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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JGP[XXXX]0721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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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GONG KAI ZHAO BIAO WEN JIAN 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DJGP[2012]0721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9月13日 目 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3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及前附表┄┄┄┄┄┄┄┄┄┄┄┄┄┄┄┄┄┄5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35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48 第五部分招标货物清单、技术规范及采购预算┄┄┄┄┄┄┄┄┄┄71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对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MDJGP[2012]0721 2.招标项目: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 3.招标内容:技术参数附后,其它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 4.供应商资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注册生产或经营此次采购货物的供应商。 5.报名时间及购买标书时间:2012年9月17日—2012年9月21日(公休日除外),每日09:00时—11:30时,13:30时—16:30时(北京时间), 报名时请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安全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或建筑业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以上材料除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原件外,其他材料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希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牡丹江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只需注册一次即可),以便及时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请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保管好登录名和密码。网上注册技术咨询电话:0453-6261566 6.标书售价:每套500元(人民币),标书售后一概不退。 7.报名及购买标书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609室。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10月11日09:00时(北京时间)。 9.开标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楼招标大厅。 10.联系方式: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邮编:157000 地址:牡丹江市东长安街46号 网址: 标书款汇入行: 户 名: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3001705151050006469 保证金汇入行: 户名: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 帐号:1213511631898565 电话:(0453)6233166 传真:(0453)6233166 联系人:陈女士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9月12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前 附 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牡丹江市建设局钢制护栏及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DJGP[2012]0721 2 采购人 系指:牡丹江市建设局 3 招标人、地址、保证金开户行 招 标 人: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长安街46号 户 名: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 帐 号:1213511631898565 URL: 4 投标人 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供应商。 5 合同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 6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7 投标保证金 金额:10000元人民币(现金、支票、电汇) 提交时间和地点:请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牡丹江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支票或汇款需要提前三天存入政府采购中心账户) 8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30日 9 招标会、投标、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开始时间:2012年 10 月 11 日08:30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开标、招标会开始时间:2012年 10 月 11 日09:00时 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招标会地点、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开标地点:牡丹江市东长安街46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楼招标大厅。 10 投标文件 数量 商务标书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及服务标书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证明标书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第20条)。 11 评标依据、程序及原则 评标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 评标程序:开标会议、资格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商务标现场唱标。 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定标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见第12条) 投标文件分为三部分(统一格式):第一部分为商务标书;第二部分为技术及服务标书;第三部分为资格证明标书 1、商务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文件目录; (2) 投标函; (3) 开标一览表; (4) 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 2、技术及服务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文件目录; (2)投标人所投标项目目录(分包情况下使用); (3)投标货物明细表; (4)技术指标偏离表(必须提供) (5)投标单位综合情况简介表; (6)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质量的详细描述;(必需标明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售后服务计划 (8)详细的交货清单; (9)项目调试方案; (10)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参数及性能说明或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11)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官方网站可查询)。 (12)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3、资格证明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文件目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及承诺; (5)诚实信誉保证书; (6)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7)税务登记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8)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9) 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安全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或建筑业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0)其他资料。 注:(2)(3)(4)(5)项必须提供原件,其它项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3 具体采购要求及售后服务 一、具体采购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不允许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出现负偏离,如出现负偏离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被拒绝。 3、所采购的货物必须于合同签订之后 30 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4、投标方须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5、除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中标结果无效。 6、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售后服务要求: 1、所供货物需具备正规售后服务体系的服务保证。 2、投标人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厂家规定的保修期。 14 履约保证金 节能、环保产品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2.5 %,其他产品为5%。 15 付款方式 本次招标项目本次招标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集中支付。 16 采购预算 1994960元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1.1招标人现就本须知附表所述项目进行招标,合同名称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前附表中所述项目。 1.3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 2.2实质性响应包含以下内容: 2.2.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 2.2.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附件及表格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照附件及表格的要求详细、认真的制作。否则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2.2.3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必须实质性响应的事项。 2.2.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2.5每个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文件将被拒绝。 2.3延期和终止招标活动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延期和终止招标活动的权利,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标前答疑会:投标供应商应按时参加答疑会如期不到将视为完全理解并默认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或误解等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供应商符合公告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为合格投标人。 3.1.1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供应商。 3.1.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说明及招标方式 4.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2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实力及其经营范围,对本项目进行投标。 4.3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4.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招标货物清单、技术规范及采购预算 6.2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遗漏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6.4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存在歧视性条款、不合理要求、技术规范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7.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电报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澄清问题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未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将视为完全理解并默认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等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7.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全部提出,否则将视为完全理解并默认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并同意放弃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可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10.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 11.1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组成要求 12.1前附表12项3投标文件组成条款中的资格证明标书(2、3、4、5项)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标书密封随同相应投标书正本后提交。资格证明标书中(6-9项)需携带原件自行密封保管由评标委员会备查。投标文件密封,详见第20.1条。 12.2证明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12.2.1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制造厂家出具技术参数说明或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文件需针对所投产品,并且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证明文件的表述与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 12.2.2投标人必须按照实际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制作投标文件。 12.2.3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前附表12条和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 14.2本次投标报价为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投标报价。项目不分包的对项目中全部标的物进行投标报价,项目分包的对所投包中全部标的物进行投标报价。 14.3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4.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应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部分所列的产品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4.5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货物本身价、税费(如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和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检测验收、安装调试及清理现场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投标人不得再追加任何费用。 14.6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总价,并在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上注明单价和总价。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开标一览表上标明投标总价大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不填写大写报价的开标一览表视为无效。开标一览表上的报价应与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相一致,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7投标人必须在投标货物及价格明细表中提供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及服务全部明细价格。 15、投标货币 15.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技术配置及相关服务条款 16.1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配置及相关服务的具体条款。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约束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行为,保护招标人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良、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额度的,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17.2投标保证金应为人民币,并采取下列形式交纳:现金、支票、电汇。 17.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17.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不遵守招投标纪律无理扰乱政府采购招投标秩序的。 17.5未按第17.1和第17.2条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18、投标有效期 18.1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且可以返还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认真完整地填写。 19.2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19.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9.4投标文件中商务标书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及服务标书正本1份,副本4份。资格证明标书正本1份副本1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正本用于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副本用于备案。 19.5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按统一格式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装订成册。 19.6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如投标文件填写不完善或有错漏处的,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方可有效,不影响投标结果。 19.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9.8商务标书里的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技术及服务标书、资格证明标书和资格证明标书原件(前附表12项3)单独分开密封包装,在包装封套上标明商务标书、技术及服务标书和资格证明标书字样。商务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要密封包装;技术及服务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要密封包装,资格证明标书和资格证明标书原件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包装封套上注明资格证明标书和资格证明标书原件。商务标书、技术及服务标书在包装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 投标文件中商务标书、技术及服务标书和资格证明标书统一要求使用宋体字打印,纸张规格为A4复印纸,侧面装订,正文为16号宋体字。 20.3在投标文件的外包装袋上均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20.3.1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项目编号; (2)注明商务标书、技术及服务标书、资格证明标书、资格证明标书原件; 20.4内外层封存套写明投标人名称(骑缝处加盖公章)、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标截止时间(注明具体时间)前不得开启,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0.5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开启填充概不负责。 20.6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 21、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楼招标大厅。 21.2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人。 21.4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5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4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须有投标人代表在场。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身份。并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责任自负。 24.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3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4.3除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3条和第24.2条规定,原封退回其投标之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4.4开标前,由公证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密封无误后开始开标。 24.5 开标程序: 24.5.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4.5.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4.5.3 经确认无误后,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商务标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由公证员或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商务标书,审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由唱标员宣读开标一览表。 24.6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24.5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开标一览表的全部内容。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1.4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5.1.5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5.1.6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 25.1.7提供虚假材料的; 25.1.8投标文件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原则 26.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3评标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项目进行验收。 26.4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标书进行审核,对合格投标人的技术及服务标书、商务标书(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定,打分采用百分制并按评标得分的情况,得分由高到低排列,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侯选供应商。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宣布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7.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审核 28.1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已恰当地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8.2审核时,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8.2.1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28.2.2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8.2.3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2.3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9.评标方法和标准 29.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其评分办法为: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人的技术及服务标书、商务标书(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总得分=商务标分值+技术标分值+服务分值。 29.1.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商务和技术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商务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 29.1.2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认定以国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为准。 29.1.3评标情况一览表(参考)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得分 1 价格标(商务标书)百分制评定 50 权重后得分+加分 2 技术标百分制评定 30 权重后得分+加分 3 服务标百分制评定 20 权重后得分 技术标评定 评分因素 评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设定分值 评标委员会打分 1 投标文件响应程度 2 投标单位综合实力(含企业荣誉) 3 设备技术指标、质量评价(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质量的详细描述。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参数及性能说明) 4 项目设计、施工、调试方案 5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考虑的其他情况 6 节能产品加分 7 环保产品加分 服务标评定 评分因素 1 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2 售后服务计划评价 3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考虑的其他情况 29.2本项目商务标分值占总分值权重50%,具体评标办法: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报价,凡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商务分为满分。 (3)其他投标人的商务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商务标分值=(评标基准价/商务报价)×商务权重×100+加分。 29.3本项目技术标评定按百分制评定,技术标分值占总分值权重30%+加分。 29.4本项目服务标评定按百分制评定,服务标分值占总分值权重20%。 29.5资格证明标书只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有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9.6采用29办法评标程序如下: 29.6.1投标文件初审。 a.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b.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9.6.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6.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9.6.4商务报价开标,评价商务报价。 29.6.5评标委员评审后汇总投标人得分情况,按分值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7投标文件必须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响应,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30、推荐中标侯选供应商和确定中标供应商 30.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侯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方法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 30.2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对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资质原件。 30.3第一中标侯选供应商未在招标现场提供原件必须在预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中标公告发布前携带资格、资质证明原件到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科进行核对确认或提供近三个月公证处出具对原件与复印件完全符合的公证书,确认无误后发布中标公告。项目不分包的中标供应商数量为一家,项目分包的中标供应商数量为每包一家。 30.4当第一中标侯选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不能成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供应商时,将依次由排名第二侯选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以此类推。 30.5中标供应商按其所承诺报价和技术标准签订合同。 30.6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综合评分得分最高。 (3) 资格审查合格。 (4) 有执行合同能力。 (5) 售后服务有保障。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供应商。 32、合同的形式 34.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33、合同的签订 33.1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2中标供应商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3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如出现36.1条规定的内容,其中标无效。同时,招标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3.4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如不按照合同履约供货违约的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3.5招标会序、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交纳中标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存入政府采购中心账户,节能、环保产品按中标总价2.5%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不得签订合同。 34.2在无违约的条件下,商品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4.3如有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35、履约验收 35.1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35.2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35.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标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标准的,不予验收通过。 36、法律责任 36.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6.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6.1.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6.1.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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