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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执行的前提条
件。失去了这个条件,罚金就不能执行。罚金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
同样的犯罪人由于贫富的差异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两种结果。为了维
护罚金刑的严肃性,法律必须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罚金刑易科就是
主要的解决办法之一。虽然罚金刑易科问题只是属于罚金刑执行中的
问题,但是,其重要性却足以关系到罚金刑本身的存亡。因此有必要
对罚金刑易科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易科的形式和现状
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对无经济能
力的犯罪分子不能执行,这是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
补救,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不同的规定,但广泛采用的办法是易
科。
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具体到罚金刑易科含两方
面的内容,其一是以罚金代替所宣告的徒刑,其二是以其他刑罚代替
所宣告的罚金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外国的刑事立法,
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罚金易科自由刑、当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自
由刑以代替罚金刑。如德国、日本、印度、捷克、匈牙利等国都有这
种规定。
2. 罚金易科劳役:当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
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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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易以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刑执行。1935 年旧中国刑法第 43 条规
定: "受拘役或罚金刑的宣告,而犯罪动机在公益上或道义上显可宥恕
者,得易以训诫。 "
4. 自由刑易科罚金:即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
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世界上部分国家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
在我国,罚金刑易科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个禁区。在理论
界,人们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坚持禁止易科的原则。持这种观点的
理由之一是,禁止易科徒刑和易科罚金,这是由我国刑罚的目的决定
的。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适用刑罚,剥夺犯罪
分子的一定自由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一定的惩罚,
对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是不可能的。如果对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易
科罚金,只要缴纳一定金钱就可以获得自由,难以使犯罪人真正认罪
服法,如果对适用罚金的犯罪分子易科徒刑,就会使其认为因无钱而
坐牢,进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对抗教育和改造,而达不到刑罚的目
的。禁止易科的理由之二是,认为允许易科,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总是有好有差的,如果
因为其经济状况较差,无罗缴纳罚金而被剥夺自由或如果经济状况较
好的犯罪分子通过缴纳金钱而不受拘禁,那么人人平等又如何解释
呢?刑罚既经确定,再以易科变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有失法律的
尊严。这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可能出现"以罚代刑"的现
象。
在我国法律中,不允许将剥夺自由的刑罚易科为罚金,也不能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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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为剥夺自由的刑罚。但是在我国司法界,禁止罚金刑易科的戒律
与罚金刑变相易科的现象一直并存。 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现状说明,
与其这些现象经常出现,不如从法律上恢复罚金刑易科制度在刑罚体
系中的本来位置。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确立与思想观念的变化
罚金刑易科问题,中外学者褒贬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是肯定说和否定
说两种主张。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一直存有不同认识。究其根本原因,
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从多年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旧的观念不除,
罚金刑易科制度就难以确立,而易科制度不确立,罚金刑就不可能在
刑罚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力。
1. 罚金刑易科与刑罚观
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首要非议,是所谓的"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 。
究竟什么是刑?什么是罚?很显然,这里的"刑"是指剥夺生命和自
由的刑罚, 罚"是指剥夺财产的刑罚。罚金刑是以剥夺罪犯的一定数 "
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在单科罚金的情况下,往往给人造成以钱赎罪的
印象,罚金刑易科制度也往往让人们认为"以刑代罚"或"以罚代刑" 。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对一般犯罪来说,刑罚共分八种,即死刑、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
权利三种附加刑。这八种刑罚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任何抬高一种而贬
低另一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把刑罚强行拆分为"刑"和"罚"两
部分,唯一的意义就在于抬高"刑"而贬低"罚" 际上是我国历史 ,实
上重刑主义倾向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重刑主义是具有传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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