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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专业竞赛复习参考资料
专题一:卫生检疫专业法律法规
负责人:付维明
复习要点:
1.《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1.1《国境卫生检疫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1.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1)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2)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3)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清洁卫生。
1.3在国境口岸或交通工具上发现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如何处理?
在国境口岸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时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污染处所和周围环境实施灭蚤;
(2)必要时实施消毒;
(3)死鼠立即盛装盛鼠箱送检验室作鼠疫菌检测,如能采血还要作血凝试验。
1.4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的工作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都,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1.5《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对入境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
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的。
1.6解释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细则所称的有关名词: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检疫传染病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1.7《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临时检疫是怎样规定的?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1.8《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包括哪些?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对象。
1.9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哪几种疾病的外国人入境?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1.10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鼠疫、霍乱、黄热病的潜伏期是如何规定的?
(1)鼠疫的潜伏期为6日; (2)霍乱的潜伏期为5日; (3)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1《传染病防治法》中将传染病分为几类,都包括哪些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应如何进行通报?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2.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际卫生条例(2005)》
3.1 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是以针对 公共卫生 危害、同时又避免对 国际交通 和 贸易 造成不必要干扰的方式,抵御和控制疾病的 国际传播 ,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3.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属于执行该条例的哪类机关?
国务院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执行该条例的口岸主管当局。
3.3每个缔约国在获得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卫生危害证据后 ,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报告世界卫生组织?
每个缔约国应当在获得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卫生危害证据后
的 24小时 内报告世界卫生组织?
3.4《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口岸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
3.5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发生哪些病例应当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发生天花、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患流感、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病例应当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3.6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哪几类?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3.7 《国际卫生条例(2005)》管理的范围从3种检疫传染病扩展到由哪些因素引起的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管理的范围从3种检疫传染病扩展到由生物性、物理性、化学性、核及辐射性因素引起的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
3.8 口岸应具备的随时能力包括哪些?
(1)能提供地点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包括诊断设施),足够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以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迅速的诊治;
(2)能调动设备和人员,以便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适当的医疗设施;
(3)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通过酌情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确保使用入境口岸设施的旅行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包括检查饮水供应、餐饮点、班机服务设施、公共洗手间、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其他潜在的危险地方;以及
(5)制定尽可能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提供受过培训的人员,以控制入境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
3.9 口岸应具备的“应对可能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包括哪些?
(1)通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适当的应对措施,包括在相应的入境口岸、公共卫生和其他机构和服务部门任命协调员和指定联系点;
(2)评估和诊治受染的旅行者或动物,为此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就其隔离、治疗和可能需要的其他支持性服务做出安排;
(3)提供与其他旅行者分开的适当场地,以便对嫌疑受染或受染的人员进行访视;
(4)对嫌疑旅行者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检疫,检疫设施最好远离入境口岸;
(5)采取建议的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进行除虫、灭鼠、消毒、除污,或进行其他处理,包括适当时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和装备的场所采取这些措施;
(6)对到达和离港的旅行者采取出入境控制措施;并
(7)调动专用设备和穿戴合适个人防护装备的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运送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
3.10释该条例中的有关定义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或有毒物质。
“无疫通行”是指允许船舶进入港口、离岸或登岸、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航空器着陆后登机或下机、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陆地运输车辆到达后上车或下车、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
“卫生措施”是指为预防疾病或污染传播实行的程序;卫生措施不包括执行法律或安全措施。
“隔离”是指将病人或受染者或受染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与其他人员和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扩散。
“医学检查”是指经授权的卫生人员或主管当局直接监督下的人员对个人的初步评估,以确定其健康状况和对他人的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可包括检查健康证书以及根据个案情况需要而进行的体格检查。
“公共卫生风险”是指发生不利于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4、《艾滋病防治条例》
4.1《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4.3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血液、组织、器官等,进口口岸的检疫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4本条例中“艾滋病监测”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4.5本条例中“艾滋病检测”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4.6本条例中“行为干预措施”用语的含义?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4.7本条例中“艾滋病”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4.8 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2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有哪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专题二 检疫查验疾病监测部分
负责人:张国斌
1、检疫查验
1.1什么是检疫查验?有哪些法律特征?
检疫查验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入出境的各种管理对象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其法律特征有:
(1)检疫查验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来实现的;
(2)检疫查验的对象复杂多样,一般包括。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及邮包;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3)检疫查验的手段包括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以及卫生处理;
(4)检疫查验有入境查验和出境查验之分;
(5)检疫查验的目的是及早发现传染病和传播媒介、易感人群,以便及时采取隔离、留验和卫生处理等措施。
1.2入出境人员检疫查验规程
关于简化全国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为便利出入境旅客通关,国家质检总局现就简化全国所有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常态管理
(一)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物品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旅检通道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在简化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后,要在保持现行口岸旅检通道检验检疫设施不变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检验检疫,保障检验检疫法律职能履行到位。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体温检测,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抽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严防疫病传入传出。
二、应急管理
(一)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及其携带物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强制措施的公告,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靠;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二)对疑似染疫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的人员,检疫官员将实行体温复查、医学检查等措施;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官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播。
(三)疫情解除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恢复常态管理的公告。
本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口岸实施。
本公告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3对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有哪些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检疫审批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现场查验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三)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1.4特殊物品中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用语的含义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2 疾病监测
2.1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4)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5)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报告?
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3何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事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2) 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爆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3) 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4) 传染性菌种、毒种丢失的;
(5) 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6) 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7) 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2.4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的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的方针和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1)现场措施
(1)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2)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3)对出入境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4)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5)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
3)国家质检总局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4)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5)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6)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人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7)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8)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9)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2.6简述疾病流行强度(散发、爆发、流行)。
散发:发病率呈历年的的一般水平,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表现为散在发生,这样的发病强度叫做散发。
爆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患者出现,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
流行:某病在某地区显著超过该病历年散发发病率水平时,称流行。
2.7传染病、感染的概念是什么 ?
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
感染:又称传染,是病原体和人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2.8事件报告注意事项
信息报告
(一)总体要求:
检验检疫人员发现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 需要报告的情况:
需要报告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
1、发现放射性超标物品,怀疑为非法携带运输放射源、核材料和核废料等的;
2、口岸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或释放,污染环境和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污染和伤害的;
3、怀疑为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的。
发现生物类突发事件信息时需要报告的情况:
1、本口岸或相邻口岸同一时间段集中出现3例(含3例)以上同样症状的病例。
2、辖区内口岸来自相同国家/地区的人员同一时间段集中出现3例(含3例)以上同样症状的病例。
3、疑似生物恐怖的事件。
4、出现高度怀疑为具有较大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病病例1例(含1例)以上。
化学品突发事件需要报告的情况:
1、现场中毒人员具有相似的症状,且与某类化学毒剂的致毒症状相似;
2、现场发现具有化学毒剂相似理化特征的物质;
3、现场出现化学毒剂释放的迹象,如气味、烟雾等;
4、现场监测化学毒物浓度的仪器报警;
(三)报告程序:
1、事发地检验检疫人员在发现或接到口岸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尽快报告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工作组,由现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工作组报直属局领导小组。
2、直属局领导小组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值班室。
3、发生特别重大的化学品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工作组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值班室书面报告,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疑似恐怖事件的,要立即通报当地反恐部门。
(四)报告内容要求:
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工作组在初次报告后应进行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描述、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性质初步判定、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2.阶段报告:主要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潜在威胁及影响、下一步措施等,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总结报告:全面报告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9鼠疫病人的一般临床表现有哪些?
鼠疫的潜伏期一般3-5天,肺型和败血症鼠疫可能短到24小时,腺鼠疫可能长些:根据检疫法规定潜伏期为6天,经过菌苗接种者可延长到12天。
鼠疫通常没有前驱证状,发病急突然,恶寒战栗、体温升到39度以上,同时出现头昏、头痛、呼吸促追、脉搏加速、颜面潮红、眼结膜充血、步行蹒跚,有的出现中枢性呕吐,腹泻、呕血、鼻衄血、便血和尿血,未经治疗的患者发病3-5天出现中毒性休克和心衰死亡。
体征:心界扩大,心律不齐,或收缩期杂音,血压下降,肝脾可及,淋巴结肿大,皮粘膜有出血点或淤斑。白细胞增高>20000/mm3。
2.10鼠疫传播途径与感染方式如何?
(1)鼠疫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
①从啮齿动物传到蚤到人的传播;②肺鼠疫从人到人的传播(飞沫传播)。③实验室感染。
(2)除此还有以下方式:
①在剥食动物过程中,因有破损皮肤伤口而感染;②取食未煮熟的兽肉通过口腔粘膜伤口而发扁桃体炎、颈淋巴腺炎或颌下腺炎和肠鼠疫;
2.11判断船舶、航空器到达时染疫鼠疫有哪些情况
船舶、航空器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染有鼠疫:(1)船舶、航空器上有鼠疫病例的(含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2)船舶、航空器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的;(3)船舶上曾经有人在上船六日以后患鼠疫的。
2.12试述霍乱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哪些?
(1)潜伏期:绝大多数为1 2日,可短至数小时或长达5、6日,国际上规定潜伏期为5日;
(2)前驱期:大多数病例起病急,无明显前驱症状,仅有少数患者起病较缓。在发病前l一2天有头昏、疲倦、腹胀,轻度腹泻等前驱症状;
(3)病程与症状:
典型病例病程可分以下三期:吐泻期、脱水期、反应期
①吐泻期:起病突然多以剧烈腹泻,继之呕吐.少数先吐后泻,多无腹痛,亦无里急后重,每日大便数十次或更多,有的便由肛门流出.无法计数,大便性状多为黄水样。少数为米汁样或洗肉水样,少数患者呕吐呈喷射状,吐物为食物残渣,继为水样,此期可持续数小时或2—3天不等;
②脱水期:由于严重吐泻引起水及电解质丧失,产生如下症状:
神志不安,表情恐慌或淡漠,眼窝下陷,目闭不紧,声音嘶哑,皮肤皱缩,指纹干瘪,腹下陷呈舟状,皮肤弹性消失,口渴、唇舌极干,体表湿冷,体温下降,由于中度或严重脱水,血容量显著下降及血液浓度浓缩,因而出现循环衰竭,神志不清、血压下降、脉细弱而速,严重者血压测不出,出现少尿或无尿。
由于严重吐泻丢失大量水及电解质,除脱水外还有电解质缺乏;
③反应期:脱水纠正后,大多数病人可恢复,部分病人可能出现发热性反应,其中儿童居多。
2.13怎样进行霍乱的标本采集和标本送检?
标本采集的好坏,对检验工作影响很大。首先要在服用抗生素前采便,标本以病人大便为主,采便方可用棉拭子采取病人排出的新鲜大便,亦可用棉拭子由肛门插入直肠采便,一般水样便采取1-3m1.圆形便以蚕豆大为宜,呕吐物亦可采取。
采取的标本应立即接种在培养基中,剧烈腹泻病人的水样便可含大量细菌,可直接分离培养,不能立即检查的应接种于碱性蛋白胨水中,送往较远处检验室,可放于文腊二氏保存液,或插入cary Blair二氏半固体保存培养基中。
送检标本时应添写送验单、写清姓名、看病时间、采集时间、临床诊断,标本应在坚固的标本箱中由专人运送,运送时注意安全,送检箱用后须消毒。
2.14对染疫霍乱船舶、航空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对染疫人实施隔离;(2)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3)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食品实施消毒;(4)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污染嫌疑部位,实施消毒;(5)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6)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7)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2.15试述黄热病疫苗预防接种(接种对象、有效期、保存、疫苗类型)。
对象: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世界疫情报告,凡前往或途经黄热病疫区以及被列入黄热病流行区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均应进行黄热病疫苗的预防接种。
2)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人境时如不能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应对其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接种证书生效为止。
3)因旅行者前往或途经的国家要求入境者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面申请接种的出国人员。
4)有黄热病传染媒介的地区,当传人黄热病时,对受到威胁的人员应进行预防接种。
5)黄热病实验室工作人员或从事黄热病防治工作的全体人员。
有效期:基础疫苗一针,每10年加强1次。
保存:1)必须保存在-20度低温冰箱;2)必须冻干保存;3)有效期为1年。
疫苗类型:冻干黄热病活疫苗使用人工减毒的17D减毒株活疫苗,其免疫效果十分显著。
2.16简述SARS的传染源、传播途径。
传染源:(1)SARS患者,是最主要传染源。并非所有患者都有同等传播效力,有的患者可造成多人甚至几十人感染(即超级传播现象),但有的患者却未传播一人。
(2)SARS病原携带者(隐性感染者,即已感染了病原但尚未发病者)。
(3)其他传染病源。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显示:广东省部分城市的首发病例(多为厨师或市场采购人员)以及少数聚集性病例中的“首发病例”和一定数量的散发病例并没有同类病例密切接触史,由此推断本病可能存在其他传染病源。已有本病的病原可能来源于动物的报道,并在果子狸、山猪、黄猄、兔、山鸡、猫、鸟、蛇、獾等多种动物经聚合酶链反应(PCR)或血清学检测获得阳性结果。
传播途径: (1)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即通过与患者近距离接触,吸入患者咳出的含有病毒颗粒的飞沫,是SARS经空气传播的主要方式,是SARS传播最重要的途径。
(2)气溶胶传播是经空气传播的另一种方式,被高度怀疑为严重流行疫区的医院和个别社区暴发的传播途径之一。
(3)通过手接触传播是另一种重要的传播途径,是因易感者的手直接或间接接触了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其他被污染的物品,经口、鼻、眼黏膜侵入机体而实现的传播。
(4)目前尚不能排除经肠道传播的可能性。
2.17试述SARS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d(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对其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2.18试述AIDS的中文全称及主要传染途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1)通过性接触传播;(2)通过血及血制品的注入而传播;(3)静脉吸毒传播;(4)母婴垂直传播。
2.19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
在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中,应将个人防护工作作为开展排查处置的前提,放在首位。个人防护主要包括呼吸道防护和皮肤接触防护两部分。一般而言,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个人防护要求较高。
所有用于防止人员受到传染病病原体感染或污染的器材和用品统称为个人防护装备。针对不同传播途径传播的传染病、不同环境中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不同,检疫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体格检查、采集样本、现场快速检测、实施卫生处理等排查处置工作时,应根据传染病致病因子的种类、存在的量,传播途径,以及实施的不同操作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个人防护装备种类及要求。
1. 防护服:一次性使用的防护服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为连体式或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为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腰部可采用弹性收口或拉绳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抗静电性和过滤效率,无皮肤刺激性。
2. 防护隔离服:一次性医用防护隔离服。
3. 防护口罩:
(1)棉纱口罩: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
(2)N95口罩:应符合N95或FFP2标准,使用时应注意:每次使用时,先行检查,以确保口罩紧贴面部并覆盖口鼻,将双手置于口罩上,检查呼吸是否顺畅,如果鼻子周围漏气,调整鼻梁部位,重新检查。
4. 防护眼镜: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明度好,防雾化,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5. 呼吸防护器:包括半面罩呼吸防护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用于保护人的呼吸器官、面部(眼睛)免受致病微生物的伤害。使用呼吸防护器的方法如下:
(1)选配面具。根据头型的大小和佩戴后松紧程度来确定合适的面具号码。
(2)外观检查。对面具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有损坏。
(3)灭菌试戴。先将面具擦干净,用医用酒精灭菌,再调整头带直至试戴基本合适为止。
(4)气密检查。用手堵住面具的进气口,用力吸气,若感到憋气,说明面具气密性好,否则,应按进气路线,用上述方法分段进行检查,直至查出漏气部位。
(5)佩戴面具。要求迅速、准确,其要领是:在迅速闭眼、憋气的同时,双手配合取出面具将面罩戴好;睁眼前深呼一口气,以排除面罩内的气体,然后卡紧导气管或用手堵住进气口吸气,以检查佩戴气密性。面具正确佩戴合格的标志是:眼窗中心位于两眼正前偏下,头带垫位于头的后上方,头部压力适中,不压耳朵。
6. 手套:为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佩戴前检查有无破损和漏气。
7. 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8. 长筒胶鞋。
9. 帽子: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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