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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本章重点,1.,仲裁的概念与特点,2.,仲裁协议与仲裁程序,3.,外国与国际性仲裁机构,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5.,诉讼主体与诉讼效力,6.,诉讼制度与原则,7.,商事诉讼的程序,8.,中国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9.,中国的仲裁法,关键术语,仲裁,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仲裁条款,商事诉讼,辩论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诉讼管辖权,执行程序,.,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一、商事仲裁概述,(一)概念与特点,在国际商务中,相关争议的解决通常采取协商(,Consultation,)、调解(,Mediation,or concili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Litigation,,,or suit,)等方式。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简单,气氛和缓,成为交易双方解决争议的首选。多数国际商务纠纷均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和第三方调解方式私下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双方才会进一步诉诸仲裁或诉讼。,仲裁(,Arbitration,)是指双方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裁决的争议处理方式。,也,就是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评判和结论。也就是说,居中公断。所谓商事仲裁,就是商事领域的仲裁制度,即商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其有关争议提交给第三方,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制度安排。,.,仲裁和诉讼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总的来看,仲裁方式对解决商务纠纷更为可取。仲裁条款也因之成为商务合同的标准条款。若打算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交易双方应订有书面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writing,)。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订立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之前,也可在争议之后。商务合同中常见的仲裁条款属于在争议之前订立的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与诉讼相比较,,具有的特点如,表,10-1,所示,(p228),。,.,(二)仲裁协议的作用与基本内容,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等。否则,该仲裁协议无效。,1.,仲裁协议的作用,(,1,)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而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退交仲裁庭裁断。,(,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上述,3,项作用中最主要的是第,2,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2.,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通常认为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1,)仲裁地点,国际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往往远隔重洋,一旦发生争议,无不希望在本国仲裁。若事先对仲裁地点未作规定,届时难免发生分歧。仲裁地点的选择与仲裁适用的规则及法律有密切关系。在哪国,(,地区,),仲裁,通常就适用该国,(,地区,),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法(,Procedural Law,)。有关仲裁地点的常见规定包括:在出口国仲裁;在进口国仲裁;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在被告所在国仲裁。,(,2,)仲裁机构,国际商务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据此,可将国际商务仲裁分为两类,即“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常设仲裁机构可分成,3,类:,.,国际性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Paris,)。,国内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斯德哥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部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等设有分会。,行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GAFT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LMAA,)、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ociety of Maritime Arbitrators,,,SMA,)等。,(,3,)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案件审理、仲裁裁决效力、仲裁费用支付等事项。各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有仲裁程序规则(,Arbitration Rules,),规定仲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为仲裁机构、仲裁员、争议各方提供了一套仲裁的行为准则。,.,具体的商事仲裁程序如图,10-1,所示。,一般而言,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应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一些仲裁机构也允许争议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或根据仲裁地所在国的冲突法确定与交易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根据一般惯例,允许争议双方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和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如果仲裁协议未作规定,则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通常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争议当事人就仲裁裁决向上一级仲裁机构或法院上诉,对一些明显违背法律的裁决予以重新审查。仲裁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是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以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备法律效力。如一方不愿执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本国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相对容易。外国仲裁裁决在本国执行,或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相对比较困难。原因是: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仅事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涉及两国双边关系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关于仲裁与裁决执行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商会倡导由国际联盟制订的,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起在我国生效。,.,(四)商务合同仲裁条款格式,仲裁条款的规定,应根据平等互利、自愿与协商的原则来确定。目前,我国一般采用下列,3,种仲裁条款格式。,1.,规定在我国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2.,规定在被告国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告人所在国进行。如果在中国,则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被告人所在国),由,(被告人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规定在第三国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仲裁机构),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案例,10.1,我某出口商甲与国外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由甲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原买卖契约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厂商丙订约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规格品质不符时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现货物到达国外乙时,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要求而提出索赔要求。试问:,(,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丙未同意赔偿,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告丙?,(,3,)如由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则会如何?即赔偿款项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第二节国际商事诉讼,一、商事诉讼概述,商事诉讼是因商事纠纷引发的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商事纠纷是指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纠纷。,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到商事法律关系中来,并在法律上享有和承担一定的商事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外国公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较之一般的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具有明显的商事属性,如在诉讼主体方面,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是依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诉讼请求的内容方面,权利人追求的主要是商业上应当实现的经济利益;在诉讼裁判依据的实体法方面,主要适用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事法。,.,(一)诉讼主体,商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它主要包括,3,种类型:(,1,)主导诉讼活动的国家审判机关,如各级法院;(,2,)商事纠纷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即诉讼的原告和被告;(,3,)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1.,法院,法院是在现代国家中职掌审判、解决争议、解释法律、执行司法权的机关。负责审理人与人、人民与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争议,并作出判决。随各国采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构。一般来说,法院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在商事诉讼中,法院是商事诉讼活动的主导者,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最终裁判者,它决定着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整个过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依法审理和裁决纠纷,对于商事纠纷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解决具有决定作用。,.,2.,诉讼当事人,商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商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商事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是诉讼活动的发动者(原告)、诉讼请求的承受者(被告)或者争议利益的相关者(第三人)。,3.,商事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商事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代理其参与诉讼活动。代理人参与商事诉讼,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其诉讼行为的后果也由其代理的当事人承担。商事诉讼代理人往往能以自己的特定身份或者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的人,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他们与案件所争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二)商事诉讼的效力,商事诉讼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4,个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该法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不溯及既往。凡该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的民商事案件均应适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活动对于哪些人可以适用。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对于司法管辖的一般要求,商事诉讼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商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商事诉讼权利,负有商事诉讼义务。,.,2.,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对哪些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商事诉讼。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减少或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3.,对空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可以适用。如在中国进行的商事诉讼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以及延伸领土等。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地区也采取类似的办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商事纠纷,不适用内地的商事诉讼。,4.,对时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或,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三)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指导整个商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及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有高于另一方的特权存在。这种平等首先来源于当事人实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商主体,平等地参与各种商事活动,平等地享有各种商事权利,而诉讼活动是商事实体活动的自然延伸,实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必然要求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同样地拥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2.,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商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商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私权,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对于私权,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在行使或者放弃之间自行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例外。其内容包括,3,个方面,:(1),处分权的主体限于商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其代理权限内享有该权利。,(2),处分权包括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3),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在诉讼程序提起后至法院的最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或者怎样行使该权利。,.,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在商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和答辩。解决争议首先要理清事实,理清事实就需要认定相关证据,倾听各方主张,进而需要通过争论、质证等辨明是非和真相,辩论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它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主体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辩论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3,)辩论的内容可以围绕商事纠纷的实体问题进行,也可以围绕商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不过通常有关实体的辩论是双方辩论的核心内容。(,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四)商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商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商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它有别于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往往贯穿于商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制度则体现为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主要目的和作用在于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商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1,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这也是法院审判商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可以采取独任审判制外,其他各种商事纠纷,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商事纠纷,都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其适用对象首先是法官,包括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陪审员)。其次是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公开审理制度,公开审理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它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1,)审判要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2,)审判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采访和报道。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应公开审理及涉及商业秘密等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商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应当公开进行,而且不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商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商事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诉讼制度。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避免各种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有效减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负担,使其更好地将精力放在对审判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当中。,.,(一)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一国家境内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诉讼义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诉讼行为能力。外国人在某一国境内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是国际商事诉讼开始进行的前提,各国的诉讼法及有关国际公约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规范外国自然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2,)确定外国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属民法,但为保护善意的对方当事人,各国又补充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方法有关外国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行为能力;(,3,)外国法人的诉讼地位一般都由诉讼法作出特别规定。,(二)诉讼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商事案件究竟是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彼此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各国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各异,故至今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指仅能对特定的债务人提起,以保护特定债权人的诉讼;对物诉讼是指可对任何侵害人提起,以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英美法,一般,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在送达传票时处于本国境内,有关传票能有效送达该被告,本国法院就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本国境内,或有关被告的住所处于本国境内,本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2,)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本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即便有关诉讼与本国毫无联系也不例外。,(,3,)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根据被告人的住所来确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把依国籍确定管辖权作为例外。比如规定除了如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案件等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依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而有关婚姻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当事人的国籍的法院管辖。,.,(,4,),在中国,根据主权原则,涉外商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商务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商事诉讼的程序,商事诉讼的一般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等步骤,如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图,10-2,为中国法院对商事诉讼审理的一般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商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商事诉讼开始的前提。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所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所诉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要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要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能用圆珠笔。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3,)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4,)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6,)决定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等。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3.,开庭审理和宣判,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阶段,是审判过程的中心环节。法院审理商事纠纷,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应不公开审理及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外,都应公开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般包括开庭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阶段。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时,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4.,二审,二审或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上诉提起所具备条件和受理,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各级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所作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一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所作判决,一审法院所作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处理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2,)审理和裁判,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有,4,种结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署,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达成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5.,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再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非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或调解协议所适用的一种补救程序。再审程序的发生有以下,3,种情况,:,(,1,)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依一定程序提起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对审判的法律监督权,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法院再行审理,纠正错误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需要提起抗诉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需要提起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执行程序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仅是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权利人的申请或者审判员移送执行而发生的一种程序。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7,)强制被执行人退出房屋或退出土地。(,8,)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金或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10,)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案例,10.2,1997,年,6,月,19,日,原告美国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en,ChaseBank,)与被告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Seastream Shipping Inc.,)等家借款人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被告所有的“航海者(,M.T.Mariner,)”轮向原告抵押,为原告向借款人提供的,3500,万美元的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双方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第二优先担保透支协议契据,约定被告以其所属的“航海者”轮作抵押,为海运国际公司向原告所借的,200,万美元透支贷款作担保。,2002,年,3,月,7,日,原告为上述两笔贷款向被告发出了催款通知。被告函复承认,截至,2002,年,3,月,15,日,透支到期欠款,480,余万美元,到期贷款,220,余万美元。同时表示没有足够资金偿还,对原告申请法院司法出售“航海者”轮不提出异议。,3,月,22,日,原告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贷款、透支款、利息及费用共计,700,余万美元,并承担扣船申请费、债权登记费及案件诉讼费,确认原告基于上述债权对“航海者”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船舶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试问: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结果又会如何?,.,第三节中国的仲裁机构与仲裁法,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请仲裁员。上述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这是否意味着涉外仲裁委员会也可以由其他组织设立?对这个问题,现存在不同的解释。二是涉外仲裁委员会不同于国内仲裁机构的一点是前者可以聘请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一、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案范围。,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扩至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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