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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法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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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新法文件汇编 目 录 一、总体性文件 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 6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6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7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9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42号 27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34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40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50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57 您的权利 58 您的义务 62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66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67 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答记者问 77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3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84 二、收入项目 99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99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03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105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106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107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 108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108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109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111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112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113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115 三、扣除项目 117 《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117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 117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120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12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25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127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27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31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132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133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135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13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171号 158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 169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170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172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175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 178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179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180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181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 182 《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 183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 184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8]22号文 185 《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国务院令第546号 196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96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196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99 五税收优惠政策 203 (一)、新旧衔接 203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03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15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22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223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225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26 (二)、程序性规定 229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29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2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4号 23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 235 (三)实体性规定 239 1、普遍性税收优惠(小型微利、残疾人、下岗、非营利组织、技术转让) 239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239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240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40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48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250 非营利组织、技术转让 251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51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252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56 2、行业性税收优惠 259 (1)、农林牧渔 259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59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260 (2)、高新技术 266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266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268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69 《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271 《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272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273 (3)、公共基础、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277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277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278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278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81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283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284 (4)、资源综合利用 284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284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285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286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288 (5)、创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费 289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289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91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94 (6)、文化产业 301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301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02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06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09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311 (7)公益救济性捐赠 313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313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316 《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321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 325 3、地区性优惠(西部大开发) 329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329 《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330 4、其他 331 《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9号 331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 332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33 一、总体性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2007/8/31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制定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国税和地税互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认真做好预缴税款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提高按时申报率和补税入库率,及时办理退税。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以省为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全国或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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