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平区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质量管理,根据《北京市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结合昌平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统计质量是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 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统计业 务流程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 处
2、理、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综合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 建立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职责清晰、管理严格、过程可控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六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昌平 区统计局、北京市昌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以下简称"昌平局队"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计 调查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综合统计科负责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统计所统计
3、质量全过程管理 工作,并负责统计设计、审批管理、综合评估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综合统计科负责调查对象管理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宣传科负责数据发布与传播环 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实施统计调查任务的专业科所负责确定需求、任务部署、数据 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综合统计科负责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科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确定需求 第八条 定期开展需求调研。各统计科、统计所(以下简称"各科、所" 定期开展 )要 需求调研,主动
4、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对象、统计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及时 了解各类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信息需求。 -1- 第九条 评估并反馈用户需求。各科、所要认真分析和评估统计信息需求,充分考虑 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满足需求所需的业务、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可 行性分析,并将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用户反馈。 第十条 确定统计调查内容。各科、所要根据评估后的用户需求,与相关单位沟通协 调,明确拟开展统计调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间、频率和经费来源等,新增或调整的 统计调查内容必须经综合统计科、财务科及其他相关科室审核。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统
5、计调查的适用性。各科、所要定期对现行统计调查内容的实用 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已经不能满足统计服务对象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可以通 过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等方式获取的内容,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统计设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各科、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北 京市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设计要体现顶层设计、整体设计的理念,统 筹考虑统计需求和统计能力,按照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合 理设计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四条 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
6、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要满足统计调查设计 要求和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需求。新建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对已有信息系统及基础设 施升级改造,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活动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规 定》 要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 , 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内容设计要规范统一、精简高效、操作性强,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等相关要求。指标设计要做 到名称规范、概念清晰、口径范围明确、数据来源可靠。 第十六条 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设计要科学合理,积
7、极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拓展统计数据来源渠道。能利用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可以满 足需求的,不得另外开展统计调查;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得采用传 统的逐级上报方式;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要合理设定抽样精度、样本量及其分配。要合理安排现场调查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频率 和上报时间等。 第十七条 建立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填报可行性测试制度。要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调查 -2- 项目可行性测试工作要求,对新建和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评估。要选择部分 调查对象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模拟试填,进行
8、填报可行性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对调查表 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科学合理设定统计业务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工 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保证统计调查工作每个环节的顺利推进并达到质量要求。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科、所在执行北京市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 确需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或频率的,必须按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 》和《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 第二十条 按时公告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各科、所要通过官方网站
9、或相关媒体按 时发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已批准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科、所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 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需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的,要 重新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做好调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对昌平局队开展的制度外调查项目进行登记 管理,包括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布置的调查,区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调查和各科、所自 主开展的调查,并定期对常规制度外调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任务部署 第二十三条 统一发文布置并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各科、所要在统计
10、调查开始实施前, 统一印发文件进行布置,并将调查人员、经费和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做好业务和 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确定统计调查单位。各科、所开展统计调查时,要统一使用经综 合统计科和专业科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信息,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 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要按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 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综合统计科。 第二十六条 做好软件支持。要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 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分配、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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