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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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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实施意见 (讨论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将《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列为“十一五”期间本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实施重点工程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教育工作大会精神,加快职业院校教师队伍能力建设,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现就实施“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2010首都教育发展纲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区域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中心,以全面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专业素质为重点,建立有利于教师发展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当、专兼结合的高质量职业院校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实施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逐步完善职业院校引进、聘用、选拔和培养职业院校教师的体制、机制与政策,形成有利于教师发展并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建设10个左右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的专业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逐步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重点支持50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选拔1200名左右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有计划地资助1000名左右教师进入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攻读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参加单项课程学习等研修活动,选派1000名左右教师到国外参加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制订政策从企业引进一批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充实职业教育专业教师队伍;对职业院校从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兼职教师提供一定资助,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的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深入企业实践;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为教师真正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实践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提高教师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二、工程实施范围 本工程在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范围内实施。自2006年至2010年市教委将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工程的实施。区县教委及举办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和本行业的职业院校实施本工程给予支持。 三、工程主要内容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由“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人才引进与选拔计划”、“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国内外研修计划”和“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计划”五大类别共9个计划构成。 (一)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全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强化实践能力,制定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  本计划是指在与北京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应的专业大类,成立约10个专业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由专业基础较好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突出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中的作用。 市教委设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在“十一五”末,逐步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每年由教师培训基地承担的培训规模将达到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训总人次的50%以上。 (二)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人才引进与选拔计划 为了改善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结构,引进和选拔优秀专业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以加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职业性,保证教学的鲜活性与适用性,制定人才引进与选拔计划。 本计划是指从行业企业引进、聘任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以及从职业院校选拔优秀的专业教学人才。本计划由4个子计划构成,分别是:“企业人才引进计划”、“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专业团队选拔计划”、“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 1、企业人才引进计划 本计划是指从行业企业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调入职业院校充实专业教师队伍。从2007年起,全市每年从行业企业选择一批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调入职业院校成为专任教师。对引进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学历标准,制定特殊政策,以解决他们入校后的各项待遇等问题。 2、兼职教师资助计划 本计划是指职业院校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求,从相关行业企业聘请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学任务或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任务。政府对兼职教师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以吸引和鼓励行业企业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3、专业创新团队选拔计划 本计划是指在职业院校骨干特色专业以及具备发展条件专业的教师队伍中,遴选出50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由政府给予重点支持和资助。 2007年选出20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2008年、2009年各遴选出15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每个团队资助20万元经费用于队伍建设,连续资助2年。 4、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 本计划是指在职业院校中选拔表现突出、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培养。从2007年起,每年遴选出300名左右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政府予以资助,每人每年1万元,连续资助2年,用于专业进修、企业实践、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活动。 (三)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企业实践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专业课教师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有效地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校实习实训设备和条件不足的矛盾,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制定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本计划是指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以多种形式到生产实践一线进行相关实践活动。企业实践活动应当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详细记录企业实践过程,及时总结和评估,积累资料,从而使企业实践活动能够真正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市教委将设专项经费支持专业教师开展企业实践活动。 (四)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国内外研修计划 本计划是指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发达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学历、非学历进修或专业培训。本计划由“国内研修计划”和“国外研修计划”两个子计划构成。 1、国内研修计划 本计划是指鼓励专任教师进入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攻读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参加单项课程学习等研修活动。“十一五”期间市教委将对1000名左右专任教师国内研修实行全额或部分资助。优先资助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2、国外研修计划 本计划是指选派专任教师到国外接受专业培训和交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方法与职业技能技术,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以与北京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为重点,优先派出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十一五”期间市教委将对1000名左右专任教师国外研修实行全额或部分资助。 (五)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计划 本计划是指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使教师具备真正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市教委将对培训鉴定提供经费资助。 四、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领导小组”,由人事处、职成处、高教处、财务处、科研处、外事处、宣教处等处组成,负责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协调监督。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市教委成立“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工作。 各职业院校作为工程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人事、财务、科研、教学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市教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做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在本校的实施与管理。 附件 附件1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职业院校企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 北京市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4 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创新团队选拔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5 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6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7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国内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8 北京职业院校教师国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9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计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基地”),有效地提高全市职业院校教师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逐步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基地采取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建设的形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培训基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批准为《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授予“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训基地”的称号及牌匾。 第三条 市教委设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对批准建设的教师培训基地予以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根据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队伍的专业分布情况及北京市支柱产业的结构,教师培训基地的专业以信息技术、商贸、财经、机电、医药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旅游等八大类专业为主,兼顾部分有特殊人才需要的专业,全市将建立约10个专业教师培训基地。 第五条 每个教师培训基地依托一所职业院校进行建设,承担此项工作的职业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的学生规模较大,社会认可程度较高,毕业生对口就业率不低于85%; (二)专业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50%; (三)与相关企业签定了合作办学或用人协议;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国际教育培训资源,能够为全市同专业教师学习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课程、方法等提供方便。 (五)具有接纳全市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进行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申报学校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在京的生产规模较大,其技术、设备及经营状况在本行业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三)企业领导层对参与职业教育具有较高认识和良好传统,重视本企业员工培训,能够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较好的培训场地和设备,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教育方面的培训专家,能够满足教师进行企业考察、设备操作、项目研究等实践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八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初步确定教师培训基地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公布教师培训基地名单。 第四章 组织形式及管理 第九条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基地领导小组”),市教委主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任组长,教师培训基地院校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教师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成立“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小组”,职业院校校长任组长,主管院校长及合作企业负责人任副组长,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的有关人员任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各教师培训基地应根据本行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情况及时对专业教师实施相应培训,每年开展的专业教师培训人次应达到全市本专业教师总量的50%以上,其中70%以上的培训工作应在合作企业中进行。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内容以技能培训及本专业课程改革方法(包括成果共享)为主,力求体现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六章 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培训计划工作。各教师培训基地在职业分析和教育研究基础上,制定全市职业院校本专业教师培训计划,努力探索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培训方法和体系,并形成系列文件。 第十四条 加强培训队伍建设。教师培训基地合作企业应选派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和较丰富培训经验的专家为职业院校教师开展培训;各教师培训基地学校也要在校内外选择或聘请高水平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并采取有力措施,形成一支稳定的培训队伍。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培训条件。职业院校要为全市本专业教师培训提供良好的设施设备,合作企业也应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硬件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 教师培训基地所在职业院校要加强专业研究与职业教育研究,支持鼓励教师培训基地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或参与科研工作,把握专业的发展动向和信息,及时调整培训内容;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教育培训资源,为全市本专业教师提供国际交流的机会和条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市教委根据10个教师培训基地的不同性质每年投入300--500万元建设资助经费,连续资助3年。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下拨到教师培训基地所在职业院校。各个教师培训基地要做出资助经费使用规划,并将规划报送市教委人事处备案。各院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财政经费制度规定使用,加强经费管理,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设备设施、培训项目、培训实效等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市教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的教师培训基地,按期下拨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培训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对多次整改仍无效果的教师培训基地,取消教师培训基地资格,并追究教师培训基地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职业院校企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业院校企业人才引进计划》,职业院校要根据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从行业企业引进人才,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保证专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的把握能力,具有进行专业教学、指导专业工作的能力,对专业建设有设计能力或潜力,能促进校企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第三条 引进行业企业人才要与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培养模式紧密结合,要与学校整体发展规模和专业结构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一)行业企业现职工作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行业企业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专业建设有帮助。 (三)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对从事教育事业有热情,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四)具有传授专业思想和专业技能的能力,能够把握专业教学过程。 第五条 职业院校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行业企业人才引进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并为批准引进的企业人才按规定办理人事手续,负责引进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企业引进人才的待遇和考核与专任教师相同。 第七条 对于为专业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企业引进人才,市教委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2年。资助经费由所在院校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行业企业引进人才的专业培训、研究开发、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北京市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资助计划》,吸引行业企业的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院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鼓励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兼职技术人才,加强学校专业教学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按需设岗,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面向相关行业企业公开招聘兼职教师,公平、公正、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设置兼职教师岗位,一般设在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 第六条 兼职教师职责 (一)传授专业课程、训练技术技能; (二)开展讲座,介绍行业企业技术发展情况; (三)协助学校联系并组织工作岗位观摩与实践活动; (四)向学校提出专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行业企业现职工作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专业建设有帮助。 第九条 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传授专业思想和专业技能的能力,能把握专业教学过程。 第十条 能按兼职教师岗位要求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章 聘任与聘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将确定的兼职教师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县教委及举办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和本行业的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并将汇总后的材料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一般聘期为1年,聘任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待遇与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市教委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各院校享受补贴的兼职教师不能超过专任教师的15%,每课时补贴金额平均为50元,院校要根据兼职教师的实际能力与水平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教学等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部门对兼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年度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市教委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的兼职教师的作用发挥及政府补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4 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创新团队选拔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创新团队选拔计划》,在职业院校骨干特色专业及具备发展条件的专业教师队伍中遴选并重点支持一批专业创新团队,带动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增强专业教师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人事处组织专家组负责评审,评审遵循专业择优、结构合理、客观公正、科学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业创新团队一般应在学校骨干特色专业内形成,也可在具备发展条件的专业内形成,在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成员应有长期合作的基础。 第四条 专业创新团队由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名,成员学历职称构成具备合理梯度,以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为主,有特殊需要时也可吸收少量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基础、突出的专业成果、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核心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专业能力,与行业企业联系密切;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教委按照申报的专业创新团队所涉及行业、工种的不同性质,给予每年20万元左右的资助,连续资助两年。对投入要求较高的专业创新团队,适当增加资助。 第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队伍建设为核心的课程改革、技能培训与竞赛、教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等项目。团队带头人应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队所在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专业创新团队每年在全市职业院校中遴选一次,2007年遴选20个,2008年、2009年各遴选15个。 第九条 专业创新团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议推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条 市教委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并提出专业创新团队资助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公布专业创新团队名单。 第十一条 由市教委向专业创新团队授予“北京市职业院校**年度专业创新团队”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应结合专业的实际需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创新团队的示范作用,为学校整体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体应在资助期内分阶段产生研究或工作成果,团队成员在资助期发表的相关成果,都应标明“北京市职业院校专业创新团队选拔计划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专业创新团队的管理,及时了解专业创新团队的工作进展及状态,并提供良好的工作与研究条件,及时将专业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转化到教学过程中,产生实际教学效益。学校要加强对专业创新团队的考核,注重过程跟踪,严格成果考核,确保专业创新团队研究与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与落实;同时应按年度填写《专业创新团队工作情况报告书》,报学校审查,并报送市教委人事处,市教委人事处对专业创新团队进行年度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时,学校应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人员调整书面报告,市教委在考察研究后确定是否实施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5 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为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核心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思想道德过硬、教学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提升职业院校师资的整体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条件与经费资助 第二条 参评教师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效果;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科研成果显著;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从2007年起,市教委在职业院校中每年选拔300名左右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并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2年。资助经费由所在院校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企业实践、教科研、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与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表现、基本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确定推荐名单。 第五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初步确定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公布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名单。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管理考核 第六条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应制定年度工作与研究计划,包括公开课、研究课、论文发表、课题研究、进修及经费使用等内容,按要求上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积极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并向学校提供经费使用计划,按规定使用,不能转让。 第九条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取得的相关成果要明确标出《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资助项目》。 第十条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教师当年年度考核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6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专业课教师深入生产第一线,熟悉行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和操作工艺,了解最新的技术信息,加强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改善教师素质能力结构,加快职教师资双师型队伍建设,及时将行业企业的“新观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入教学过程,较为有效地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校实习实训设备和条件不足的矛盾,提高职业教育的实效性和市场适应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企业实践坚持目的性、计划性、多样性、灵活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二章 实践对象与实践要求 第三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对象是北京市职业院校45岁以下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160课时),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时间进行。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应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和岗位,并围绕教学实际问题进行实践活动,也可根据院校安排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岗位挂职实践。 第三章 实践形式与资助 第六条 参加北京市组织的企业实践活动。市教委将确定30个左右企业作为“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学校根据专业和教学情况选派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培训内容包括:参观考察企业最新的设备和工艺;新技术原理培训;新设备应用方法培训。 第七条 职业院校组织本校教师开展中长期企业实践。利用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中的行业企业以及本校的实习企业,有计划地选派专业教师进行中长期(1个月及以上)企业实践活动。每年参加中长期企业实践的专业教师应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25%以上。市教委将对教师及企业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八条 其它形式的企业实践活动。如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承担行业企业委托项目,到行业企业一线进行实际生产活动;在本校的实习车间指导学生实习;与行业企业人员一起管理和指导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在校办企业中顶岗;到企业专业岗位挂职实践等。由学校承担实践活动费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职业院校要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条 市教委人事处对各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把对职业院校实施《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的情况纳入各级评估指标体系,把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作为考核评估职业院校的重要依据和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企业实践的专业教师要制定考核制度。教师参加实践的总结、考核和评估情况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对在企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学校要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7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国内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职业院校教师国内研修计划》,推进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对进入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攻读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做访问学者及学习单项课程等研修活动的中青年教师给予支持、鼓励和资助。 第三条 研修采用“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精选精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北京职业院校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现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含2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认真承担学校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近两年岗位业绩考核均达到“优良”及以上;是学校特色专业或“紧缺专业”的急需人才。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教委拟定当年教师研修计划并下发到各职业院校,各院校根据师资队伍实际情况提出研修方案,包括专业方向、要求与条件、选送名额等,并进行公示,向教师提供研修信息。 第六条 教师向学校提出研修申请,并填写《研修申请书》,学校根据专业与教学需求拟订研修教师名单。 第七条 各院校提供研修人员的推荐材料,材料应明确列出选送理由及预期成果,于每年4月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县教委及举办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和本行业的职业院校申报国内研修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教委人事处。市教委直属职业院校直接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八条 市教委审批后,由各职业院校安排教师研修事宜。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九条  市教委将对1000名左右教师提供一定资助,不足部分由选送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 第五章 管理及待遇 第十条 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国内研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与办法。与参加研修的教师签订培养合同,包括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研修教师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管理,指定专人与研修教师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二条 教师研修期间的薪金待遇,根据各院校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市教委对各个职业院校的教师研修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全面完成研修计划任务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对研修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培养,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研修结束后,教师进行自我鉴定,并将成绩证明及证书复印件交由学校备案,作为对学校选派教师研修工作成果的考核依据。接受研修的院校及派送院校应对教师研修期间的工作、学习表现、取得的成果和收获等情况做出考核评价,形成评价鉴定,纳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8 北京职业院校教师国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职业院校教师国外研修计划》,充分利用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创新能力的职业院校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形式与培训对象 第二条 市教委根据北京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外研修活动。 第三条 研修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现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含2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进取精神,有培养前途; (三)近年来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表现优良,且本岗位工作需要与培训计划内容、目的相一致。 第四条 优先派出与北京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教师,同时兼顾其他专业及通用类专业。优先从专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拔。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市教委人事处通过学校向教师颁布国外研修计划。 第六条 教师根据市教委公布的研修计划,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提出研修申请的教师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八条 市教委对学校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派出教师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派出教师名单。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八条 “十一五”期间市教委将对1000名左右派出教师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以鼓励和支持教师赴发达国家参加培训与交流。 第九条 职业院校要确定研修的目标与计划,使研修者带着明确的科研、教学任务研修,按研修项目进行管理和调控。 第十条 各职业院校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基本实施细则与参加国外研修的教师签订相关协议书。其中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违约责任,属于偿还市教委资助费用部分,由学校负责追缴,并转作学校教师培训基金。 第十一条 教师国外研修期间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待遇依据学校相关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9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计划》,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教师具备真正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包括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颁发的资格证书。本办法既鼓励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努力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也鼓励已经获取一定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获取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经费资助 第三条 市教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对专业教师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资助。 第四条 每年年底,职业学校对本年度专业教师新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总结(含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费用统计),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五条 市教委人事处审核后,将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费用下拨给职业学校。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本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将专业教师参加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活动纳入教师发展规划,按年度计划分步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职业院校要为专业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获取更高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职业院校要积极鼓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深入企业一线参加岗位实践活动,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提供可靠保证。并在聘任、分配、评优、职称评审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具备本专业职业资格的“双师型”专业教师。 第九条 市教委人事处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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