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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盘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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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6月税收政策盘点 增值税 1、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2、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3、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4、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5、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6、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7、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8、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9、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0、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1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12、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13、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4、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5、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4号 1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17、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18、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1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16、 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17、 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18、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7号 20、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2、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3、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4、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号 25、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26、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27、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营业税 28、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29、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30、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98号 31、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 企业所得税 32、关于组织担保机构申请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的通知-川经信财金函[2012]613号 3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35、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36、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7、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38、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9、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40、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4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 42、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 43、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2]26号 4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45、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46、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 47、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号 48、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49、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50、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 51、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5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 个人所得税 53、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 54、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11]65号 55、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56、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57、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公告2012年第16号 58、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其他税收 5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60、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17号 62、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 63、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 64、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 6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66、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67、关于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68、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69、关于公布《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通知 70、关于采集超级市场零售行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6号 71、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72、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号 73、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7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75、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76、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7号 77、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第8号 78、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79、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80、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81、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12]120号 82、关于2012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8号 83、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84、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第26号 85、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第25号 86、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温馨提示:按住Ctrl同时用鼠标点击需要查看的政策,就可直接连接到政策内容。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 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 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略)    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略)    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略)    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六、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三)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   二、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 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工商执照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 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批准取消税务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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