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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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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讲义 第一章 前言 当前,ISO9000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方兴未艾。这两项认证的推广,很大程度是上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但直接收益者是顾客和企业,而不是员工。比如某些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要求工人交纳押金,甚至扣押身份证。可能企业认为,工人学到技术后离职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于是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防止工人流失。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违反了国际公约,侵犯了工人的权利。欧美国家的消费者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他们不仅注重产品质量和价格,还关心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对于欧美国家跨国公司对海外工厂的监督检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一套独立的审核制度,使得客户验厂不能得到可信的结果。 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成立于美国纽约,它专注于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和实施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来自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代表不同利益的代表组成SAI咨询委员会,SAI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修订SA 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1997年10月,SAI首次公布了SA 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2001年12月21日,SAI发表了SA 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 SA 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它旨在通过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SA 8000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而成,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 因为企业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员工也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员工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整个社会的素质,所以企业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全球化时代的市场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竞争领域已经突破传统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竞争,上升为品牌竞争的时代。品牌形象已经成为消费者决定挑选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也成为企业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一个优秀的企业除了创造财富,对股东负责之外,还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还要为雇员、社区、供应商及其雇员带来福祉,这就是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本标准所讲的社会责任只涉及劳工标准部分,即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应遵守劳工标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不得雇佣童工,不得使用“血汗工厂”等。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受关注、最富争议的部分。 从很大程度上讲,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因为它有时并没有违反本国法律法规。比如,很多美国国内消费者指责沃尔玛使用海外血汗工厂,海外工厂没有遵守当地劳动法规。但是美国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来管制这一行为。所以只能说它违反了社会责任标准,但是并没有违反它本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客户验厂 一、蓝色贸易壁垒 1、定义:近几年来,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正逐步取消。而有关劳工标准的客户验厂越演越烈,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即劳工标准贸易壁垒,它是以保护工人权利和工作条件为理由的贸易保护措施。相对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贸易壁垒,人们往往将保护蓝领工人为目标的劳工贸易壁垒称为蓝色贸易壁垒。 2、表现形式:目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正积极考虑制定新的标准和法规,在WTO框架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违反或者拒不执行劳工标准的国家和企业将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贸易制裁和谴责。蓝色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6种表现形式: 1)对违反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征收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差价税等)。 2)限制或禁止严重违反基本劳工标准的产品出口,例如童工产品和强迫劳动产品等。 3)以劳工标准为理由的贸易制裁。 4)跨国公司的工厂审核(客户验厂) 5)社会责任工厂认证(SA 8000认证、WRAP认证、FLA守则等) 6)社会责任产品标志计划,例如童工标志计划、工资标志计划等。 3、法律依据:蓝色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 1)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有很多,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及其附属的协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80多个公约及其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关于劳工权利的指导准则和守则:如“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准则”等。 3)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类似ISO9000的自愿性的工厂认证标准:如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制定的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美国服装和鞋业协会(AAFA)制定的WRAP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原则等。 2、多边和双边经济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标准条款 发达国家签署的一些双边和多边经济贸易协议中加入了劳工标准条款,共同对抗以降低劳工标准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如《国际锡矿协定》、《国际糖业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等国际产品协议中加入了劳工标准内容,要求成员国遵守公平的劳工标准。 3、欧美国家国内法规中的劳工标准条款 很多发达国家在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国内法规中加入了劳工标准的条款,要求出口国家、企业及其合作伙伴遵守基本的劳工标准和劳动法规。如美国立法禁止进口童工产品和强迫劳动产品。美国的《贸易与关税法》规定,对那些不符合劳工标准要求的国家撤消关税上的优惠;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款(禁止劳改产品进口)规定,禁止强迫劳动以及体罚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社会倾销理论 1、定义: 1)倾销:所谓倾销就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某种商品,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2)社会倾销: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较低的劳工标准,有的国家还大量使用童工或囚犯生产出口产品;有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工人结社自由,工人集体谈判的力量很弱;有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加点,随意压低或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有的工厂工作和生活条件很差、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所有这些做法都扭曲了产品的生产成本,致使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和其他社会条件所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叫社会倾销,或者称为劳动力倾销。 2、社会倾销给发达国家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受到不公平竞争。 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较低的劳工标准,导致其企业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使发达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减。 2)发达国家国内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上升。 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很低,土地成本也很便宜,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将大量的生产和投资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减少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廉价产品进口,发达国家传统制造业失去竞争优势,很多工人面临降低工资和失业的危险。 3)发达国家被迫降低国内劳工标准。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商,一方面会设置许多非关税壁垒抵挡国外产品进口。另一方面,为了同国外产品竞争,也不得不降低成本,其直接结果就是降低了劳工标准。 4)发展中国家侵犯工人的权利。 发达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为了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存在严重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 三、客户验厂 1、定义:跨国公司在达成采购意向后,还要委派专人到工厂检查,他们检查工厂是否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是否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是否拖欠工人工资,灭火器数量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通畅,工人有没有水喝,厕所干不干净等。现在几乎每家跨国公司都要求工厂遵守劳工标准,每年都要到工厂检查,这就是所谓“客户验厂”。 2、验厂原因 1)近年来,欧美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厂大都通过外包形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许多纺织服装公司通过减小规模或调整结构,由生产制造变成营销公司。消费者花昂贵的钱购买的名牌有的是从工作条件恶劣的“血汗工厂”生产的,有的甚至是童工和囚犯生产的,消费者抗议甚至抵制购买。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公众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期望值越来越高,要求对工人的安全健康、禁止童工、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等负完全责任。 2)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逐步取消,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代之用劳工标准设置障碍,称为蓝色贸易壁垒。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倾销理论又称为劳动力倾销论: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劳工标准、甚至使用童工或囚犯、禁止工人结社、超时加班加点、压低或拖欠工人工资、工厂工作和生活条件很差、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工人集体谈判力量弱等扭曲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叫社会倾销。 3)消费者和公众对社会责任的要求,跨国公司的利益和发展,所采取的步骤是制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成立或委托专业机构监督世界各地的合作伙伴或合约工厂,确保他们遵守基本的劳工标准。为了降低风险,采用减少工厂数量集中订单和所有工厂必须检查合格后才能下单的措施。 跨国公司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面对同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跨国公司想尽办法压低采购价格,以便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面对消费者抵制“血汗工厂”运动,跨国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工厂遵守劳工标准,避免消费者抵制,强力推行客户验厂,对合约工厂提出更高的要求。 3、验厂分类 1)初次验厂:客户第一次对工厂进行社会责任审核,首要目的在于了解工厂整体情况,评估管理水平,建立社会责任档案。其次,关注工厂是否严重违反法规,如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和危害健康安全等。 2)定期验厂:客户的例行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主要是根据上次验厂报告,全面检查工厂过去一年内的进步如何,上次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 3)跟踪验厂:针对上次验厂中发现的问题,在约定的时间内现场核实纠正措施的进度和效果。 4)突然袭击验厂:是在客户在验厂前不事先通知工厂。目的是为了测试验厂计划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漏洞;了解验厂过程是否真实可信,验厂前后是否保持一样的状态。 4、验厂程序 1)首次会议:参加人员:工厂厂长及负责生产、人事、工资、安全等方面的主管和经理、工会代表等;目的:了解工厂基本情况,如厂房、仓库和宿舍的分布情况,介绍验厂目的、方法和时间安排,提出需要审核的文件资料清单,解释工人面谈的方法和要求,回答工厂代表提出的疑问等。 2)现场检查:检查范围:生产车间、仓库、宿舍、饭堂、厕所、门卫及医务室;关注点:是否雇佣童工或强迫劳动,安全、消防及环保状况如何,了解工厂生产运作情况,拍照存档等。 3)文件审核:需要审核的文件记录包括:工厂简介、营业执照、员工手册、厂规厂纪、招工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工时记录、工资制度、工资表、福利政策、安全制度、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和演习记录等。一般客户都需要检查全部人事资料,至少一年的工时和工资记录,审核员会核算工时工资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工资福利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文件审核还可以评估一个工厂的整体管理水平。 4)工人面谈:审核员和工人代表的单独谈话,不邀请管理代表参加,工人代表一般由审核员亲自挑选。旨在了解工厂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情况,以便审核结果更加真实和完整。 5)管理代表面谈:在整个验厂的过程中,工厂管理代表都会陪同审核员进行,审核员会随时就有关问题向管理者代表咨询和核实,以便了解工厂的运作和做法,避免遗漏或错误。如果必要,也可以安排单独时间与管理代表进行面谈。 6)末次会议:汇总审核过程中收集的资料,整理一份审核结果;向工厂代表通报审核结果,指出不符合项及法规/标准要求,回答厂方提问。 最后审核员会编写一份审核报告,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分析工厂在遵守社会在责任守则方面的长处,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最后会对工厂的整体表现提出分级。 第四章 SA 8000: 200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1.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要求,以便公司能: a)制定、维持并实施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事宜; b)向利益相关者证明公司的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受地域、行业或公司规模的限制。 注:建议读者参阅SA 8000指导文件,了解有关本标准条款的解释。 2. 规范要点及其解释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当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公约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和第105号公约(强迫劳动及抵债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集体谈判权);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公约(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46号建议书(最低年龄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和164号建议书(职业安全健康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职业康复与就业/残疾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公约(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妇女歧视公约。 理解要点 标准要求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公司应该定期收集并保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的现行版本,以便根据法规要求及时调整公司政策和程序。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可能包括行业性、地区性或者全球性的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守则、劳工标准及人权宣言和公约。最新的法律法规可以从当地劳动部门、立法部门、工会、商会、图书馆、新闻媒介、及有关的法律和专业咨询机构获得。 当不同的法规、规章与SA8000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应遵守最严格的要求,如在工作时间方面,很多国家的法规要求与标准要求不同,公司应选用最严格的条款。 标准还要求公司尊重已经列出的13个有关劳工标准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原则。 3. 定义 3.1. 公司: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的组织或商业实体的整体,包括所有人员(如董事、高级行政人员、经理、主管和非管理人员,无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还是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3.2. 供应商/分包商: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或者被用于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 3.3. 分供商: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或者被用于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 3.4. 补救行动:因侵犯SA 8000标准涉及的工人权利而对工人或前任雇员采取的纠正措施。 3.5. 纠正行动:为确保不符合项立即和持续纠正而采取的系统性改变或解决办法。 3.6. 利益相关者: 关心公司社会表现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7. 儿童:任何年龄低于十五岁的人。如果当地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注:中国劳动法规定,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 3.8. 未成年工: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注:根据中国劳动法,未成年工是任何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9. 童工:低于上述儿童定义所规定的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46号规定的除外。 注:中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10. 强迫劳动: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被榨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或者为了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工作或服务。 3.11. 救济儿童: 为了保障曾经从事童工后来被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 3.12. 家庭工人:在直接或间接的合同条件下,不在公司场所为公司工作,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人,不管是谁提供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4 社会责任要求 4.1 童工 4.1.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4.1.2 公司应建立、记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救济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儿童,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公司应提供足够的支持让这些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为止。 4.1.3 公司应建立、记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向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书的儿童、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年龄或正在就学的未成年工推广教育,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上述儿童或未成年工不在上课时间工作,儿童和未成年工每天用于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小时。 4.1.4 公司不得将儿童或未成年工安排在危险的、不安全的或者不健康的环境中,无论是在工作地点或外部其他地方。 理解和实施 根据SA8000标准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儿童年龄标准为16周岁,《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增加了关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规定。 童工问题是国际社会谈论最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当今世界本应摆脱各种虐待童工的现象,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丑恶现象目前并未绝迹。 儿童在恶劣环境中劳作的现象在世界各地随处可见。菲律宾的男孩们在危险的条件下潜入海中帮助撒下深海捕鱼网;印度有穷孩子在高劳动强度的产业,如火柴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厂工作;葡萄牙一些12岁儿童参加建筑行业的强体力劳动;坦桑尼亚的儿童采摘咖啡豆时吸进杀虫剂;据联邦政府有关人口调查的资料估计,1996年美国全国非法雇用的童工有29万之多,其中2/3不满15岁。 童工现象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反应,战争、贫困、疾病是产生童工的根本原因。 根据SA8000标准和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保护是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特殊权益的保护。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保护。 标准不仅要求公司不得使用童工,还要求公司不得支持使用童工。所谓支持使用童工,主要是指间接使用童工的问题,如公司供应商、分包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原则,建立相应的程序,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 1.公司必须建立招工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招用童工。如采用统一的招工程序、标准和方法,招工时应查验工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者户口证明等文件,填写适当的招工记录,进行必要的考试或测试,以核实工人的真实年龄,避免因为漏查年龄或者工人提供虚假证明而招用童工。 公司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公布招工政策、建立举报或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误招的童工。 2.公司必须制定书面的童工救济政策和程序,即使公司从来没有使用童工,也必须制定这一政策和程序。一旦发现童工,公司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公司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配合劳动部门将童工送回其父母身边。如果有必要,公司应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这些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一些公司还向这些童工的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家庭的经济条件。 3.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制定书面的推广未成年工教育的政策和程序。根据中国劳动法规的要求,招工前为未成年工安排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定期安排健康检查,避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对其身体安全健康有危害的工作,同时应限制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法律要求 有关童工的法律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禁止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刑法》第244条规定。 (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四)、未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共涉及以下几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刑法》第244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1 深圳某玩具厂涉嫌雇用童工,客户连夜取消订单。 香港《南华早报》2000年8月27日报道,深圳某玩具厂雇用400名童工包装玩具,这些童工最小的只有14岁,他们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厂,每天工作16小时,每小时工资只有人民币1.5元。因为向美国出口强迫劳动产品和童工产品违反了美国海关法律。客户得知此事件后,立即取消了所有合约,这家拥有四间工厂,近9000工人的玩具集团公司被迫关闭。 4.2强迫劳动 4.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开始雇佣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理解和实施 根据SA8000,“强迫劳动”的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强迫劳动主要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等形式。其中监狱劳动就是雇用监狱囚犯或者劳改犯从事的生产劳动,它是最典型、也是最严重的强迫劳动。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 另外,强迫劳动包括其他一些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是惟一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核心劳工标准。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用刑法来保障劳动法的具体落实。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将职工锁在车间或工厂的院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 1.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原则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公司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使用任何监狱工厂、劳改农场或者其他使用强迫劳动的机构作为供应商或者其他商业伙伴。这必须成为一条铁的纪律,不能有任何松懈或漏洞。公司应该建立供应商和分包商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合作伙伴是否使用强迫劳动。 2.公司应根据劳动法规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用条件,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公司招工时不应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3.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用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也不得扣押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4.公司不得限制工人的行动自由,如工人下班后不能离开工厂或宿舍,也不得强迫工人加班加点,不得以罚款或解雇相威胁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工作。 法律要求. 《劳动法》(1994)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上第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总发[1994]118号)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国函[1991]63号)第1条规定,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第4条规定,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第5条规定,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典型案例 《京华时报》2002年9月18日报道,19岁少女宋某因无法忍受在某服装厂的非人生活,于9月3日与几名同事一起设法逃离,结果在从三米多高的围墙上跳下时摔成腰骨骨折。 3健康与安全 4.3.1 公司应考虑本行业和其他任何特定的危险,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应采取足够的措施,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根源,以防止任何由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事故和伤害。 4.3.2 公司应任命一名高层管理代表负责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负责实施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条款。 4.3.3 公司应确保所有员工定期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记录在案,对于新进及调职员工应安排重新培训。 4.3.4 公司应建立一套制度,以检测、预防和应对可能危害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4.3.5 公司应为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和饮用水,在必要时应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施。 4.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应确保宿舍设施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理解和实施 健康与安全,是指以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所谓安全是指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触电、机械伤害、车祸、高空坠落、爆炸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伤亡事故,所谓健康是指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不良劳动环境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或者引起职业病。 2002年5月24日国际劳工局公报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每年造成大约200万人死亡,其中儿童1.2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4%。根据国际劳工局统计数字,癌症是造成职业人群死亡的第一大杀手,每年造成的死亡人数达64万人,占总数的32%。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传染性职业病占17%。所以国际社会负有同样的道义责任,必须共同行动,保障职业健康安全。 20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万起,死亡13.9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28起,死亡2341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使有安全操作章程,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抓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没有下大力气,没有做真功夫,这是企业当前工伤事故较多的主要原因。 (2)有很多企业对员工的岗前培训不够重视。有很多企业急功近利,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招收新工人以后,对员工的岗前培训往往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员工只懂得简单的操作过程、没有工作经验、对机器不是很了解熟悉的情况下,就让工人上岗工作,而这些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机率相对较大。 (3)许多工厂设备陈旧,机器老化,工作环境、条件较差,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工人劳动强度大,没有正常的休息时间,有的工人在工作时晕倒或累倒,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200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它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也严重威胁我国工人的身体健康,我国有毒作业劳动保护现状十分严峻,职业中毒危害有不断加重的趋势。仅2001年,卫生部就接到职业中毒报告222起,死亡756例,死亡110例,其中同时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有9起49人。目前引起劳动者急性职业中毒的主要化学毒物为苯、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 (1)急性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2001你那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北京市丰台区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说明我国企业,尤其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2)苯中毒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苯中毒在急、慢性中毒中均居前列。建筑工地因防水作业导致的急性苯中毒事故,近两年屡有发生。箱包加工、制鞋和从事印刷、擦字等作业工人的慢性苯中毒,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均有病例,酿成再生障碍性贫血以至死亡的已非个别事件。 (3)新的职业中毒不断出现。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的引进,新的职业中毒形式不断出现。近年来在部分沿海地区相继出现了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等过去未曾出现或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和死亡案例。 (4)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比如,小矿山尤其是小煤矿设备简陋,无机械性通风,加上常常违章操作,导致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混合性气体增高,引起中毒窒息,造成严重伤亡,仅2000年就报告9起,100人中毒,61人死亡(不包括安全事故)。 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行为。 1.公司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应确保厂房结构安全、机器设备安全,禁止使用“三合一”厂房或危险厂房。公司应该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定期测试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特别是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有毒有害物质、高温和噪音等。公司应为工人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工人身体免遭短期或长期的职业伤害。公司应定期检查厂房和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至少符合法律的规定,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定性的或者定量的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决定采取合适的控制措施。 2.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代表负责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高级管理代表应该至少是部门经理或更高职位,他应该可以直接同公司最高管理者交换意见并汇报工作。在比较大型的公司,可能需要几个管理代表,他们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他们都应该接受相关的培训。标准并没有要求负责安全卫生的工人代表,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安排。 3.公司应定期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与安全培训,工人应明白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懂得如何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4.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工伤和意外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并保持合理的记录。公司应制定安全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工人遵守公司健康与安全规定和劳动纪律。5.公司应提供足够的急救设备,每个工作场所都应配备有急救箱,安排经过培训的急救员。一般要求每100名工人需要一个急救箱和一名急救员。 6.如果公司提供宿舍,应保证宿舍安全和卫生。宿舍面积应符合当地法规要求,满足基本需要,男女分开,方便工人休息,以便工人恢复体力。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法》(1994)第53条规定:劳动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筑法》(1997)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1998)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第二章“厂院”有如下规定: 第4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5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6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7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第八章“供水”有如下规定: 第65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66条 水源、水泉、储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有如下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的通知》(粤劳安[1997]122号)有如下规定: 第1条 从1997年5月5日起,我省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一律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 第2条 凡在5月5日前已签订制造、销售、安装合同的,简易电梯业主应会同制造(或销售)单位(个人),在当年6月5日前到电梯使用所在地地级市劳动健康与安全监察机构报装审核。符合《广东省简易载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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