等,新增或调整的
统计调查内容必须经综合统计科、财务科及其他相关科室审核。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统计调查的适用性。各科、所要定期对现行统计调查内容的实用
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已经不能满足统计服务对象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可以通 过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等方式获取的内容,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统计设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各科、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北
京市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设计要体现顶层设计、整体设计的理念,统
筹考虑统计需求和统计能力,按照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合
理设计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四条 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要满足统计调查设计
要求和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需求。新建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对已有信息系统及基础设 施升级改造,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活动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规
定》 要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 ,
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内容设计要规范统一、精简高效、操作性强,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等相关要求。指标设计要做
到名称规范、概念清晰、口径范围明确、数据来源可靠。
第十六条 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设计要科学合理,积极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拓展统计数据来源渠道。能利用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可以满 足需求的,不得另外开展统计调查;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得采用传 统的逐级上报方式;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要合理设定抽样精度、样本量及其分配。要合理安排现场调查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频率
和上报时间等。
第十七条 建立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填报可行性测试制度。要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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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测试工作要求,对新建和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评估。要选择部分
调查对象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模拟试填,进行填报可行性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对调查表
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科学合理设定统计业务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工
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保证统计调查工作每个环节的顺利推进并达到质量要求。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科、所在执行北京市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
确需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或频率的,必须按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 》和《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
第二十条 按时公告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各科、所要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按
时发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已批准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科、所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
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需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的,要
重新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做好调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对昌平局队开展的制度外调查项目进行登记
管理,包括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布置的调查,区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调查和各科、所自
主开展的调查,并定期对常规制度外调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任务部署
第二十三条 统一发文布置并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各科、所要在统计调查开始实施前,
统一印发文件进行布置,并将调查人员、经费和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做好业务和
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确定统计调查单位。各科、所开展统计调查时,要统一使用经综
合统计科和专业科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信息,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
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要按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
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综合统计科。
第二十六条 做好软件支持。要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
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分配、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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