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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V7014-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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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 V7.0.14业务规则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 V7.0.14 关于本文档 说明:类型-创建(C)、修改(U)、删除(D); 主 题 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业务规则 说  明 本文档是车险信息平台有关商业车险核心业务处理规则的文档 适用对象 车险信息平台、各家保险公司、各地行业协会 修 订 历 史 版本 章节 类型 日期 作者 说明 1.0.0 全部 C 2009-11-27 项目组 1.0.0 全部 C 2009-12-02 项目组 根据保协及各保险公司反馈调整。 1、调整车队处理规则;2、明确脱保处理规则;3、明确批改停驶、复驶处理规则。 1.1.0 全部 U 2010-1-28 项目组 根据保协及各保险公司反馈调整。 调整和明确各个业务规则的说明,新增了费率因子管控规则。 1.3.1 2.20 U 2010-8-20 项目组 结案追加接口调整业务规则 1.4.0 2.3 2.17 2.18 2.19 A 2010-12-21 项目组 调整上张保单是过户的规则,新增销售渠道代码规则、直接承保保单批改规则,新增结案接口返回结案校验码的规则。 1.4.1 2.16 2.20 A 2011-4-6 项目组 根据浙江需求添加风险警示规则 1.4.3 2.8 2.17 2.21 2.22 2.23 2.24 3.1.3 U 2011-7-8 项目组 根据浙江需求添加出单业务管控、无赔优理赔区间调整、新车校验规则、车辆匹配规则、车贷业务管控规则、结案接口结案金额管控规则、车主信息提示规则。 1.4.4 2.8 2.15 2.16 U 2011-11-3 项目组 根据浙江手续费支付需求修改新车标志规则、投保规则、批改规则 1.4.4 2.25 2.26 A 2012-02-08 项目组 闰年闰日优化版本 4.0.0 2.17 2.18 U A 2012-02-14 项目组 理赔全流程调整 4.0.0 2.17 2.17.7 U 2012-03-31 项目组 完善业务规则 4.1.0 2.17 U 2012-06-21 项目组 代位求偿需求变更业务规则调整 4.1.1 2.18.7 U 2012-09-07 项目组 调整结案登记规则 4.2.0 2.29 2.30 2.31 2.18.7 C 2013-04-08 项目组 添加上张保单规则调整、车架号匹配规则、保单即时生效规则、重复结案返回结案校验码规则 4.2.0 2.18.1 U 2013-4-18 项目组 调整重复报案返回理赔编码规则 4.4.0 2.18.7 2.18.11 2.18.12 C 2014-3-12 项目组 理赔跨省联网新增规则 4.4.0 2.18.7 2.18.11 2.18.12 2.19.1 2.19.2 2.19.5 U 2014-3-12 项目组 代位求偿需求变更业务规则调整 4.4.2 2.32 2.33 U 2014-8-20 项目组 版本统一:新增车架号(VIN码)特批及初登日期校验规则 4.4.3 2.8 U 2014-11-02 项目组 新车校验规则调整 4.4.4 2.16 U 2014-11-21 项目组 湖南关闭手续费代理人信息校验功能 4.4.5 2.18 U 2015-03-03 项目组 理赔环节增加风险信息提示 7.0.0 2 3 AU 2014-12-06 项目组 商业车险改革需求调整规则 7.0.1 2015-07-18 项目组 结算需求无规则调整 7.0.2 2.20 U 2015-07-25 项目组 全国NCD跨省规则调整 7.0.4 2.17 2.21 2.35 2.38 UA 2015-10-29 项目组 商业车险改革优化需求调整规则 7.0.5 2016-03-14 项目组 对接北京、上海商车改需求无规则调整 7.0.7 2.40 U 2016-01-13 项目组 商业险反欺诈需求调整 2.4 2.20 UA 2016-03-03 项目组 第三方平台需求调整 7.0.14 2.41 A 2016-12-14 项目组 四川客户信息采集功能需求调整 目 录 1 引言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总则 1 2 已确认业务规则 2 2.1 脱保 2 2.2 短期单 2 2.3 过户车的处理 3 2.4 重复投保 3 2.5 银行按揭车连续投保多年 4 2.6 新车购置 4 2.7 车险纯风险保费 4 2.8 风险系数 4 2.9 新车判定规则 4 2.10 车型车价与车辆对应关系 5 2.10.1 老条款车型车价规则 5 2.10.2 车型车价调整规则 5 2.11 行业车型及纯风险保费规则 6 2.12 不足额投保 7 2.13 车队业务 7 2.14 未定义险种 7 2.15 历史保单的定义 8 2.16 上张保单的定义 8 2.17 投保规则 8 2.18 批改规则 10 2.19 跨省无赔款优待系数承保、理赔规则 11 2.20 第三方平台校验规则 13 2.21 理赔规则 13 2.21.1 报案登记规则 16 2.21.2 立案登记规则 16 2.21.3 查勘登记规则 17 2.21.4 定核损登记规则 18 2.21.5 单证收集 18 2.21.6 理算核赔 19 2.21.7 结案登记 20 2.21.8 赔款支付登记 22 2.21.9 案件注销登记 23 2.21.10 重开赔案登记 23 2.21.11 风险预警承保查询 24 2.21.12 风险预警理赔查询 25 2.21.13 开始追偿确认 27 2.21.14 代位追回款确认 28 2.21.15 未决案件最新估损金额上传 28 2.22 代位共享规则 28 2.22.1 锁定查询 28 2.22.2 锁定确认 29 2.22.3 锁定取消 30 2.22.4 被代位查询 30 2.22.5 结算码查询 31 2.22.6 代位案件理赔信息查询 33 2.22.7 代位案件承保信息查询 33 2.23 销售渠道代码 33 2.24 直接承保业务规则 33 2.25 风险警示开关 33 2.26 出单业务管控开关 34 2.27 车辆匹配规则调整开关 34 2.28 车贷业务一投多年管控开关 35 2.29 车主信息提示开关 36 2.30 保险期限 36 2.31 整年单校验规则 36 2.32 上张保单规则调整开关 36 2.33 车架号优先匹配规则 37 2.34 保单即时生效开关 37 2.35 车架号录入规则 37 2.36 初登日期校验 38 2.37 车牌号录入规则 38 2.38 身份证号码校验规则 39 2.39 交强和商业保单关联关系上传规则 40 2.40 组织机构代码证校验规则 40 2.41 手机号码校验规则 40 3 费率因子管控规则 42 3.1 无赔款优待系数 42 3.1.1 适用范围: 42 3.1.2 因子描述: 42 3.1.3 浮动规则: 42 3.2 客户忠诚率/投保年度系数 43 3.2.1 适用范围: 43 3.2.2 因子描述: 43 3.2.3 浮动规则: 43 3.3 交通违法调整系数 44 3.3.1 适用范围 44 3.3.2 因子描述 44 3.3.3 浮动规则 44 3.4 自主渠道系数 44 3.4.1 适用范围 44 3.4.2 校验规则 44 3.5 自主核保系数 45 3.5.1 适用范围 45 3.5.2 校验规则 45 1 引言 1.1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具体详细的描述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以下如不做特殊说明,简称为商业车险平台或平台)的相关业务规则。 1.2 适用范围 l 组织:车险信息平台项目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各产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l 产品:机动车商业保险。 l 客户:机动车商业险投保客户。 1.3 总则 本文档中关于“客户忠诚度系数”仅适用于老条款保单,示范条款保单不再使用。 2 已确认业务规则 各省市在业务规则上会有存在个性的情况,对于存在个性的规则,本文档描述时会首先描述全国的规则,然后描述各省市的个性规则。 【未单独提及的省市,按全国规则,单独列明省市的按当地个性规则】 2.1 脱保 脱保月数的定义: 首先在“历史保单”中排除起保日期晚于或等于本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然后再使用剩余的“历史保单”中最后一个终保日期和本保单的起保日期做比较计算脱保月份(其中“历史保单”的定义见本文档相关章节)。 脱保规则(全国): 1. 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 脱保3个月以上到6个月(含)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以下类似说法规则相同),客户忠诚度正常使用; 3. 脱保6个月以上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脱保规则(江西、宁波): 1. 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 脱保3个月以上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脱保规则(青岛): 1. 脱保1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 脱保1个月以上到3个月(含)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以下类似说法规则相同),客户忠诚度正常使用; 3. 脱保3个月以上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脱保规则(重庆): 1. 脱保7天(含)以内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 脱保7天以上到6个月(含)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以下类似说法规则相同),客户忠诚度正常使用; 3. 脱保6个月以上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2.2 短期单 短期单的定义: 如果保单的终保日期与起保日期之差不足1年,则判定该保单为短期单。 短期单规则: 1. 本单是短期单的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客户忠诚度系数不能使用; 2. “上张保单”是短期单的保单(其中“上张保单”的定义见本文档相关章节),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 3. 计算客户忠诚度系数时,历史保单中的短期单不能作为判断条件(详见“费率因子管控规则”中“客户忠诚度系数”的描述)。 2.3 过户车的处理 过户车分为两种情况: 1. 退保原单后,再投保时传送“过户车标记”; 2. 直接对保单做批改过户,在批改时传送“批改过户标记”。 过户车规则: 1. 退保原单后首次投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不浮动; 2. 批改过户时,不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系数和客户忠诚度系数,批改过户后再进行其他批改时,也不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系数和客户忠诚度系数;“上张保单”做过批改过户的保单,在查询时,平台也会返回“上张保单的理赔列表”,但是无赔款优待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不浮动(其中“上张保单”的定义见本文档相关章节)。 2.4 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的定义: 如果本保单和“历史保单”的保期有重叠部分即认为发生了重复投保。判断时忽略日期中的“小时”和“分钟”,只判断“天”的部分(其中“历史保单”的定义见本文档相关章节)。 重复投保规则: 发生重复投保时,平台只返回提示信息。重复投保保险期间大于等于三个月时,重复投保提示信息标签仅返回投保公司(仅显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不显示具体公司名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重复投保保险期间小于三个月时,返回完整重复投保提示信息。 2.5 银行按揭车连续投保多年 如果银行按揭车辆要求连续投保多年的,保险公司要按每年一张保单送平台,并在每一张保单上都送“是否车贷投保多年标志”。第二张以后的保单可以享受续保(客户忠诚度)系数,但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下浮。 2.6 新车购置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平台返回的新车购置价,公司可以上下调整10%。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平台不返回新车购置价。 2.7 车险纯风险保费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平台返回车损险纯风险保费。 2.8 风险系数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平台返回的客户忠诚度系数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公司可以上调不可以下调(不允许减少保费)。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平台返回无赔款优待系数,公司严格按照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值进行费率的浮动,严禁上浮或下调。同时,收集自主渠道系数、自主核保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待与交管部门系统对接后,按监管部门安排统一实施。 2.9 新车判定规则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全国新车判断规则统一: 1. 历史保单中不存在终保日期小于等于本张保单起保日期的完整年度投保保单的车辆; 2. 同时起保日期<=车辆登日期+9个月。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新车判断规则如下: (四川、山东): 1. 新车是指历史年度不存在完整年度投保保单的车辆 (浙江、江苏、江西、宁波、辽宁、大连、安徽、湖南): 1. 新车是指历史年度中排除与本次投保发生重复投保的保单后,不存在完整年度投保保单的车辆。 2. 起保日期<=车辆初登日期+9个月; 2.10 车型车价与车辆对应关系 2.10.1 老条款车型车价规则 系统上线前第三方车型车价库中会将车辆号牌与车型车价进行对应关系的处理,这种对应关系在一开始可以确定为一对一的关系,也有可能确定为一对多的关系,即:根据车辆的厂牌型号等信息,在车型车价库中存在多条车型车价。如果存在一对多的情况,在投保查询时平台将返回所有的车型车价信息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进行投保时从中选择一条与投保车辆匹配的车型车价进行投保,在投保预确认接口中将选中的车型车价信息送平台,平台将保险公司选择的这一条车型车价信息送第三方车型车价库,这样,就确定了这一车牌唯一的车型车价,实现了一对一的关系。 注:目前有浙江、江苏、湖南、山东实现了与车型车价库的对接,平台在与精友和交管对接前,不返回车型车价信息和交管信息(包括VehicleModel和PmVehicle标签)。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适用以上规则;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无此规则。 2.10.2 车型车价调整规则 针对湖南、江苏、浙江、山东、深圳五个地区,车险平台增加“原车型车价数据库访问开关”,对是否使用原车型车价库进行开关控制。 当开关为关时: 对于示范条款保单投承保查询、批改查询环节,不再使用原车型车价库查询。 对于老条款保单进行车型信息批改时,不使用原车型车价库查询车型车价信息,车险平台返回的车型及新车购置价信息为投保时记录的信息。批改预确认接口,平台不再与原车型车价库交互,批改预确认和确认时,不再校验行业车型编码是否在返回范围内、新车购置价是否在上下浮动范围内,不校验不足额投保规则,平台仅做记录。 当开关为开时: 保险公司投承保、批改流程同原流程保持不变。 2.11 行业车型及纯风险保费规则 1. 行业车型标准数据库先从中保协同步至车险平台,再由车险平台同步至各保险公司,由于同步时间差导致的双方车型信息不一致,以车险平台为准。 2. 车型及车损险纯风险保费查询规则如下(适用接口:车型及纯风险保费查询、投保查询): 1) 车险平台首先从车辆车型对照库中(以下简称对照库)查找当前车辆信息对应行业车型编码; 2) 保险公司上传的车辆信息在对照库中匹配到有效记录,则根据对照库中行业车型编码进行信息获取; 注:对商车改革前已存在对照库的地区(山东、浙江、江苏、湖南),先在全国统一的对照库中进行查找,若未查到当前车辆信息且上传的车辆不为新车的,则继续在原有的对照库中进行查找。 3) 保险公司上传的车辆信息未在对照库中匹配到唯一有效记录,则校验保险公司上传的车型编码是否正确(在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中是否存在),正确则根据保险公司上传的行业车型编码进行信息获取,否则返回保险公司错误; 4) 根据行业车型编码从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中获取车型信息; 5) 根据行业车型编码、地区代码、使用性质、车辆种类、车龄从纯风险保费库中获取车损险纯风险保费; 6) 将车型信息和车损险纯风险保费返回保险公司。 3. 若车辆信息或行业车型编码发生批改,车型及车损险纯风险保费查询规则如下: Ø 若未批改车辆信息,仅批改“行业车型编码”:车险平台校验保险公司上传的行业车型编码是否正确,正确则根据该行业车型编码获取车型信息和车损险纯风险保费并返回保险公司;否则返回保险公司错误。 Ø 若批改车辆信息(车架号(VIN码)或发动机号),车型及车损险纯风险保费获取规则同投保查询。 4. 批改时车损险纯风险保费的取值规则: Ø 批改使用性质:车险平台增加“是否全程批改”字段,若保险公司选择是,则取投保查询时点的车损险纯风险保费;若选择否,则取当前最新时点的车损险纯风险保费。 Ø 其他批改涉及纯风险保费的:取投保查询时点的车损险纯风险保费。 5. 车龄计算规则:车龄=起保日期-初登日期。按自然年计算,左闭右开,不足12个月为0年,不足24个月为1年,以此类推。 6. 若属于新增的车型,则需走中保协客服流程,由中保协增添新的车型。 7. 异型车辆的车型及车损险纯风险保费处理规则: a. 异型车辆处理使用开关控制,开关为开则使用异型车辆的流程。 b. 异型车辆分为: Ø 不符合行业车型标准的车型情况,统一定义行业车型编码为“BXPTYXCL9999”的车辆,则由车险平台根据中保协下发的《车损险纯风险费率表》计算车损险纯风险保费,同时返回“纯风险保费标志”为3-非标准车型保费。 Ø 行业车型库中存在的车型,但由于投保车辆用途及使用性质与行业车型标准逻辑不符,无法找到对应的车损险纯风险保费的车辆,则由车险平台根据中保协下发的《车损险纯风险费率表》计算车损险纯风险保费,同时返回“纯风险保费标志”为2-标准车型非标准保费。 2.12 不足额投保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如果车损险保额小于公司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则属于不足额投保。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无不足额投保概念。 2.13 车队业务 保险公司承保车队业务时要向平台送车队标志和车队号,车队号由保险公司自己编码,平台不作校验; 对于车队业务,在查询环节平台负责计算并返回客户忠诚度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同时也返回理赔信息,但在确认环节平台不校验公司上传的风险系数(仅适用于老条款保单)。 2.14 未定义险种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平台目前没有定义的险种代码,可以先送999,待平台收集了各公司的个性险种后再统一编码。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对于平台目前没有定义的险种代码,需提交电子联系单统一编码。 2.15 历史保单的定义 从该标的的所有保单中排除起保日期晚于或等于本保单终保日期的保单,排除保期为0天的保单,其他保单为本标的的历史保单。 2.16 上张保单的定义 “历史保单”集合中脱保六个月(含)以内并且起保日期靠后且排除重复投保、排除起保日期晚于或等于本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的保单为上张保单,如果起保日期相等,(如果没有找到保单,则再查询最大停驶期限内做过停驶业务的保单)则终保日期靠后的保单为上张保单(其中“历史保单”的定义见本文档相关章节)。 2.17 投保规则 1. 最多可以提前3个月续保, 重复投保不算续保。 2. 起保日期不能晚于投保查询日期90(天数是可配置的)天以上。车贷业务不受此规则限制。 3. 手续费投保规则: 1) 手续费代理人校验 如果投保保单的销售渠道为间接业务,则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将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信息传送给平台。 当本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类型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或经纪人时,平台在投保时会校验该保单的签单日期是否在该代理人的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内。即: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该保单的签单日期<=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日; 2) 手续费平台老单处理 手续费支付平台上线前通过商业险平台出的保单及这些保单后续的所有批单都不允许通过平台支付手续费。 3) 手续费摩托车业务处理 摩托车业务不允许支付手续费,此条规则由各公司自行控制,平台不做管控。 4. 若当前保单归属到县区级,则“保单归属地(地市)”、“保单归属地(县区)”均须上传,且当地地区代码及市县级代码均应满足上下级归属关系。 5. 若当前保单归属到地市级,则“保单归属地(地市)”按实际情况上传且应与当地地区代码满足上下级归属关系,“保单归属地(县区)”上传“999999”。 6. 若当前保单归属到省级,则“保单归属地(地市)”、“保单归属地(县区)”均上传“999999”。 7. 车险平台增加“产品体系”字段,对“机动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单程提车”四类条款进行区分。 8.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优先实现机动车示范条款(综合型)和特种车示范条款(综合型)上传车险平台,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暂不支持上传车险平台。 9. 保险公司上传的“产品体系”与投保险种信息必须相匹配: Ø 若保险公司上传的产品体系为“机动车”,则险种必须上传《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对应的险种。 Ø 若保险公司上传的产品体系为“特种车”,则险种必须上传《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对应的险种。 10. 增加“条款体系”字段,本次商业车险改革革仅包含“示范条款(综合型)”相关内容,未来可扩展其他类型条款。 11. “条款体系”、“产品体系”及险种的关系如下: Ø 条款体系下细分产品体系,如示范条款下细分机动车示范条款、特种车示范条款等。 Ø 产品体系下细分多个险种,如机动车示范条款下细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2. 保险公司在进行投保查询时,需要根据投保车辆种类,选择适合的类别上传车险平台,“产品体系”与车辆种类必须相匹配。 13. 示范条款启用之后承保的保单,必须使用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使用老条款项下的险种。 14. 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改革版本启用前已做投保查询或投保预确认,但未做投保确认的保单,在商业车险改革版本启用后,必须重新进行投保查询。 15. 若保单数据中“销售渠道代码”为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或经纪业务时,投保确认时必须上传中介机构许可证号/个人代理资格证号、中介机构代码、中介机构全称/个人代理人名称必传及手续费支付比例(若无传0即可),且当手续费开关开启时,校验中介机构许可证号/个人代理资格证号、中介机构代码必须和投保查询时保持一致。 2.18 批改规则 1. 批改日期在保单签单日期至终保日期之间; 2. 批改生效日期在保单起保日期至保单终保日期之间,且不早于批改日期; 3. 新车在批改时,如果在进行交管车辆信息匹配时发现交管数据已经有车牌号信息的,则批改中必须包含车牌信息; 4. 保险公司在对一张保单进行多次批改时,批改的查询、预确认、确认操作与批改次数的对应关系由保险公司自己控制,保证批改按次序进行,不至于将信息批改混乱; 5. 批改时,不重新查找风险警示信息,并且也不返回风险警示信息; 6. 对于老单(签单日期在平台上线日期前的保单),批改时不进行交管信息和车型车价信息的匹配; 7. 对于老单(签单日期在平台上线日期前的保单),批改时不重新计算风险系数,直接返回保单承保时的风险系数,同时也不对风险系数管控; 8. 批改退保时,需要向平台传送退保标记并传送退保后最新的终保日期,如果退保后的保期不是0天,平台会重新计算风险系数;如果退保后保期是0天,平台不会重新计算风险系数; 9. 进行批改过户时,由于交管不提供行驶证车主信息,因此,不进行交管信息的匹配; 10. 批改停驶: Ø 只能做一次停驶。 Ø 停驶起期,停驶止期,保期顺延起期,保期顺延止期不可以为空。 Ø 不可以有批改生效日期在本次停驶期间内的批改。 Ø 停驶期间最短1个月,最长4个月。 Ø 要求停驶天数和顺延天数一致。 Ø 要求停驶时停驶起期应该在保险起止期内。 Ø 保期顺延起期必须和原终保日期一致。 Ø 保期顺延止期必须和本次批改传送的终保日期一致。 Ø 忽略请求信息中的申请日,提前复驶日期。 11. 批改复驶: Ø 保单做过批改停驶,且没有做过批改复驶。 Ø 申请日,机动车提前复驶日期,保期顺延起期,保期顺延止期不能为空。 Ø 停驶机动车提前复驶日期必须晚于申请日。 Ø 停驶机动车提前复驶日期必须晚于批改生效日期。 Ø 提前复驶日期必须在原停驶止期之前。 Ø 顺延起期不能变更,需要和原顺延起期一致。 Ø 顺延止期必须和本次批改传送的终保日期一致。 Ø 顺延止期必须在原顺延止期之前。 Ø 新顺延止期和原顺延止期之差必须与提前复驶日期和原停驶止期之差相等。 12. 销售渠道代码、手续费代理人信息和手续费支付比例上限的错误不可以通过批改流程来处理,需要通过电子联系单处理。 13. 批改时不重新计算手续费支付比例上限。 14. 使用老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老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 15.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老条款项下的险种。且险种必须与保单信息中的“产品体系代码”相匹配。 16.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后的车辆种类必须与保单信息中的“产品体系代码”相匹配。 17.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不再校验车损险及不足额投保标志。 18. 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当存在多个险种信息时,批改其中任一险种信息时均需要把该保单下所有的险种信息(含已批退的、批增的和未变化的险种)全部重新传送平台。 19.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若销售渠道代码为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或经纪业务,批改确认时必须上传手续费支付比例(若无传0即可)。 2.19 跨省无赔款优待系数承保、理赔规则 1. 试点时跨省无赔款优待系数仅支持上线地区承保、理赔数据互相共享,未上线地区不支持跨省无赔款优待系数承保、理赔数据查询。 2. 若投保车辆判定为新车时,不论是否指定查询地区,均不进行跨省无赔款优待系数承保、理赔数据查询。 3. 全国跨省NCD查找规则: 当全国跨省NCD系数共享开关开启时: Ø 车险平台首先在本地区进行查找,若本地区查到上张保单,则无需跨省查询。 Ø 若“本地区”未查询到上张保单: 平台在“指定查询地区”和“号牌归属地”均进行跨省查询,查到承保理赔信息即返回,若查询到上张保单,则无需进行后续跨省查询。 Ø 若“指定查询地区”和“号牌归属地”均未查询到上张保单: 平台在默认地区(可配置)进行跨省查询,查到承保理赔信息即返回,若查询到上张保单,则无需进行后续跨省查询。 Ø 若“默认地区”未查询到上张保单: 在除“本地区”、“指定查询地区”、“号牌归属地”和“默认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不含北京、上海)进行查询,查到承保理赔信息即返回,若仍未查询到上张保单,则本次投保无上张保单。 当全国跨省NCD系数共享开关关闭时: 投保查询,若保险公司未上传“指定查询地区”: Ø 车险平台首先在本地区进行查找,若本地区查到上张保单,则无需跨省查询。 Ø 若本地区未查到上张保单,则跨省在默认地区(可配置)进行查询,并将查到的承保理赔信息统一返回本地区。 投保查询,若保险公司已上传“指定查询地区”: Ø 车险平台首先在本地区进行查找,若本地区查到上张保单,还需在“指定查询地区”进行查找,将查到的承保理赔信息统一返回本地区。 Ø 若本地区未查到上张保单,则在“指定查询地区”和默认地区(可配置)均进行查找,将查到的承保理赔信息统一返回本地区。 4. 批改查询时,若涉及车辆信息或保单信息变更,则按投保时成功查询到的地区进行查找。 5. 跨多地区查询,若有地区查询失败,车险平台将根据成功返回的数据计算无赔款优待系数系数,并将查询失败地区告知保险公司。 6. 各地区使用的车辆匹配规则不同,在跨省查询时,均使用被查询地区的车辆匹配规则进行查找。 2.20 第三方平台校验规则 1. 为区分保险公司自营还是第三方平台业务,在投保查询、投保(预)确认接口,增加请求字段“是否第三方业务”和“备案代码”,当“是否第三方业务”选择“是”时,必须上传“备案代码”。 2. 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做业务时,需如实上传车险平台公示的备案代码,车险平台校验备案代码的真实性,若备案代码不在车险平台备案列表内,则返回保险公司错误提示。 2.21 理赔规则 1. 报案环节上传平台获取理赔编码后,报案后各环节上传平台时均必须有理赔编码、投保确认码且必须和报案时传送平台的一致。 2. 涉案三者车辆信息以查勘环节上传平台的为准,若无查勘以报案环节的上传平台为准,具体如下: 报案:三者车辆信息 查勘:车辆查勘信息中车辆属性=“三者车” 3. 所有上传信息(除代位信息外)涉及到车三项的,传送时车三项至少有号牌号码&号牌种类 或者 17位车架号(VIN码)其一。 代位信息中车辆信息不是必传,但是若传送了车辆信息则至少有号牌号码&号牌种类 或者 17位车架号(VIN码)其一。 4. 车辆锁定匹配规则(同风险预警车辆匹配规则): 5项规则:17位车架号(VIN码)、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号牌号码+车架号(VIN码)后六位,发动机号后六位+车架号(VIN码)后六位 满足以上5项规则中的至少一项的车辆,即为匹配返回的数据。 适用于风险预警保单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理赔信息查询、锁定查询、锁定确认。 5. 理赔各接口中涉及车辆车架号(VIN码)的,平台系统不强制要求录满17位。 6. 报案登记、查勘登记、定核损登记,上传的代位信息中的车辆若存在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必须同时上传。报案登记、立案登记、查勘登记、定核损登记和单证收集上传的代位信息中的车辆信息,若存在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必须同时上传。 7. 代位信息和代位标志以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的上传平台的晚者为准。 8. 平台同一理赔编码的案件,若代位标志从“是”调整为“否”的: 平台自动取消案件下主动锁定的“待互审”状态的有效结算码(规则同取消锁定),若有效结算码状态不是“待互审”,则平台返回错误。 【注:保险公司在代位标志调整前判断必须判断案件下结算码状态】。 9. 案件状态为“已结案”的,不允许上传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理算核赔、结案。 10. 案件状态为“报案注销”的,不允许上传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理算核赔、结案、赔款支付、重开赔案。案件状态为“报案注销”的,不允许调用开始追偿确认、代位追回款确认。 11. 案件状态为“立案注销”的规则同“已报案”状态 。 12. 非代位案件,“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标志”不能为“是”。 13. 保留轨迹规则: 每次结案时(包括首次结案和重开赔案后结案),保存结案时点各环节(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理算核赔、结案)对应的最新全量信息。 单证收集保存首次结案时对应的最新全量信息;案件状态为“已结案”或“拒赔”或“重开”时再次上传单证的不保留轨迹。 赔款支付、代位追回款保存首次上传的全量最新信息和当前最新的全量信息。 14. 理赔各环节上传的车辆号牌号码均需使用车险平台现有承保保单时对号牌号码校验规则进行校验。 15. 理赔各环节上传的车架号使用以下规则进行校验。 ² 保险公司上传车架号(VIN码)时仅允许录入大写英文字母(其中“I”、“O”、“Q”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使用规定录入符号外的特殊字符。车架号(VIN码)的录入中应避免【.】【-】【_】【/】【*】【】(空格)等特殊字符的使用。不允许上传17位(含)以上连续相同的数字或字母。此规则不适用已进行特批处理的数据。 ² 不满足以上车架号(VIN码)校验规则的,平台以车架号(VIN码)作为匹配条件,查询此车辆信息是否在特批表中,存在则允许通过,否则平台将返回错误提示。 ² 处理流程说明:对于不能满足VIN规则校验的车辆,保险公司可向运维服务平台提交任务对VIN码进行特批处理,地方协会通过数据维护系统新建特批记录。 16. 校验三者车号牌号码和车架号(VIN码)信息不能与标的车号牌号码和车架号(VIN码)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7. 风险预警的车辆匹配准确性与平台理赔案件中车辆数据准确性有关,风险预警返回的信息仅供参考。 18. 平台只负责对追偿方保险公司在“开始追偿确认”时结算码下的追偿金额进行追偿,对于增加的追偿金额,保险公司应通过“追偿/清付序号”记录并进行线下追偿。对于已完成结算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对于追偿方的线下追加追偿,应该重开赔案,通过对应的 “追偿/清付序号”上传理算和结案信息,线下完成清付。 即:平台对结算码下的追偿金额、清付金额进行追偿/清付;平台不对通过“追偿/清付序号”线下处理的追偿金额、清付金额进行追偿/清付。 当“反欺诈信息查询开关”开启时,反欺诈信息查询规则如下: 19. 保险公司上传理赔报案、查勘、定核损、重开赔案信息时,车险平台根据案件中涉及的所有车辆信息、人员信息以及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在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并将车辆、人员、机构的风险提示信息返回至保险公司。 20. 若车险平台提示相关风险,系统提示“建议公司登录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建议保险公司登录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21. 若根据案件的车辆、人员、机构信息未查询到风险的,车险平台不返回保险公司提示信息。 22. 若风险信息系统出现异常,不影响核心系统正常返回保险公司相关信息。 23. 此功能车险平台按各公司配置实现。 2.21.1 报案登记规则 1. 理赔编码统一有平台在报案环节生成后返回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对该案件进行后续处理时,必须将该理赔编码送平台。 2. 报案上传平台时未传送理赔编码的,若平台已经存在报案号、公司代码相同的报案并且案件不为报案注销状态,则禁止传送此报案信息,返回保险的错误信息中包含此赔案已生成的理赔编码。 3. 在报案环节保险公司上传了理赔编码时,理赔编码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 4. 报案对应的保单必须在平台存在。 5. 报案信息中的出险时间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6. 报案信息中的出险时间不能晚于报案时间(精确到分钟)。 7. 报案时间不能晚于(当前时间+N分钟);精确到分钟。 “N分钟”是为解决保险公司与平台系统时间差而设,为配置项。 8. 重复上传时,平台除报案时间外刷新其他信息(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9. 有代位标志的,可以但不限于有代位信息(可以但不必须有代位信息)。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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