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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法官独立是其
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审判权力逐步下放,
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可喜之处。但同时,司法腐败也正成为不容忽视
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平衡法官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与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独立应当是有限的,监督尤其是内
部监督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与价值基础、法院内部监督的涵义与功能、当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职权与内部监督之间的矛盾、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与法官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统一性进行论述,期望能为处理好当前"放权"
和监督的关系、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真正落实献出绵薄之力。
主题词:独立审判,内部监督,公正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审判独立就
没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职权,但这并不排斥对审判的监督,而且需要后者来保证其价值的实
现。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方面要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真
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以在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的同时不致侵犯审
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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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价值基础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老牌资
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作出规定。近 20 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
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 、
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
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审判独立或者说是
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
予以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 "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
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 。日本宪法规定, "所有法官依良心
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1964 年苏俄民事诉讼法 "
典第 7 条规定,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时候, 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
" 审判
只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处理民事案件。 "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
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
涉,惟法是从。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其中,
相对内部监督而言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
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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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
级法院法官的影响。 《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
"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和组织、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决不能影响法官
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就法官方面来说,他们应当以对其司法体
系中的法规完全负责的态度单个地或集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
关于法官独立性的内容,德国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
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机关、独立于政府、
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独立于国民的声音、独立于
自我、偏见和激情。
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在基本法上确立
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我国法律仅是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而
对于法官独立审判则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基础
1701 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
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在"行政权独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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