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公 告
第 1 号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署实施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另有4项由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即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有关事项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1: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3.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
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
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9-1.报纸创办审批
9-2.期刊创办审批
10-1.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10-2.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12.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
13-1.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
13-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14.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15.新闻记者证核发
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1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19-1.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19-2.音像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19-3.电子出版物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19-4.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19-5.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2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
22.进口出版物备案
2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2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2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26.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27.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批
2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29.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
30.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3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32-1.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的审批
32-2.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4-1.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4-2.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5.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36.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表1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出版单位的章程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图书出版管理司综合处 010-65212746
行政许可事项表2
行政许可事项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图书出版管理司综合处 010-65212746
行政许可事项表3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九条
许可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9、65212901
行政许可事项表4
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第十条
许可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9、65212901
行政许可事项表5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行政许可事项表6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行政许可事项表7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1.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8
行政许可事项表8
行政许可事项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3.机构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010-65212778
行政许可事项表9-1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创办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5.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6.办报的资金来源;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2
行政许可事项表9-2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创办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业务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5.有与所办期刊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等出版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符合国家关于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据此,新闻出版总署根据需要组织评估论证及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2.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5.资金来源;
6.创办必要性分析;
7.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8.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二)出版单位章程、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5/2790
行政许可事项表10-1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机关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报纸变更主管机关应由其主管机关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机关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及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变更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2
行政许可事项表10-2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由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由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5.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二)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三)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010-65212925/2790
行政许可事项表11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3.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合作单位情况介绍;
3.选题情况介绍;
4.合作方式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行政许可事项表12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3.新闻出版总署委托有关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内容介绍、有关图片资料;
3.进口单位审查意见;
4.样盘。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行政许可事项表13-1
行政许可事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3.出版单位内容审查结论;
4.详细的内容介绍;
5.脚本全文及有关图片资料;
6.样盘;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电子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42
行政许可事项表13-2
行政许可事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由互联网出版机构或电子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3.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4.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8
行政许可事项表14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报纸变更刊期由其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变更刊期后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2
行政许可事项表15
行政许可事项
新闻记者证核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中央新闻机构经主管机关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
省和省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机关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并一律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市、州、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局的,所属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派出机构审核,主管机关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3.报社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
4.《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表》
5.《记者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关于开展报社记者站人员记者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报纸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2
行政许可事项表16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刊期变更为周刊(包括周刊以下),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变更理由;
2.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3.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5.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规范性文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010-65212925/2790
行政许可事项表17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期刊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解放军系统出版增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地方单位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拟出增刊文章目录(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册本刊发表时间)
2.增刊总字数、印数、页码、定价、出版时间、承印单位。
3.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010-65212785
行政许可事项表18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与期刊变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相同。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与期刊变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相同。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010-65212790
行政许可事项表19-1
行政许可事项
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备案范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范围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各出版单位拟安排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图书选题,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同时需报送有关材料。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
1、选题的书稿。书稿中的引文要注明出处。如有照片,必须是原件,不得是复印件。2.书稿作者(译者或主编)的情况介绍。3.出版社对该书稿的三审意见,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条款,提出拟请审核的问题(要标明页码)。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上述材料(书稿除外)一式二份,随备案申请报告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以上材料(包括需提前1个月报送的《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报送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新闻出版总署不予受理。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图书出版管理司选题备案处010-65212750
行政许可事项表19-2
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备案范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范围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出版单位申请文件;
(二)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三)选题的介绍材料和节目小样(录音带、录像带、CD、VCD和DVD等5种载体均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79、65212901
行政许可事项表19-3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备案范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范围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