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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全套课件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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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学概论,第一章 导论,(一)法的定义和法的作用,1,、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具有普遍性,即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2,、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1,)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性能。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作用。,(二)权利与义务,1,、权利和其特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

3、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三种权利要素及其关系,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可以看出其内容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2,)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3,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破坏了法律关系,也就违背了国家意志。,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

5、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1,、法律规范的含义

6、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结构至少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主要特征:,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但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凡是根据同一种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

7、的法律部门,如刑法部门、民法部门等。,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即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4,、我国的法律体系,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下列九类,即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其中每一个基本法律部门之下还包括若干层次的子部门。,(五)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部分:,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人们的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等等。,法律责任的

8、内容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负担、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宣布行为无效等等。,2,、法律责任的分类,(,1,)依违法者有无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危害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定的危害行为或事件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负有间接的责任或与此相关联的其他责任,或根据社会公平的原则而应当对某些行为、事件承担责任,所有上述责任就被称为“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2,)依据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四种法律责任,即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

9、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规范,其所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有些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均为惩罚性的,有些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兼有惩罚性和非惩罚性。只有承担惩罚性责任的方式才是法律制裁。,1,、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立法的特点表现在:,它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方式之一。它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活动。它具有法定的程序性。,(六)法的运行,2,、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它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

10、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根据宪法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民族自

11、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3,、执法,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作“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4,、行政执法,1,行政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执法有两大特点:,行政执法权

12、是一种主动权,具有积极主动性。,2,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性和应急性。,5,、司法,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其特点在于:,法定性,;,专业性,;,强制性,;,程式性。,6,、守法,守法,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中国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外国组织、公民和无国籍人。守法的范围,指那些由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此外,由执法机关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判决书,公民

13、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文书(合同)等,也都是应当遵守的文件范围。,7,、违法,违法,是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构成违法,须具备以下要素:,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主体必须有法定责任能力。,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即指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1,、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国家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社会现象,有着共同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具体来说,两者的联系表现为:,(,1,)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2,)国家离不开法律,

14、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七)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2,、法与政策的区别和联系,从近现代国家治国方式发展变化的总趋势看,法律日益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表现在:,法律以政策为指导。立法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且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政策是法律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法律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3,、我国的法与政策,在我国,法与政策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

15、问题。,(,1,)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重视政策,忽视法律。给我国法制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副作用。,(,2,)随着经济、政治的变迁,中国在治国方略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进而再过渡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式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将逐步走向依靠法律作为主要社会调整手段的法治之路。,4,、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和道德均属于社会规范,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法

16、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表现在:,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一是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二是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三是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四是有些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1,、法制的概念,其定义如下: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八)社会主义法制,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

17、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上述四项基本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四个基本标准。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3,、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在理论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4,、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18、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就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的发展提出的一个新的更高的目标,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完善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地说,这一治国方略提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9、是保证国家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国家。,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把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专政有机结合起来,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它坚持党的领导,是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而又奉行“普遍守法”原则的国家。,它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文化传统和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国家。,6,、社会主义法治国

20、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大体上表现为:,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目标。,(,2,)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一些条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包括:

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第二章 宪法,(,一,),宪法,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因素:,(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是公民权

22、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它表明,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自人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卫人民。我国,宪法,第二章,用,17,个条文列举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并限制了国家的权力。,4,、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所体现的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全面的。,宪法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全面地、集中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特点。,5,、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

23、和。,现行宪法保障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2,)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宪法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的体系。,(,5,)宪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6,)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1,、国体与政体,所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在国家中的地位。这种地位

24、体现着两种关系,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国家形式。,(二)我国的基本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的民主,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

25、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该制度包含四个方面:,(,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全体。,(,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5,、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核心。所谓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

26、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选举原则是选举制度的精髓,其内容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秘密投票。,(,5,)差额选举。,6,、国家结构形式和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划分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主要形成了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有三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即中央与普通地方(省、市、县、乡镇)的关系,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7,、我国的经济制度

27、经济制度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8,、我国的四种经济形式,我国的四种经济形式包括:,(1),全民所有制经济;,(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9,、我国文化制度,我国文化制度,集中体现在,宪法,第,19,条至第,24,条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体上可以分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

28、德建设两个方面。,(,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

29、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0、性;,(,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四)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2,、我国国家机构概况,依据宪法,我国国家机构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又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

31、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3,)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了代表特定的权利:,1,提出议案的权利。,2,言论免责权。,3,人身受特别保护权等。,第三刑法,(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制的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种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根据内容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2,、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2,)单行刑法或特别法。,(,3,)附属刑法。,3,、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

32、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5,、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33、1,)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空间效力可从三个方面掌握:对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效力、对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及对国际犯罪的效力;,(,2,)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我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与犯罪构成,1,、犯罪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刑法,第,13,条给犯罪下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34、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一般要件,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犯罪构成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一般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

35、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并非所有的社会利益都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4,、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行为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行为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5,、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36、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1),危害行为,(,2,)行为对象,(,3,)行为的危害结果。,(,4,)犯罪的时间、地点,就是犯罪活动的时空范围。,(,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两个客观方面的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这五要素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是选择性要素。,6,、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7,、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4,条对刑事责任

37、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正常人达

38、到了规定的年龄就具有对相应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有些人由于精神或生理上的缺陷而丧失或减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此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

39、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10,、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两个因素:,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40、的心理态度。,11,、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

41、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13,、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14,、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15,、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1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

42、意的过失的区别,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1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违反刑法)发生了误解,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妨碍犯罪的成立;,(,2,)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可以按以下原则解决:,如果行为人本无犯

43、罪意图,因“认识错误”而致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判断其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可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某种犯罪故意,在犯罪过程中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该“认识错误”不妨碍该故意犯罪的成立。,(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

44、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特殊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的,无必要限度的限制。,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45、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种类型。,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四)犯罪的形态,2,、犯罪既遂,犯

46、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它们的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1,)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2,)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3,)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3,、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成立预备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行为人进行了准备工

47、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

48、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2,)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客观性,犯罪中止不仅仅是内心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行为表现。,(,4,)有效性。在

49、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1,)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不仅对犯罪持故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五)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

50、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两种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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