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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诺与现今银行业概况之国际贸易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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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书面报告--中国入世承诺与现今银行业概况 指导教授:林彩瑜 老师 第七组 社延A 931一五114 吴美璇 英四A 94121123 周欣莹 英四A 94121128 林紫韵 日延A 93122一五1 林思薇 德文延 93123020 赵志豪 德文延 93123028 邓羽涵 法四D 94141452 陈采婷 资延A 93一五6一五5 王星尧 国际交流 97881093 胡艳 一、前言 (一)、为什么我们选择做中国? 如我们所知,中国现在已经是主要的出口国之一。由其它有着地广人才多的优势,使中国在全球贸易的地位已经是举足轻重。根据中国由2000年到2007年的GDP显示,中国在加入WTO后,GDP的成长速度相较于入世前是成长的更加快速,由此可见,中国的实力的确越来越不可轻忽。再看台湾与中国两岸贸易总额的数据,两岸皆加入WTO后,双方的经济合作关系可以看出是更加的紧密,无论是进口或者出口,贸易额都是较入世前成长的更加快速。 中国无论在政治上或者经济上都深深影响着台湾,尤其近年来两岸有更加紧密的现象,未来中国也有可能是我们最佳的贸易伙伴,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选择中国这个议题的最大主因!接着我们也将由各方评论来看中国以及以中国的角度看自己: (二)、为什么选择银行业? 中国是世界第七大经济体,从各种评论以及之前一些报告组的报告中都不难发现中国近年来也成为各国争相头投资的一块大饼。于服务市场方面,在入世时,中国大陆承诺开放部分涉及多种服务之市场,并逐步取消行业的投资型态、数量、地域及业务范围及限制。以银行业为例,2005年以前,中国将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允取合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成立。有鉴于此,基于中国大陆的市场开放,我们看好中国大陆金融服务业的前景,除了中国当地人民需求外,外商各行业也渐渐在中国金融业这方面有所投资,不再像先前想投资但是有诸多限制,所以我们看好在银行业这部分将有所发展,而为大家首先介绍关于中国加入WTO后的概况: 二、中国入世评论 (一)、引言 在评论的部份,本组广泛搜寻中西方各国、各界针对中国大陆加入WTO的看法和评论,藉以呈现出中肯的客观看法,以提供大家作为参考。 (二)、西方各国对中国入世的看法与评论 1. 帕斯卡尔·拉米(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 中国如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出口方面表现强劲,出口占GDP的比重超过30%。2005年取消了普通商品进口许可证制度。如今,中国已普遍被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国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2. BBC(英国广播公司): 中国加入WTO,把一个拥有一三亿人口的市场带入了全球,这代表这样大的消费市场将对国外的产品和服务业开放,具有竞争力的中国产品也将进一步进入全球市场。 3. 布什总统: 两岸入世将带来全球经济增长,欢迎中国与中华台北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美国准备与两岸进行建设性的努力,协助他们面对入世后的挑战,展望更大的贸易将带给人民更大的好处。 (三)、中国内部对于中国入世的看法与评论 1. 龙永图(中国首席谈判代表) 在入世之前,中国政府部门还曾通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花钱请一大批专家来审查中国各个经济部门并就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意见。现在世贸组织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完整的机制,世界各地各方面专家万里迢迢跑到日内瓦去,对我们的贸易体制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中国为准备这个审议,也需反思在各个领域如知识产权、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等方面都还有哪些差距,这是一个很好的互动过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世贸组织能够提供这一机制,使我们了解其它方面对中国的看法—哪怕是批评—是很好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审议过程中非常合作的原因。事实上,总体上讲,世贸组织的绝大部分成员也都采取了比较合作和善意的态度。 2. 严以宁(大陆著名经济学者) 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中国加入WTO都是利大于弊。其最大的好处,一是加快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转换政府职能使政府的管理机制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这两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加入WTO后,政府职能的转换势在必行。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符合WTO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领域要准入,国家保护的政策要取消,政策的透明度要增大,政府不再控制企业,而应当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转变为企业生产活动的服务者。入世后的大形势逼着政府给企业松绑,让企业成为真正市场的主体。这就是WTO给中国带来的最大好处。 3. 中国一般大众对于中国入世的看法与评论 出租车司机:期待更物美价廉的汽车 广告业务:担心在广告上有经验的外资厂商来抢生意 中学教师胡涣:入世对国内垄断行业得冲击最大 小公司职员:虽然很多行业会受到冲击,但是优胜劣汰不可避免,入世是推动作用的外力 农民: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入世前抢着注测商标 商业合伙人:市场庞大、发展迅速的中国加入WTO后,会为中外企业提供无限的商机汗广阔的舞台 律师事务所: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调整迎接挑战 三、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大陆加入WTO后对金融服务业的承诺 (一)、中国加入WTO正式协议,在市场开放方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工业品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 在2005年,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从加入WTO时的16.1%降至9.2%,其中汽车、电子及通讯产品、家具、烟草等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在75%以上;同时,目前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也将在2000~2005年间逐步取消。在2005年,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从加入WTO时的16.1%降至9.2%,其中汽车、电子及通讯产品、家具、烟草等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在75%以上;同时,目前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也将在2000到2005年间逐步取消。 (表一) 非关税措施的排除承诺: 中国大陆 进口许可证管理 依照WTO输入发证协议规定办理。2002年已取消酒类、彩色感光材料、谷物、 植物油等 47 个税号商品之进口许可证。 配额限制 取消电冰箱、彩视显像管及收录音机等共 一五0 个税号商品之配额限制,占全部配额管理项目240 项的 62.5%。至2005年执行完毕 标售进口权利金 取消机电产品等计 62 项,于2004 年之前逐步废除。 2.农产品平均关税由加入WTO时的25.9%削减到17.2%,并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等大宗进口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配额内的进口征收1%到3 %的低关税,而超过配额之上的进口征收通常40%以上的高关税。 在2000到2005年期间,配额量将保持每年一五%的增长,并且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也将逐步降低。在2000到2005年期间,配额量将保持每年一五%的增长,并且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也将逐步降低。 (表二)关税减让承诺: 中国大陆 工业产品 农产品 2001年 12.69 % 19.28 % 2002年 11.4% 一八.1% 2003年 10.3% 16.8% 最终税率 8.92 % (2008年前完成) 一五.02 % (2010年前完成) 3. 开放服务业部门的市场准入。中国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将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将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中国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将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将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 而在2005年将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提高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所占有股份的比重限制,对外资银行,则在加入WTO的5年后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而在2005年将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提高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所占有股份的比重限制,对外资银行,则在加入WTO的5年后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 中国在近10年内已经大幅度地降低了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准。在1996年的关税改革中,算术平均关税率从1990年的43%降到了23%,而在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在加入时为17.3%,而且根据协议,中国承诺到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关税总水准将降到10.17%,而且主要的关税减让要在2005年前完成。在1996年的关税改革中,算术平均关税率从1990年的43%降到了23%,而在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在加入时为17.3%,而且根据协议,中国承诺到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关税总水准将降到10.17%,而且主要的关税减让要在2005年前完成。 在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可以对比看出,有效保护率在30%以上的只有制糖业、摩托车和电车等其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其它饮料制造业、水产加工业,而引人注目的汽车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率则降到了不到20%。 (二)、水平承诺部分 在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股权合资及合作经营两类。而关于金融服务业之特定行业承诺将作进一步的探讨。 1. 市场进入限制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标明。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在CPC861、862、863、865下部门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a)居住目的为70年;(b)工业目的为50年;(c)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d)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e)综合利用或其它目的为50年。 (4)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a)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b)对于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c)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b)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d)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中国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的外国自然人。其雇主为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的其它成员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停留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1. 会计服务2. 医疗和牙医服务3. 建筑设计服务4. 工程服务5. 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6.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7.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8. 教育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且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与其雇主签订合同的中方合同主体应为具有教育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9. 旅游服务。(e)其它类别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为机器或工业设备提供配套安装或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服务的提供需建立在机器或设备所有者向制造者支付费用或签有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均为法人。此类自然人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规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此类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业)资格。 2. 国民待遇限制 (3)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对于中国入世后制定的给予任何新部门的和分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 (4)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三)、中国入会后有关金融业方面的特定承诺 (表3)大陆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它承诺 B.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银行服务如下所列: 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賖帐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包括投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限制 (3)A.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地域限制将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 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审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B.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 对于本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它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者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而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它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档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它,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将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四)、入会后承诺执行情形 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大陆已开放了104个,接近发达成员的平均水准(108个)。 在银行业方面,截至2005年底,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立了254家营业性机构;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家银行在大陆设立了240家代表处。截至2006年5月底,外国银行可在25个城市开办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在大陆的资产绝对额,从1994年底的1一八.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底的871.85亿美元,11年增长了7.36倍。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截至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大陆设立7家汽车金融公司,3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程,也在稳步进行。 在证券业方面,截至6月底,已设立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23家,合资证券公司7家,上海、深圳从事A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达到39家和19家,有4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在保险业方面,截至2005年底,在大陆保险市场的82家保险公司中,外资保险公司已占半壁江山,达到41家,分支机构接近40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在大陆的增长速度,是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2005年前10个月,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8%,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56.1%。在金融业以外,大陆的市场开放也继续深化。 在商业流通业方面,2005年底,大陆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数量、地域和股权比例限制,全面开放市场。大陆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341家,开设店铺5,657个,新设外资商业企业数量超过了1992年至2004年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总和。外商投资大型连锁超市在大陆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2005年已超过四分之一,少数城市达到50%以上。 在电信、交通、教育、旅游等其它服务部门,国内市场的开放也不断加深。 近年来,大陆金融业引进外资的力度也在逐步增强,2005年大陆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外商实际直接投资达到1一八亿美元。 至2006年12月11日,大陆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即将结束,大陆将完成绝大多数的入会承诺。因此,其未来履行承诺之方向,将以少数自2007年起开放的项目为主。例如,依据入会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将开放化肥零售和批发业务(大陆自2002年起,对化肥实行国营贸易进口管理,取消化肥进口配额,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根据大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12月11日起,化肥分销业务(包括批发零售)将对外资开放,目前,大陆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2005年,大陆生产化肥5,220万吨,约占世界总量的1/3;消费量5,700万吨,约占全世界化肥用量的35%左右。大陆也是化肥进出口贸易大国,今年前9个月,全国化肥进口771.6万吨,出口344.1万吨,预计全年进口1,250万吨,出口450万吨。 同时,旅游服务独资型态经营者,将可于中国大陆入会后6年内获准设立。 此外,大陆国内及国际电话服务2007年起取消地域限制;外人股权比例限制2007年起不得超过49%。 至于其它服务处市场开放,将视新回合谈判进展而定,例如电信服务部门之进一步自由化,如外资参与之股权程度,将于新回合谈判进行讨论。 另外,在政府采购方面,中国大陆承诺入会时,将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观察员,并进行谘商以成为GPA会员。而在尚未加入之期间,允诺其各个中央及次级政府的政府及公家机关团体(除纯粹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外)的采购作业将一律透明化,并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提供全体外国厂商同等机会参与投标。 大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落实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迄今为止,大陆已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大量政府采购信息可在网上免费获得。凡是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领域,所有外国供货商均享受同等待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大陆将在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谈判。 在其它承诺方面,大陆同意入会后8年内,每年须接受WTO委员会对中国大陆经济及外贸体制之改革是否依据其承诺事项的检讨,之后在第10年或经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一次总检讨(过渡性检讨机制)。 根据议定书第16.1条之规定,在20一三年11月之前,中国大陆所输出之任何产品,只要对进口国之影响造成市场扰乱,或有造成市场扰乱之虞,进口国便可针对中国大陆之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工作并要求协商,其要件远低于一般防卫条款所规范「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之标准;同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规定若其它世贸成员认为来自中国大陆受ATC规范之纺织品进口增加,对市场造成干扰,并可能妨碍有关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则有权限制该等大陆产品进口(「过渡性纺织品特别防卫机制」,2008年12月31日到期);以及加入WTO议定书第一五条明确,在入世后的一五年内,各国可以继续把大陆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对大陆不利的反倾销规则,都将继续成为大陆必须履行之义务。 此外,当其它成员认定大陆未完全履行入会承诺之项目,将是大陆必须面对的。其中,大陆承诺入会时,将放弃享有开发中国家享有较长调适期之权利,入会时即依照符合WTO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来执行。但缺乏对智慧财产权有效率的保护,仍是中国大陆最大的挑战。对此,美国于2005年所公布的特别301「不定期检讨(out-of-cycle review)」报告中,将中国大陆列为美国「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之一,并提出一系列要求大陆加强智能财产权保护之措施,例如要求大陆承诺加强边境执法,打击盗版电影、音乐、软件以及网络活动,协助美国中小企业主处理大陆智慧财产权相关问题。除此之外,亦于2005年10月间,依据智慧财产权协议第63.3条之规定,要求大陆改善透明度。 2006年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谈判办公室(USTR)发布了名为「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的报告,这是美国自2001年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美对华贸易政策进行的首次全面(top-to-bottom)审议,其中,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最突出的问题,此外,市场准入、补贴、标准与一致化、反倾销法和法律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运用等方面,也是美方关注的主要领域。对此,USTR的优先目标依序是: A、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B、消除服务业(尤其是电信、分销、和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障碍; C、确保标准、技术规章和一致化评估程序的颁布和实施,遵守WTO的要求; D、废除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障碍,以及对可能不符合WTO要求的农业出口补贴; E、确保大陆的行政管理法和反倾销法符合WTO的要求; F、确保在法律法规透明度以及法律运用的一致性方面,遵守WTO的要求。 上述问题都是大陆未来必须面对的市场开放课题。 四、加入WTO后法规的修订与调整 针对中国加入WTO后,根据承诺表上所签定的项目开放的程度,已经应运而生的法规方面,在这部分作探讨与说明。主要会针对对于外资银行的限制开放的情形,针对入世前、过渡时期、及入世五年后作为三个部分来探讨。 本次报告参考的法规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12月生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业银行法》(2002、2004、20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请参见参考数据。    税率方面:    2007年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了25%的统一税率,这个规定使得所有中国境内的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的竞争。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1994年颁布的只适用于中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废止。 而在新阶段中,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以品质为主,资金流动从流入为主转向流入和流出并重,吸收外资的方式从新设企业为主转向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并重。。 人民币业务、营运、外汇业务方面: 可从下列表清晰发现中国大陆开放银行业的逐步过程。 时间 人民币业务营业地域范围 人民币业务范围 外汇业务范围 加入WTO前 试点开放上海、深圳 限外资企业 限外资企业 加入WTO后 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 限外资企业及个人 没有限制 入会三年后 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包含中资企业 没有限制 入会五年后 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包含大陆地区个人 没有限制 目前新版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在2006年12月11日生效,但是在大陆的外资银行并不会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大陆银行业正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注1,必须在大陆注册控股公司,把董事会设立在大陆境内,才可以全面承作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想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需要充实在大陆业务的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在盈利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中所谓的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资银行必须在大陆注册控股公司,把董事会设立在大陆境内,才可以全面承作人民币零售业务。 而外资银行想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需要充实在大陆业务的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在盈利方面满足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在大陆设立独资银行的外资银行,必须在大陆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可申请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资料来源 95年 中国新修订外资条例的政策内涵与影响 严宗大 卢世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后,鼓励分行在中国境内成立子行,可以从事信用卡业务可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需审批、没有地域与对象限制,其中较重要的要点详细说明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后,外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子行与分行所能承做的业务将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与子行可以承做的主要业务有两项不同,外银分行仅能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外银子行则无限制;外银子行可以承做银行卡业务,外银分行不能承做银行卡业务。 子行与分行的差别: 这两项业务的差别,就是子行可以做零售业务,分行则不行。意即外资若不设立子行,将无法经营商机庞大的人民币与消费金融业务,外资银行若想要在大陆吸收人民币百万元以下的小额人民币存款,或是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像是发行银行卡、信用卡等,必须要在大陆本地注册成立子行,如果外资银行未能在大陆注册,对于仅设立分行的外商银行,那么就只能在大陆从事外国人业务或从事大陆个人每笔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等。 资料来源: 大陆开放金融市场,台湾银行业的困境与优势 政大经济系教授、立法委员  李纪珠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二 十七日  贷款部分: 2008年12月9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继执行了12年的“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后,银行贷款将正式介入股权投资领域。 营业许可部分: 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企业并购部分: 2006年8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新规定是对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正案,一方面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注4。   入世前 入世1-5年(过渡期) 入世五年后(法人银行) 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经营5年以上,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品质良好。 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四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经营3年以上,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品质良好。 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4号) 三年分行经验,二年连续获利。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存款    客户存款若未达100万元人民币,只能选择存款在大陆的银行 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银行 客户存款若未达100万元人民币,只能选择存款在大陆的银行 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银行 大陆当局将不再对存款业务设置门坎。 人民币营运地域范围 试点开放上海、深圳 加入后: 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 三年后: 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 限外资企业 加入后: 限外资企业及个人 三年后: 包含中资企业 包含大陆地区个人 办理外汇业务 限外资企业 包含中资企业 没有限制 贷款    不允许企业在并购过程获得银行贷款 允许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银行贷款将正式介入股权投资领域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表一, WTO及加入后五年,外商银行加入银行业务上法规 限制之差异。  银监会的规定:                                                                      (一) 外国银行分行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度纯损益之和为负数,且该负数绝对值与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之和超过营运资金30%的,应当每季度末报告;   (二) 外国银行分行对所有大客户的授信余额超过其营运资金8倍的,应当每季度末报告,大客户是指授信余额超过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10%的客户,该指标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季末余额合并计算; 5. 投资总额上限    (1)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上至五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 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二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 注册资本在一千二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6.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7.  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 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客户存款若未达100万元人民币,只能选择存款在大陆的银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银行 8. 2012前 商业银行贷存比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外商    本地    资金流出    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无限制    储蓄业务    无    无限制    税率    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原) 都用据实扣除税务 (新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原) 都用据实扣除税务 (新企业所得税) 贷存比 48.4% 不得超过75% 营运资金门坎 若想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准备营运资金6亿元。    表二,外商银行与本地银行业务上法规限制之差异。  对于台湾银行业影响:      虽然中国大陆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台资银行但却无缘成为首批进军大陆市场的外银,对台资银行来说,这也埋下日后失去大陆市场的隐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72条中,当然也规定台湾、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此条例,根据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台资银行在升格为分行或在大陆设立子行前,两岸必须建立金融监理机制,然而由于两岸尚未签署金融监理备忘录(MOU),台资金融业者无法马上适用新条例。 再加上我国政策尚未松绑,虽然两岸尚未签订MOU,但业者仍可依其它方式进入大陆市场,惟却面临台湾法规之限制,例如目前许多国家已与大陆签有监理备忘录,因此,只要台湾政府允许业者透过第三地进入大陆市场,则台资金融业仍可及早进入大陆市场。但因政府将银行赴大陆投资列为禁止类,致银行业者无法透过第三地赴大陆设分行、投资、参股或设立子行。 目前已有立委在立法院提案,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除要求将银行业自禁止类去除,依循银行一般海外投资审理规范外,亦要求开放证券业者可「间接」投资大陆,目前两案已获得跨党派立委联署支持,若此案通过,将对台资金融机构登陆有所帮助。 大陆方面现在亦尚未接受台湾业者升格分行的申请。因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这也留下伏笔,若两岸能达成具体协议,台资银行登陆面临到的两岸金融监理问题,应该会比其它外资银行拥有更多弹性。  因此为了赶上其它银行的脚步,台湾应加速签订MOU或是政策松绑,以共享WTO会员国的优惠,然而签订MOU的过程必须谨慎,我们后面会有MOU详细的报告。   批注 条例中所谓的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必须在大陆注册控股公司,把董事会设立在大陆境内,才可以全面承作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想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需要充实在大陆业务的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在盈利方面满足相关要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取消客户对象之限制,可全面服务中资企业及中国居民,并增加外币兑换、同业拆借、外汇信用卡发行、代理外国信用卡发行等业务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五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一五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5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并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品质良好。 第四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品质良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还要考虑外国银行所在国家在相应问题上,是否给中国的银行同等待遇。 第五条 拟设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开设一家支行,应无偿增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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