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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工伤保险补偿纠纷的法理评析
摘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
系。工伤保险补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不能
相互代替。因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而受到伤害的职工,在获得
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关键词: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竞合
一、问题的提出
吴某某系江苏省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 年 3 月 15 日,
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就有关赔偿
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吴某某与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
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37000
元,单某某赔偿 1500 元。事故发生后,经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
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经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吴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由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
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州市某纺织
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州
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认为吴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
赔偿, 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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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吴某某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单某某的过错造
成的,这就产生了雇员能否既依照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又
依据民事侵权法获得民事赔偿的问题,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本文拟
从法理的角度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有关工伤保险纠纷的处理有
所裨益。
二、工伤保险补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异
(一)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
病、致残、致亡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劳动者及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
必要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
险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关系。
(二)因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
请求权与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
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劳
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的 。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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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工伤保险补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两者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是劳动保险机
构(或用人单位) 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 ,
赔偿。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承担赔偿义务的是机动车方(肇
事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
, 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三、国外有关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机制的适用关的基本
模式
第一,择一选择模式。即在工伤发生后,雇员可在工伤保险与民
事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
择工伤保险赔偿。若选择了工伤赔付,则不能再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反之,亦然。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
用此种模式,但因其固有缺陷后来均已废止。
第二,取代模式。即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向工伤保险机构
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
偿。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等国。
第三,兼得模式。即允许受害雇员既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
济,又接受工伤保险给付。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最具典型意义
的是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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