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自 查 要 素
自 查 具 体 描 述 指 引
参 考 依 据
一、基础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如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特殊行业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如印刷行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主要负责人: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负责人(安全主任):
(1)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指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5)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6)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3、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
(1) 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 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 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
(7) 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8) 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
(9) 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
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4、班组长职责;
(1) 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2) 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
(3) 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4) 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 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
促有关人员解决;
(7)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
做好记录。
5、员工职责: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 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
(3) 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4) 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
(6)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7) 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下列顺序汇编成册:
1、基本要求编制的企业制度: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如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1)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2、依据企业规模、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的企业制度:
(1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7)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8)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如危险区动火作业、受限密闭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
(21)其它保障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相关的记录档案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培训记录、考核评定和档案并以保存。
2、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对排查的隐患(含单位自查及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安全隐患等),应当按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隐患整改及验收信息档案;并对每月的安全生产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保存;同时安全主任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每季、每年的相关报表。
3、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记录:建立危险作业作业票审批管理并预以保存。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罚和责任究制度。
6、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8、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检测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做好预案的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物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
4、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具体参照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1、锅炉:
(1)、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5)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6)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2、压力容器:
(1) 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运行情况: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3、压力管道:
(1)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4、工业气瓶: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5)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l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l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l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l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l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l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l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l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l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16)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l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l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l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l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l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碰撞胶圈等。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l 储存仓库、使用场所应按照气体的特性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及MSDS(属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版资料置于现场。
5、电梯:
(1)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同时应配备一定强度的应急照明装置,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救援联系方式。
(4)应有完善的电梯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并定期会同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并记录相关情况。
(5)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6、起重机械:
(1)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3)日保记录: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警示装置: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5)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完好有效:
l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l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l 过载保护装置。
l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l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l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l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6)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7)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8)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9)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10)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11)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12)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3)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牵引车、推顶车、装载机、搬运车、叉车等):
(1)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1、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1)设备要求:
l 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自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l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
(2)设备防护要求:
l 传动部位防护要求: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² 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² 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² 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² 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² 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² 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
² 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² 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² 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l 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² 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
² 安装牢固。
(3)各种限位装置状况:
l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运动机构的行程限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l 凡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固定牢靠有效。
(4)大、中、小型设备安装安全距离:
大、中、小型设备安装与墙、柱、相邻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通用机械:
(1)劳动防护用品:
l 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围巾等,并按规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l 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2)、车铣刨磨镗:
l 保险机构要求:
² 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² 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制动机构要求: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
l 自动停车机构要求:
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l 互锁机构要求:
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l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求:
² 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
² 加工超长工件时应加装防止工件旋转时未端摆动的防摆机构。
²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² 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² 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² 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² 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²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
²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² 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² 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² 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² 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² 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² 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3、冲、剪、压、钻机械:
l 离合器要求:
² 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² 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
² 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
² 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
² 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² 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² 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
l 紧停装置要求:
² 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
² 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00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
² 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l 传动部位要求:
距作业平台2米以上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脚踏开关要求:
² 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² 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
² 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
² 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
l 机床接地保护要求:
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l 安全防护附件要求:
² 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² 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25厘米。
4、维修类设备:
1)砂轮机:
l 位置和朝向要求:
² 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
² 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l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l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2)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l 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
l 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
l 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l 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l 工具必须由电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l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l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3)电焊机:
l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l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
² 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² 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²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l 绝缘电阻要求:
²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
² 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l 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
²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若一次侧电源线长度超过3米可设置移动式电箱但电箱设置符合要求;
² 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² 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² 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l 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
² 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
² 二次线接头不超过3个;
² 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² 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l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l 焊机使用场所要求:
² 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² 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² 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² 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
4)气割(乙炔与氧气)设备:
l 进行气割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l 使用时氧气、乙炔瓶相5米以上且以明火、可燃易燃物质等一般相距10米以上。
l 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割炬、氧气管等粘上油脂和易燃物,以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l 夏季使用时必须放置在凉棚内;严禁阳光照射。
l 乙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倒置;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l 乙炔减压阀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气体通路或阀门有漏气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消除漏气后才能继续使用。
l 焊嘴堵塞时,严禁嘴头与平板摩擦,而应用通针清理。
l 工作结束后应将氧气和乙炔瓶阀门关闭,并将压力表的指针调到零位。同时还要将焊枪和胶管盘好,挂在靠墙的架子或拆下放在工具箱内。
5、其他设备:
1)空压机:
l 所有的坚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装置。
l 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油标等安全装置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l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l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l 电气设备符合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l 空压机布置合理,与墙、柱以及设备间的距离符合要求。机房有足够通风无存放化学品、漆等物品。
2)输送机械:
l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l 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在操作空间有限时为了有利于安全操作间隔距离可适当缩小)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l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l 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l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l 所有启动和仃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3)工业梯台:
(1)直梯:
l 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l 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l 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l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斜梯:
l 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
l 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l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3)活动轻金属梯:
l 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l 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l 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l 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l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4)轮式移动平台:
l 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l 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l 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l 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l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走台、平台:
l 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l 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
l 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l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6、炊事机械:
l 旋转部位要求:防护要求
² 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
² 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
l 电气部分要求:
² 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
² 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² 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² 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l 控制开关要求:
²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² 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l 搅拌、合面机要求:
² 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
² 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
l 绞肉、绞菜机要求:
² 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² 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
² 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l 压面机要求:
² 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² 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
² 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
《机械、冶金、建材、纺织
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程》
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
要求》
JB8781-1998《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
程》
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用电安全导则》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机械、冶金、建材、纺织
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
《机械、冶金、建材、纺织
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
《工作梯台安全规范》GB4053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IEC 60335-2-64-2002)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4、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7、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l 甲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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