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4-2005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2005年12月1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审 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我省用户变电所的建设,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编写。在编写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全省各地近几年来,在用户变电所建设上的经验,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变电所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共分十五章及附录。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电力﹑建设)标准已做明确规定的,应遵照执行,一般不在本标准中列入。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 强﹑季 强﹑吴洪振﹑文乐斌﹑陈林荣﹑毛士良﹑宋建刚﹑金 农﹑张卫民﹑周晓梅﹑胡向阳﹑肖 明﹑杨晓梅﹑王益新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电气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电气主接线
3.3 变压器
3.4 所用电源
3.5 操作电源
3.6 自备应急电源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8 中性点接地方式
3.9 电缆
4 无功补偿装置
5 电能质量和谐波管理
6 电气设备选择
6.1 污秽等级
6.2 变压器
6.3 高压开关柜
6.4 高压电力电缆
6.5 低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6.6 高压电缆分支箱
6.7 互感器
6.8 高压熔断器
6.9 低压设备
7 电能计量装置
8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8.1 一般规定
8.2 二次回路
8.3 电源
8.4 其他要求
9 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9.1 保护配置
9.2 继电保护﹑控制装置配置及布置方式
9.3 二次回路
9.4 自动装置
10 变电所的布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变电所的型式
10.3 配电装置的布置
11 电缆敷设
12 通讯和远动
13 防雷和接地
14 土建
14.1 一般规定
14.2 荷载
14.3 建筑物
14.4 通风和照明
15 施工及验收
15.1 施工
15.2 竣工验收
附录:A 参考文献
B 供电方案主要内容
C 应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内容
D 变电所工程竣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E 常用电气主接线
F 变电所电气捕鼠装置图
G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促进客户端变电所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带并网自备电厂的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除外。
1.0.4 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进行供电方案研究和确定。供电方案确定后方可进行变电所设计。变电所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审。报审文件应包括附录C中的内容。
1.0.5 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新(扩)建变电所工程,应当进行供电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供电方进行验算复核。
1.0.6 在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的应装设应急电源。供受电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设计方案。
1.0.7 变电所的设计,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优先选用典型设计方案。
1.0.8 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0.9 变电所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1.0.10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供电方式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向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其管理关系的统称。
2.0.2 变电所
指35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
2.0.3 主变压器
与电网直接联系的客户端受电变压器。简称主变压器。
2.0.4 预装箱式变电站
指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中工厂内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俗称欧式箱变。
2.0.5 组合式变压器
将变压器器身﹑开关设备﹑熔断器﹑分接开关及相应辅助设备进行组合的变压器。俗称美式箱变。
2.0.6 电能计量装置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
2.0.7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对电力需求侧的用电负荷,进行有效管理的装置,称为负荷管理装置。装设在需求侧的称为负荷管理终端装置。俗称负控装置。
2.0.8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一种组合电器,它包括一组三极负荷开关及三个带撞击器的熔断器,任何一个撞击器动作,应使负荷开关三极全部自动分闸。
2.0.9 中央信号装置
变电所内用于发出事故和预告信号的公用装置。
2.0.10 充气式开关柜
由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互感器,以及控制﹑测量﹑保护﹑调节装置及内部连接件﹑辅件﹑外壳和支持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装置,其内充SF6气体作为绝缘介质的空间。
2.0.11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2.0.12 总谐波畸变率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13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继电保护装置是反映电力系统故障或不正常运行状态,动作于跳开断路器或发报警信号的自动装置。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就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计算、执行等环节,并采用先进算法的新型保护装置。
2.0.14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就是集测控功能和保护功能于一体的微机自动装置。
2.0.15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就是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实现电力系统测量、保护、控制、监视、通信、事件记录、故障录波等功能的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的组成部分。
3 电气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供电方式按以下分类:
1 单电源供电。
2 双电源供电。
1) 两路35(10)kV供电。
2) 一路35(10)kV供电;另一路10(0.38)kV供电。
3 多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供电方式确定。
3.1.2 双电源用户有以下两种受电方式:
1 两路电源同时受电。
1)两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2)两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经操作后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2 一路正常主供,另一路作备用。
1)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2)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经操作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3.1.3 采用架空或电缆线路进户时,应在变电所的室内靠近进线点处,装设便于操作维护的电源隔离装置。
3.1.4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具有一级或二级负荷;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3 集中负荷较大。
3.1.5 用户计量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 500kVA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2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3 单电源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3.1.6 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装设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3.1.7 负荷分级﹑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1.8 高压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应进行短路电流校验。
3.1.9 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无油化电气设备。
3.1.10 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1250kVA;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
3.1.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的规定。
3.2 电气主接线
(I) 双电源供电
3.2.1 内桥接线。
应采用装设三台断路器的接线方式。(适用于35kV电压等级)
3.2.2 分段单母线接线。
每回路应采用装设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3.2.3 单母线接线。
适用于双电源一供一备的变电所。进、出线回路均装设断路器。高压母线宜装设不超过六回(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3.2.4 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每回路均装设进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式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3.2.5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10(6)kV时,有以下三种分段单母线接线方式。每段母线出线回路数不宜超过六回。
1 两段母线之间装设分段断路器。(适用于装设三台及以下主变压器)。
2 两段母线之间不装设分段断路器。
3 两组分段单母线(适合于装设四台主变压器,含预留)
3.2.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38kV时, 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空气断路器。
3.2.7 35(10)kV主供, 10(0.38)kV为保安或备用的接线。
1 35(10)kV电源侧,宜采用以下接线方式:
1) 每回路均装设进线断路器。
2)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2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10(0.38)kV时,宜采用以下接线方式:
1) 单母线。
2) 分段单母线。两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
(II)单电源供电
3.2.8 变电所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以下的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侧﹑变压器(出线)均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进线侧宜装设隔离开关,并装设二组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2 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
3.2.9 变电所装设一台变压器时,采用以下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变压器)侧﹑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 当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装设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Ⅲ) 10kV变电所简化电气接线
3.2.10 每回路变压器总容量在2500kVA及以下﹑出线回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电气接线。
3.2.11 电气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电源供电:
1) 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变压器。
2) 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
3)装设一台负荷开关﹑两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两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两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
2 双电源供电:
1)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变压器。低压联络。
2)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低压联络。
3)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一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联络。
4)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两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两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两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不联络。
3 多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接线方式确定。
3.2.12 应采用SF6或真空式负荷开关。不宜采用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
3.2.13 宜采用体积小﹑免维护﹑具有三工位机构的SF6负荷开关柜。
3.2.14 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严禁采用不带撞击器的组合电器。
3.2.15 配电装置可采用高低压开关柜和干式变压器柜同室布置。高压负荷开关柜可靠墙安装。
3.3 变压器
3.3.1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其余变压器容量不宜小于总负荷的60%。
3.3.2 35kV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用有载调压型变压器。
3.3.3 变电所中,主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38kV时,其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3.4 应根据变电所所处环境条件选用干式变压器或油浸式变压器。
3.4 所用电源
3.4.1 变电所的所用电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及其重要性和操作电源的选用,确定所用变压器的装设。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宜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5 操作电源
3.5.1 供一级负荷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应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不应采用硅整流电容储能作为变电所的操作电源。
3.5.2 采用蓄电池作为操作电源时,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全所事故停电,一小时的放电容量;
2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蓄电池装置中,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3.5.3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3.5.4 10kV变电所内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操作电源。过流保护采用操作机构过电流脱扣线圈。
3.5.5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3.6 自备应急电源
3.6.1 下列用户变电所,应装设自备应急电源:
1 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的;
2 一﹑二级负荷无法取得第二回供电电源的;
3.6.2 自备应急电源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 自备发电机;
2 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3 EPS不间断供电电源;
4 D-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5 其它不间断供电电源。
一般的重要负荷可由自备发电机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小容量重要负荷可由UPS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大容量重要负荷则可由EPS或D- UPS来提供自备应急电源。
3.6.3 装设自备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的特别重要负荷,允许装设自启动装置。
启动回路应采用主断路器的辅助接点;不应采用继电器接点。
2 其他负荷,不允许装设自启动装置。
3.6.4 允许或不允许自启动的自备发电机组的电气接线,应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的电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双投四极刀开关;
2 装设双投四极带零位的自动转换负荷开关;
3 装设带控制器的四极双断路器。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7.1 变电所内宜装设智能型多功能仪表。
3.7.2 35kV变电所,应在进线侧装设在线谐波监测装置。
3.7.3 10(0.38)kV供电时,有谐波源的应在变电所进线侧装设谐波监测装置。
3.8 中性点接地方式
3.8.1 6~35kV系统,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 6~10kV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和所有35kV系统,10A;
2 6~10kV非钢筋混凝土或非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当电压为:
1)6kV时,30A;
2)10kV时,20A。
3 6~10kV电缆线路构成的系统,30A。
3.8.2 6~35 kV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的送﹑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但应考虑供电可靠性要求﹑故障时瞬态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影响﹑对通信的影响和继电保护技术要求以及本地的运行经验。
3.8.3 6~10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小时,为防止谐振﹑间歇性电弧接地过电压等对设备的损害,可采用高电阻接地方式。
3.9 电 缆
3.9.1 电缆绝缘水平应按系统接地型式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26/35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为250kV。
2 20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12/20kV 或18/20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分别为125kV﹑170kV。
3 10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8.7/10kV 或8.7/15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为95kV。
3.9.2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应按额定电流选择并进行热稳定校验。进线电力电缆的最小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为70mm2;
2 10kV为95mm2。
4 无功补偿
4.0.1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在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 容量在100kVA及以上,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
4.0.2 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当不具备设计计算条件时,电容器安装容量:35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1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
4.0.3 无功补偿装置应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
4.0.4 10(6)kV侧每段母线的电容器装置,不宜装设在同一电容器室内。
4.0.5 0.38~ 10kV电容器应装设抑制谐波或涌流的装置。
4.0.6 0.38kV电容器应装设自动投切装置。
5 电能质量和谐波管理
5.0.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kV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态下,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功率因数达不到本标准第4.0.1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5.0.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第4.0.4条的规定。
5.0.3 谐波电压限值如下:
表5.0.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 次
偶 次
0.38
5.0
4.0
2.0
6
4.0
3.2
1.6
10
4.0
3.2
1.6
35
3.0
2.4
0.8
5.0.4 谐波电流允许值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超过下表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下表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附录B。
表5.0.4 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称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
MVA
谐 波 次 数 及 谐 波 电 流 允 许 值, 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6
100
43
34
21
34
14
24
11
11
8.5
16
7.1
13
6.1
6.8
5.3
10
4.7
9.0
4.3
4.9
3.9
7.4
3.6
6.8
10
1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35
250
15
12
7.7
12
5.1
8.8
3.8
4.1
3.1
5.6
2.6
4.7
2.2
2.5
1.9
3.6
1.7
3.2
1.5
1.8
1.4
2.7
1.3
2.5
110
750
12
9.6
6.0
9.6
4.0
6.8
3.0
3.2
2.4
4.3
2.0
3.7
1.7
1.9
1.5
2.8
1.3
2.5
1.2
1.4
1.1
2.1
1.0
1.9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规划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分配的计算方法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附录C。
5.0.5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用户应采取措施消除。
5.0.6 用户的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电网和其他用户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其供电。
5.0.7 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对消谐装置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接电。接电后,要进行谐波实测,如果实测谐波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时,不允许该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6 电气设备的选择
6.1 污秽等级
6.1.1 户外电力设备外绝缘应按所址污区等级选择。污秽等级不得小于II级。爬电比距按最高电压核算。
6.1.2 户内电力设备外绝缘的污秽等级应按II级确定,爬电比距为20mm/kV。爬电比距按最高电压核算。
6.2 变压器
6.2.1 35kV主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电力变压器。
2 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
6.2.2 10kV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变压器等)。
2 接线组别为Dyn11。
3 根据环境的需要可采用干式变压器。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4 油浸式变压器宜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节能型变压器。
5 与配电装置同室布置的干式变压器,应带有防护等级为IP40的外壳、温控、风机。
6.3 高压开关柜
6.3.1 高压开关柜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无油化的产品。
6.3.2 高压开关柜应具有“五防”功能。
6.3.3 高压开关柜的型式,应根据负荷级别及使用环境,采用以下几种型式:
1 固定式开关柜。
2 移开式(中置)开关柜。
3 充气式开关柜。
6.3.4 高压负荷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6.3.5 高压开关柜应装设带电显示器﹑加热器和接地开关。电源进线柜不宜装设接地开关。
6.4 高压电力电缆
6.4.1 高压电缆宜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6.4.2 交联聚乙烯电缆金属屏蔽层截面的选择,应满足在单相接地故障或不同地点两相同时发生故障时短路容量要求,其最小截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不小于35mm2。
2 6~10kV不小于25mm2。
6.4.3 电缆终端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件装配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中间接头不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装配式。
6.5 低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6.5.1 电力电缆缆芯数,应按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进行选择。
6.5.2 电力电缆绝缘水平, U0 /U应按0.6/1kV选择。
6.5.3 宜选用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耐火型等。
6.5.4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控制电缆,应选用屏蔽型控制电缆。绝缘水平可采用0.45/0.75kV级。
6.6 高压电缆分支箱
6.6.1 高压电缆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6.6.2 高压电缆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6.7 互感器
6.7.1 电压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宜选用全绝缘结构型式的互感器。采用V/V接线。当采用Y/Y接线时,中性点应经消谐电阻接地或中性点不接地。
对小电阻接地系统,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2 准确级数应满足测量及保护要求。
3 主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10(6)kV时,宜采用Y。/Y。/ 接线。
4 电能计量专用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6.7.2 电流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比及准确级数应满足测量及保护要求。
2 电能计量专用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6.8 高压熔断器
6.8.1 应选用高分断能力熔断器。
6.8.2 10kV跌落式熔断器的开断短路电流能力不应小于12.5kA。
6.8.3 保护电力电容器的高压熔断器的选择,应符合《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 50227第5.4节的规定。
6.9 低压设备
6.9.1 低压开关柜的分断能力,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后确定。但不应小于30kA。
6.9.2 智能化建筑及采用集中控制的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带通讯接口的智能化产品,
6.9.3 低压无功补偿柜,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6.9.4 电能计量柜(屏)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计量柜》 GB/T 16934的规定。其辅助电路,应满足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7 电能计量装置
7.0.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线供电的用户,除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装设计量装置外,还应在变电所装设电能计量装置,作为用户变电所运行管理的需要。
2 电能计量装置宜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7.0.2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电能计量柜或专用计量(电能表)屏。
2 采用移开式结构的专用电能计量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能表,均装设在手车上。
2)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式安装,电压互感器熔丝装设在手车上,电能表装设在仪表室。
3)移开式(抽出式)成套配电装置也可以采用固定式电能计量柜。
3 应采用计量专用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1)电压互感器应采用电磁式。准确等级为0.2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不小于30VA。
2)电流互感器不宜采用套管式。准确等级为0.2S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户内式不小于10VA;户外式不小于25VA。
3)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应按供电方案进行配置。
4)户内式互感器,应采用干式全密封互感器,并装设在同一的计量柜内。
4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分色(黄、绿、红、黑色线,接地线为黄与绿双色线)单芯绝缘线。其截面积不小于4mm2。电流互感器二次与电能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分相独立回路的接线方式。由互感器接线端子直接接至计量柜内的联合接线盒,中间不得有任何辅助接点。
5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其电压引线应单独接入,不得与电流线共用,电压引线的另一端应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源侧母线上,电压引线与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源应同时切合。
6 电能计量柜﹑总开关柜应装设供预付费电能表跳闸回路用的四档端子排。
7.0.3 双回路供电的电力客户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7.0.4 对于低供低计电能表,其接入线路电流大于60A时,应采用经互感器接入式电能表。
8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与变(配)电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
8.1.2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结构,宜采用立柜式或壁挂式。
8.1.3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尽量靠近计量柜(屏),并兼顾与被控开关的距离。
8.2 二次回路
8.2.1 计量柜上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柜(屏)(包括分计量)上应装设负荷管理专用八档端子排组,并可铅封。
2 移开(抽出)式计量柜的负荷管理专用端子排组应设两组。一组装于手车上计量表计附近,另一组装于柜体仪表室,两组端子二次接线通过手车转接插头转接。当电能计量用互感器采用固定安装时,可在仪表室装设一组专用端子排。
3 负荷管理使用的转接插头端子专用,不得接有与负控无关的二次接线亦不得接地。
4 计量引出的弱电信号二次接线,为避免干扰,转接时应与强电部分至少隔开一档空端子。
8.2.2 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线断路器及100A及以上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必须具备电气分闸功能。
2 进线断路器及100A及以上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应至少有一副空的辅助接点供负荷管理专用,若有位置继电器的空接点亦可代替。装设六档专用端子排组。
3 开关柜采用移开式(抽出式)时,应将电动分闸接点通过转接插头引至开关柜体仪表室。
4 为避免因绝缘击穿造成误跳开关及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应采取隔开一档空端子。
8.3 电源
8.3.1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工作电压为交流220V。
8.3.2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电源取向原则为:只要该户有电,终端即不应失电。一般可取电源侧TV柜100/230V中间变压器﹑所用变压器﹑低压总断路器电源侧。
8.4 对其他专业的要求
8.4.1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下方应留有沟﹑洞,并与计量柜(屏)﹑电源柜(屏)﹑开关柜﹑TV柜或中央信号屏等相通,预埋钢管直径不小于100mm。
8.4.2 对于高压侧有计量点的用户,其高低压室之间应留有电缆通道,预埋钢管直径不小于100mm。
8.4.3 天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建设计时,应包括负荷管理天线支架及馈线电缆通道(预埋管)。
2 天线支架一般装设在变(配)电所房顶上。高层建筑宜装设在裙楼的顶部。
3 支架上部应有一根长度不小于800mm,外径不小于25mm的镀锌钢管,以固定天线。钢管与支架底部应焊接牢固。
4 支架本身高度不低于2m(含上部钢管高度)。
5 支架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500mm。
6 支架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7 支架的过电压保护,应在变(配)电工程中一并考虑。
8 馈线电缆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0m。
8.4.4 采用预装(组合)箱式变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欧式箱变结构:宜采用有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室设计的箱变。二次回路应符合第8.2节的规定。
2 美式箱变结构:应在箱变外,设置装设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不锈钢保护柜(800×550×190)。柜底应有基础并留有通往箱变的电缆通道。预埋管直径不小于100mm。
3 箱式变电站顶部应装设负荷管理天线支架的固定装置,并符合第8.4.3条的规定。
4 箱式变电站应预留负荷管理天线固定装置与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安装处的馈线电缆通道,其预埋管直径不小于50mm。
9 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9.1 保护配置
9.1.1 进线保护(一线带多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进线装设延时速断及过电流保护;
2 10kV进线装设速断或延时速断﹑过电流及失压保护。对小电阻接地系统,宜装设另序保护。
9.1.2 35kV主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负荷;
2 过电流(包括复合电压﹑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3 速断或差动;
4 瓦斯(包括有载调压开关);
5 温度;
6 压力释放。
9.1.3 10kV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瓦斯;
4 温度;
5 压力释放。
9.1.4 分段开关宜设置充电保护。
9.1.5 6~10kV线路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零序。
9.1.6 电力电容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中性点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
4 过电压﹑低电压保护。
9.2 继电保护﹑控制装置配置及布置方式。
9.2.1 35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35kV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在控制室集中组屏。10(6)kV出线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2 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中央信号装置。
3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微机型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在控制室集中组屏。
9.2.2 10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中央信号装置。
2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设置后台。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3 当断路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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