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课程的内容结构: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章 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五章 税会差异比较分析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章 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各章内容简介:
第一章,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制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第六章,从汇算清缴的角度出发,系统的介绍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如何办理优惠,最终确定应税所得额和税额;考虑报表的填报需要,专门设置章节分析比较了税会差异。
第七章~第八章,主要是考虑政策的完整性和前瞻性,针对一些特殊政策进行了讲解陈述,诸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组并购、反避税调整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特殊需要。
第九章,经过前述所得税汇算过程讲解,相继确定了各个税收要素后,本章顺理成章地讲解了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填表工作及注意事项。
上述各章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过程,在操作指引中,结合实务解惑、经典案例、行业快讯、相关阅读等,让大家从不同角度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的处理过程。
本章内容简介: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收政策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汇算清缴概述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及时均衡入库,无法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二是不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特别是可能使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过大而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鉴于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特定时间段内,统一核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办理税款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也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对象
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的法律渊源
1997年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汇算清缴,颁发了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
1998年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的;
2003年对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为国税发[2003]13号文件;
2005年将国税发[1998]180号文件修订为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
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两税合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又重新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二节 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办法
一、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程序
(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申报
(二)附送相关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咨询】(教材P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提交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由于在附送资料第7条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以需根据各省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规定处理。下面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关规定为例: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㈠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税款汇算缴纳和退税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四)特定企业的汇算清缴
1.总分机构—分别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2.母子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五)汇算清缴的罚则
(六)税务机关的职责
每年各地都会对税务机关的职责下发相应的文件,纳税人应当及时关注。比如其职责有: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国税人员情况,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在企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间内应搞好税收宣传培训、涉税项目审核审批等。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本章内容简介:汇算清缴的核心是按所得税申报表的思路确定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章从汇算清缴的角度出发,系统的介绍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在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时,支付必须取得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这对企业的凭证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申报表思路下的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的,介绍了利润表的编制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
主要内容:收入的形式、收入的计量、收入的种类、收入的确认
收入形式
表现内容
货币形式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收入的计量——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的种类——9种(结合收入的确认讲解)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存货取得的收入。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销售方式
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般销售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托收承付方式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方式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方式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与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案例2—1】某服装企业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增值税价,下同)购买A西服的客户可获赠一条B领带,A西服正常出厂价格1500元,B领带正常出厂价格200元,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收入150000元,计算A西服的销售收入。
【答案】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案例解析】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摊到A西服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A/(A+B)
分摊到B领带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B/(A+B)
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买一赠一不属于增值税中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A西服和B领带分别按各自分摊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案例2—2】某市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25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问:企业这样处理对2010年度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有影响吗?(小轿车消费税税率9%)
【案例解析】按照规定采取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应以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的当天确认收入,该企业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正确。
影响会计收入(+)=28×5=140(万元)
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5×28×17%+5×28×9%)×(7%+3%)+5×28×9%=16.24(万元)
影响营业成本(+)=20×5=100(万元)
影响利润总额(+)=140-100-16.24=23.76(万元)
影响应税所得额=23.76(万元)
2.劳务收入
(1)企业从事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实现的确认:
劳务收入类型
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除另有规定外,均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意:
①无形资产
②与商品劳务税的关系(生物资产属于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③技术转让收入、所得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2—3】A公司2008年以5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入股,取得B公司15%的股权。2010年12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820 万元,假定转让时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0万元。则: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20-500=320万元
A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元
注意:①A公司不得确认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500×15%=75万元)
②只有当A公司撤资或减少投资和B公司依法清算时,投资方A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中可以先确认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再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第五条,内容是: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1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10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当于会计上的成本法)
(3)与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持有收益的差异处理
会计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纳税调整处理
年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贷方
税法不确认该投资收益
纳税调减
年末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税法不确认该投资损失
纳税调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投资收益,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
税法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先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增,再通过“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4)该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①资本、股(权)票溢价——转为股本——不作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得增加资本公积
②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股息红利收入,同时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其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免税——纳税调减
6.租金收入
(1)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换句话说,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3)特殊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案例2—4】2011年1月1日A企业将房屋租赁给B企业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2011年1月提前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300万元。A企业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解析】根据现行政策规定,A企业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2011-2013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假如,2011年1月1日A企业将房屋租赁给B企业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规定2011年1月1日收取租金240万元,每年年末等额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解析】虽然A企业签订的是跨年度租赁合同,但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收取。因此,A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租金收入,而不得每年均匀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4)知识链接: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面第一个举例中A企业2011年1月份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但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A企业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时,只能扣除营业税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待摊税金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待摊税金 5
7.特殊权使用费收入
(1)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上作“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这收入缴纳营业税。
8.接受捐赠收入
(1)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2)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具体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4)与会计准则处理一致,不需作纳税调整。
【案例2—5】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接受一批材料(或一台设备)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对上述业务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该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
受赠该批材料(或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93(万元)
该批材料(或设备)可抵扣进项税=1.7+0.3×7%=1.72(万元)
该批材料(或设备)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按“押金÷(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2—6】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1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要求:分析收入种类(税法),及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收入种类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1)销售货物收入8600
缴纳增值税
不交
二费的计提基数
(2)转让财产收入700
不交
享受营业税免税
会计作“营业外收入”不是二费的计提基数;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3)租金收入200
不交
交营业税10万元
二费的计提基数
(3)接受捐赠收入58.5
不交(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不交
营业外收入,不是二费的计提基数
(3)利息收入30
不交
不交
投资收益,不是二费的计提基数,可享受免税
(二)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5条:
国税函【2008】828号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相关知识链接】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规则是存在差别的。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行为,诸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流转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计
不计
不计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计
计征消费税
不计
(3)自产消费品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的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
生产机构缴税
不计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5)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
不计(用于广告、样品赠送:应征税)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6)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不计收入征税
(7)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案例2—7】某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产品成本10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140万元,该项业务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应计销项税=140×17%=23.8(万元)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销货收入=140;销售成本=100(万元)
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税所得额=140-100=40(万元)
(三)特殊收入的确认
主要讲两种收入的确认:一是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二是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企业涉及的搬迁业务逐年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搬迁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界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是,要注意:
一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原因,它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收入:
①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②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有重置固定资产(含改良、改造,下同)计划的: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无重置计划的: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以及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当年因该是固定资产拆迁完毕的当年吧)
(允许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为有限免税收入)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总结: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清理损失―有关费用支出)=A
2.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其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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