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庐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即:和兴·世纪花都小区: 组团 幢 室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和兴·世纪花都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详见《房屋买卖(预售)合同》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_______ ____
建筑面积:_______ ____平方米
车位位置:车库编号 泊位编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 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 不得非公用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协义;
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须承担民事责任;
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对毗连的异产房屋维修,相邻方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蓄意阻扰。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
1. 本物业辖区区域内公用场所清扫、路面保洁;
2.公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物业区域秩序维护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用秩序;
(2)24小时门岗执勤;
(3)24小时电子监控;
(4)24小时物业区域巡视(按规定时间、路线、要求进行巡逻)。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具体情况,并协助做好救援、安抚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及现场其他应急事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内容
(1)限高、限重、限速、禁鸣笛;
(2)外来车辆出入管理;
(3)停车、泊车位管理。
2. 责任
(1)车辆行驶、停泊有序;
(2)遵守、维护交通秩序。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颁布的《第110号》令等相关法规制度对本物业房屋装修进行管理。
2、在乙方装修动工以前,甲方应与乙方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3、义务告知、宣传政法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章规定;
4、对违章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教育、劝阻、制止,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乙方装饰装修应严格遵守并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令及“和兴物业”依据法律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外墙无破损;
2、维护小区原始建筑设计风格,保持统一美观。
二、设备运行:
1. 设备运行正常;
2. 设备完好,工况稳定。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共用部位、设施完好;
2. 定期巡检、维修、保养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稳定。
四、环境卫生:
1.环境洁净、无垃圾死角、无积尘积垢;
2. 生活垃圾定时清理。
五、绿化:
1. 花草树木生长正常,无枯枝败叶,定期进行防病防虫和修剪,保持美观;
2.共用绿地整洁、无杂草杂物。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保障道路畅通有序;
2. 车辆按照规定停放。
七、安保人员
1. 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礼貌用语、文明执勤、24小时巡视;
2. 物业管理区域内防患于未然,严防火灾、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发生。
八、消防:
1. 消控中心全天候预警;
2.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
3、应急设施设备随时正常启用;
4、定期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演习。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 小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2. 当日未能完工的,另行约定维修、完工时间。
急修
1. 水电设备设施维修,正常情况下24小时内完工;
2. 土木建筑维修,正常情况下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工。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交房入伙时预缴一年费用,以后每年预售一次。
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其中:
1、多层:0.70元/㎡/月;
2、小高层:1.30元/㎡/月;
3、高层: 元/㎡/月;
4、商业用房:1.20元/㎡/月;
5、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住宅在:150㎡以下(含150㎡)为200元/套;
6、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住宅在:150㎡以上为300元/套;
7、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非住宅:为3元/㎡;
8、装修保证金标准为:2000元/户;(装修验收完毕后,无违规现象在3个月内返还)
9、物业服务费不含储藏室电费、消防楼梯电费。
二、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缴纳全额物业管理费;
三、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每次交纳费用时间和方式:每年1至6月份,采取银行托收及现金缴纳等方式。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非机动车
1.地下停车位按物业的相关规定每月缴纳停车费;
2.露天停车泊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特约和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收取(凡属于业主私自部位的维修为有偿服务)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代为办理水、电等服务手续,相关收费由终端用户(业主)按政府规定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批准,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二、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三、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非商业物业广告牌委托甲方统一布置,但不得有损本物业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权益。商业物业广告牌设置依据房产开发商与商业物业产权人约定来确定权益的归属。
二、非商业物业广告牌收益,甲方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专项用于公益活动或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本物业区域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门牌、标识、门窗贴)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超长、超宽(以和兴物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装饰装修材料及大型家具家私等一律实行吊装,不得进入楼道内。
二、装修期限制:为保持物业公用设施、设备、部位的完好,减少装修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乙方必须在物业公司发出的《装饰装修开工单》约定入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装修工程。特殊情况,须甲乙双方另行协定装修期限。
三、装饰装修动工伊始,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在夜间19时(春夏季节19时、秋冬季节18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推迟到9时)、下午12时至14时两个时段内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活动;装修垃圾原则上须袋装,并在每日17时至18时按照指定方式、指定地点堆放,不能袋装的须捆、绑、扎牢靠,装饰装修期间必须自备干粉灭火器、临时座便器。
四、乙方保证装饰装修不改变阳台、露台的外观,为考虑小区物业整体形象,保证使用统一颜色和式样的纱窗;下沉式庭院、入户花园等装饰、布置设计前须报物业公司审批。
五、为保持房屋外立面整洁、美观,乙方同意并保证任何时候均不在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露台等)架设、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放盗护栏、遮阳蓬、花架、广告牌等;不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采暖设备、热水供应设备等。
六、乙方应按照卫生防疫法相关规定对饲养的宠物做定期检查、按时接种疫苗,其宠物不得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影响小区公用卫生及绿化,甲方有权教育、劝阻、制止违规者,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
本签字单由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须提交业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字确认单
(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经甲、乙双方详细解读,甲、乙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均已知悉,双方达成共识,意愿一致,协定共同遵守。
本签字确认单一式两份,在乙方入住使用物业前与甲方共同签署生效,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组团 幢 室
签章: 签名:
日期: 日期: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字确认单
(2)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经甲、乙双方详细解读,甲、乙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均已知悉,双方达成共识,意愿一致,协定共同遵守。
本签字确认单一式两份,在乙方入住使用物业前与甲方共同签署生效,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组团 幢 室
签章: 签名:
日期: 日期: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兴·世纪花都(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 维护公共秩序, 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 物业管理条例 》 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
第二章 物业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和兴·世纪花都
坐落位置:庐城军二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三中对面
总建筑面积:125000 平米
物业类型:住宅、商铺
规划户数:1300户
规划车位数:800 个
容积率:1.35
绿化率:40%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三环路;
南至:金坝路;
西至:顺港路;
北至:军二路。
第六条 除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 、 承重结构 、 外墙 、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 、 楼梯 、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避难层 、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包括但不限于柱 、 梁 、 楼板 、 户外墙面等)
2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 落水管 、 水箱 、 水泵 、 电梯 、 冷暖气设备 、 照明设施 、 消防设施 、 避雷装置等 。
3 、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道路 、 围墙 、 绿地 、 沟渠 、 池井 、 照明设施 、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4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庐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和兴·世纪花都小区会所负一楼
服务电话:0551-87017999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 、 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 妥善处理供电 、 供水 、 排污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 装饰装修 、 环卫 、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征得同意) 同意后, 申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 业主委员会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事先告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应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修验收完毕后 3个月内退还该项保证金 。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 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 经业主委员会或“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后, 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 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违反装饰 、 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 、 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 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每日17时至18时按照指定方式、指定地点堆放,原则上装修垃圾须袋装,不能袋装的须捆、绑、扎牢靠,装饰装修期间必须自备干粉灭火器、临时座便器。
第十四条 业主装饰装修动工伊始,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在夜间19时(春夏季节19时、秋冬季节18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推迟到9时)、下午12时至14时两个时段内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业主安装空调, 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没有预留位置的,应按“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
第十六条超长、超宽(以和兴物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装饰装修材料及大型家具家私等一律实行吊装,不得进入楼道内。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 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 、 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 库) 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 、 车库权属登记后, 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 、 车库 。 拟出售的车位 、 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 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 车位 、 车库有空余的须报告并取得“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认可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按照卫生防疫法相关规定对饲养的宠物做定期检查、按时接种疫苗,其宠物不得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影响小区公用卫生及绿化,“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教育、劝阻、制止违规者,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业主 、 使用人使用物业, 应当自觉遵守法律 、 法规 、 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 、 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 、 楼顶加层等);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3)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 主体结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 、 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4) 损坏或者擅自 占用 、 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5) 将卫生间 、 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 起居室( 厅) 、书房的上方;
(6)存放 、 铺设超负荷物品;
(7)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 、 易爆 、 剧毒 、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9)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改变房屋用途,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0)乱丢垃圾, 高空抛物;
(11) 损毁树木 、 园林;
(12)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 、 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 、 举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 、 制止; 劝阻 、 制止无效的,“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2 、 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
3 、 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小区。
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在保修期内, 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修复,相应产生的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 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秩序 。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 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 挖掘道路 、 场地的, 必须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和“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后方可作业,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业主可以提请“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养护,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 、 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 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 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 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
紧急情况下, 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 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
第二十七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 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由全体业主承担, 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 、使用 、 管理, 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 。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出具证明后, 直接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 。 维修费用经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 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 、 交换 、 继承 、 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 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 、 养护 、 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 、 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 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 、 规劝 、 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 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 可免除“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
1 、 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 、 因维修 、 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 、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 、 因非“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造成的供水 、 供电 、 供气 、 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 。 业主向“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后,“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 有约定的, 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 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者物业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 、 楼顶平台 、 公共走道等, 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 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 、 绿地 、 围墙等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 但业主基于对住宅 、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 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 应当申请并征得相关业主 、 业主委员会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许可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原则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相关收费标准均按“和兴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缴纳。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会所由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所有, 会所委托“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破旧 、 地震 、 火灾 、 水灾 、 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 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 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第四十三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 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可由建设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 、 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 、 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庐江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第四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 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 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体业主可授权“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必要时可向庐江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物业的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 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 、 空间 、 设施和设备,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 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3天后, 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
第五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 应提前1周书面通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五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解释权限归属建设单位所有 。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 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届时临时管理规约相继作废 。
第五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与“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存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争议, 以备案为准 。 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 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
第五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之日起生效 。
建设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 6 月 1 日
承诺书
致: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庐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为“和兴·世纪花都”小区(以下简称该物业) 组团 幢 室的买受人,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 确认已详细阅读“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以下简称本规约);
二 、 同意履行 、 遵守并倡导、督促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同履行 、 遵守本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 、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 、 本人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 、 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规约承诺书, 在建设单位或“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致: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庐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为“和兴·世纪花都”小区(以下简称该物业) 组团 幢 室的买受人,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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