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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冶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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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十七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件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为《十七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补充性条款,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协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为提升十七冶品牌效应,各公司、项目部应加强施工现场、营地建设、企业外化、生活设施、环境卫生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规定,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条 公司鼓励项目部创建中冶、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建设,创建达标单位公司将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保证项目包括:企业外化、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 (二)一般项目包括: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十七冶企业外化,执行《十七冶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现场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三)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值班室;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人员职守;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五)材料管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应码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六)现场办公与住宿,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在建工程内、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七)现场防火,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一般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治理,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二)公示标牌,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体现十七冶文化;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应有安全宣传栏、安全警示标识、危险源告知牌; (三)生活设施,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现场茶水桶必须加盖加锁; (四)社区服务,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 第四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为确保临时用电使用的配电箱、电缆及电气元件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公司实行准入制,各单位选择的供方必须在公布的工程物资采购的合格供方名录内。如有新的供方,必须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采购。 (二)各单位购买的配电箱、电缆及电气元件的原始凭证必须经安全人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和报销。 (三)配电箱由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统一制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制作、统一规格、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物资采购人员、安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配电箱、电缆及电气元件进行验收,一经签字确认即为合格产品,对因配电箱、电缆等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四)配电箱的配置规定为: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项目经理部应提供一、二、三级电箱;项目实行费用包干、单价承包或分包的,项目经理部提供一级电箱,承包单位配备二、三级电箱。整体配电设施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五)配电箱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总配电箱(I级箱)、分配电箱(II级箱)及开关箱(III级箱)三级配电,总配电箱(I级箱)和开关箱(III级箱)必须经漏电保护开关保护,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开关均使用透明壳。 2.总配电箱(I级箱)内的分路开关接分配电箱(II级箱)时,每个分路开关只允许接一根五芯电缆出线,且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不得小于分配电箱(II级箱)的总开关的额定电流。 3.分配电箱(II级箱)内的分路开关接开关箱(III级箱)时,每个分路开关只允许接一根五芯电缆出线,即一个分路开关对应一台开关箱(III级箱),且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不得小于开关箱(III级箱)的总开关的额定电流。 4.分配电箱(II级箱)及开关箱(III级箱)三级配电的几何尺寸、颜色、电气配置、接线等必须按公司统一的标准执行,安装总配电箱(I级箱)、分配电箱(II级箱)的地方要有防雨棚。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时必须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设置专人监护,并有检查维修记录。 5.总配电箱(I级箱)有隔离刀时送电必须先合断路器再送隔离刀,断电必须先分断路器再拉隔离刀,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刀。分配电箱(II级箱)内的分路开关接开关箱(III级箱)时,每个分路开关只允许接一根五芯电缆出线,且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不得小于开关箱(III级箱)的总开关的额定电流,且要为分配电箱搭建防雨棚。开关箱(III级箱)使用时实行“一机、一闸”。 (六)中型(含中型)以上项目的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队伍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一)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架设、使用、维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工程项目,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编制时应执行公司技术标准《施工现场用电设计标准》(QJ40105-2006)的要求(参见公司编制的技术标准)。 (四)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工程图纸施工。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编制人、审核人、安全及技术部门的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应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具体见公司程序文件。 (六)临时施工用电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5.绘制电气平面图; 6.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的资料管理 (一)单独编制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二)临时用电技术交底资料:包括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向安装、维修临时用电工程的电工和各种设备的用电人员分别进行交底的文字内容,交底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和完整性,并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名及交底日期。 (三)临时用电验收的检查资料:包括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表;电器设备的调试、测试和检试验资料(主要是设备绝缘和性能完好情况);电阻值定期测试记录;定期检查表等。 (四)电工维修记录:应注明日期、部位、维修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 (五)临时用电的资料集中到管理资料的实施阶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资料内。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人员管理 (一)对现场电工的要求: 1.必须经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现场电工完成,并有专人监护。 (二)对各类用电人员的要求: 1.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与设备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保护好所有的开关箱、电缆和接地装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的设施管理 (一)中型(含中型)以上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安排专业的电气人员管理施工用电,专业电气人员、安全人员、电工应每天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 (二)用电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由项目经理部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外电防护 (一)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等。 (二)操作安全距离,即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测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要求按JGJ46—2005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当操作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的主要包括: 1.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2.防护设施必须使用非导电材料,并考虑到防护棚本身的安全(防风、防大雨、防雪能力等); 3.特殊情况下无法采用防护设施,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 第十五条 接地与接零及配电线路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第十六条 配电箱与开关箱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总配电箱(间)、分配电箱及开关箱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经漏电保护开关保护。 (二)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置。 (三)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需要,对配电箱及开关箱实行统一的标准,配电箱、开关箱的几何尺寸、颜色、电气配置、接线等必须按公司统一的标准执行。 (四)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及夯土机械用电安全要求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位置,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二次侧电源线应不大于30m,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一、二次侧必须设置防护罩,且严禁露天冒雨进行电焊作业。 第五章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液氧储罐)、压力管道。 第二十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一)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质检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作业证件; (二)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接受项目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准从事作业; (三)涉及高处作业应办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高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四)进行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确认单》(见附表1),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作业,确认单有效期为24小时;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绳、安全标示、危险源告知牌; (六)安排有一定经验的专人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签证单有效性进行检查确认,实施动态安全监护; (七)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工具及药品等应急设施; (八)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施工作业必须执行《十七冶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内部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内部作业范围包括:进入各类容器、管道、 除尘器及曾储存危险介质的容器、炉窑等; (二)进入设备内部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空气呼吸器和逃生工具; (三)必须将设备内部可燃物吹净或用氮气、惰性气体置换,并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必须将有毒有害气体吹扫干净,检测容器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排放达标后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定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五)进入容器内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的移动电具或照明,接触易燃易爆气体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六)电除尘器确保接地保护有效,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救护设施、测量测试仪器; (七)严格控制设备内部作业时间,确保作业人员有适当的工间休息,必要时组织轮换操作; (八)设备内有动力装置,应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九)在设备内部动火作业严禁输氧换气,暂行中断工作时,应将割炬和焊枪放在设备外面; (十)设备内部作业完毕应将剩余材料及工具全部带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二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外部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一)设备外部作业是指在各类容器、管道及曾储存危险介质的容器、管道等外部进行的作业; (二)设备外部作业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可燃物来源,必须保证设备内介质压力在常压状态; (三)外部作业过程中,不得在储存可燃物的设备或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四)除正常照明外还应设事故照明、检修照明、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以及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等。 第二十三条 锅炉的使用管理 (一)锅炉工作能量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属于承压类锅炉,必须执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二)非承压类锅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灵敏可靠,方准使用; (三)锅炉房位置应与周围环境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得在彩板房、木工棚、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变电室等相邻周边设置; (四)锅炉房门、窗均向外开,锅炉房地面应平整、不积水,锅炉房应设有消防用具或设备;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锅炉房应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六)司炉工上岗前接受项目部专项培训考试,作业中不得擅离岗位,作业前后应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修复后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压力气瓶的使用管理 (一)本制度所指压力气瓶包括,氧气瓶、乙炔瓶、空压机储气罐等; (二)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三)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应立放不得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着火爆炸; (四)气瓶应放置在通风之处,避免阳光长时间直射,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防静电火花和绝热压缩,夏季要防止爆晒; (五)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距明火处不得小于10米; (六)气瓶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可采取温水解冻;瓶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阀门或减压器; (七)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相关规定的剩余压力,并关紧阀门; (八)气瓶现场储存量超过20瓶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储存间,储存间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九)气瓶附近应设置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六章 十七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准入程序 (一)公司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实行准入制,合格供方选择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项目监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考察确立,合格供方的管理执行《项目管理通则》的规定。 (二)在马施工项目部必须在公司合格供方中选择安拆单位;边远地区项目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由所在公司或委托项目部组织考察,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较好的安拆单位,报告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后实施。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 1.实现二级备案制,即公司预备案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公司预备案程序,按附表一《十七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见附表2)的要求,项目部提供必备的审核资料,报所在公司和公司安全监管部分别审核预备案条件。 2.政府告知备案程序,经两级公司安全监管部审验合格加盖的公章后,方准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核验的,不得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3.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基本流程: 安装单位持备案所需设备相关资料→项目部对资料进行审核→报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核预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告知备案手续→设备进场验证和塔机基础验收→对安装后的设备进行自检验→报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顶升加节后检验→安装单位在设备拆除前进行告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使用前应与设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签订合同、安全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后方为生效,严禁与自然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执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拟制的统一范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租、不得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使用组合式拼装基础的塔机(在马施工项目部)。 7.外地有允许使用组合式拼装基础的塔机,项目部必须要求安装单位提供每周对拼装基础进行检查维护的安全承诺书。 (四)项目部临时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五)由外协单位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项目部安全部门验证,必须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必须具备有效合法证件,方准使用。 (六)外协单位自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安装使用“三无”产品,即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说明书、无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规定,结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设备型号 使用年限以出厂时间为准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 8年(不含8年) 630--1250kN.m不含1250kN.m) 15年(不含15年) 1250kN.m以上 20年(不含20年) 施工升降机 SC型施工升降机 8年(不含8年) SS型施工升降机 5年(不含5年) 物料提升机 各种型号 4年(不含4年)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证 (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由项目部安全监管部、工程技术部对其进行验证,并填写《施工机械进场试车验证记录》。 (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证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设备不予进场: 1.主结构件无明显的损坏、锈蚀、变形、补焊、标准节规格及其颜色一致; 2.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有安全色标志; 3.无明显的设备“跑、冒、滴、漏”现象; 4.规定的设备资料齐全有效; 5.各种安全装置齐全; 6.塔机接近报废期3年的,其他起重机械接近2年的不予进场。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安全职责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职责: 1.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 2.检查安拆现场施工条件,检查砼基础强度试验报告; 3.安拆前履行告知和备案手续; 4.组织对安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安拆期间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 6.设备历次转场和维护保养记录; 7.对安装设备进行自检验,并会同使用单位进行性能和载荷试验; 8.向质检部门申报检验,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检验合格证》; 9.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证件报使用单位。 (二)使用单位(项目部)在安拆中职责: 1.提供起重机械安拆场地; 2.提供满足地质条件的起重机械基础; 3.对安拆现场实施警示隔离和危险源告知; 4.监督并参与对安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安拆前履行在公司安全监管部进行审核备案手续; 6.安拆期间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 7.安装和加节顶升后,与安拆单位共同进行设备性能与荷载试验; 8.自检验合格后填写十七冶《特种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9.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专项教育; 10.负责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的初步审核,报所在公司技术部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三)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 1.设备维保单位必须每半个月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 2.垂直运输机械的垂直度必须保持在规定的数值范围; 3.各部位的运行机构必须保持其润滑无阻,限位和限止装置有效; 4.主结构件的螺栓必须符合紧固数值; 5.检查保养部位范围必须符合该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内容; 6.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前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跟踪服务全程监控。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规定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一般性规定: 1.必须具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备案登记法规性有效文件; 2.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件; 3.设备性能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各种安全保险、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4.发生设备事故,应执行程序文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工作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控制工作程序》的规定; 5.发生事故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 6.设备停用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停用达到6个月或预测停用6个月的应进行封存管理,解封后应进行维护保养,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技术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使用技术规定: 1.设备基础应高于地平面,保持稳固性、无积水,周边无杂物; 2.设备外观整洁,颜色一致,设备上方不得放置杂物和漂浮物; 3.设备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防雷接地装置; 4.施工升降机楼层进入口应设置安全门和安全通道; 5.扶墙装置必须牢固可靠,标准节螺栓必须得到扭矩值; 6.防坠落装置必须按规定时限检验,保持安全可靠性; 7.设备每次顶升加节应进行安全检验; 8.塔机多机作业应明确现场监护人员,采取防碰撞措施; 9.扶墙装置必须属于同一机型,现场制作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使用; 10.塔机的标准节、起重臂、平衡臂上不得设置标语等附着物; 11.设备试运行中发现不正常,有异响、有阻滞、有异味应立即停止作业,消除故障后方准使用; 12.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安全装置,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三)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职责: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和《十七冶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2.设备操作人员应在接受安全操作规程专项交底教育后操作; 3.每班次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正式载物前应进行试运行; 4.禁止使用设备安全限制装置进行运行控制; 5.禁止超载运行,禁止在设备运行期间离开操作岗位; 6.每班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规定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退场规定 (一)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尽快退出施工现场,项目部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单位,限时退场。 (二)设备出租单位不按限时要求退场,项目部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明确其后果由设备出租单位负责,并采取禁用、惩罚等适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资料管理 (一)二级公司建立所辖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总目录清单,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季度对项目部资料管理实施监控检查。 (二)项目部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总目录清单,按“一机一档”的规定建立每台设备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登记所需的资料,包括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2.安装所需资料,包括安装告知书、安装拆卸专项、专项方案交底记录、安装单位资质、安装人员资格证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3.安装前期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维修保养合同、设备基础合格报告、高强螺栓合格证等; 4.设备使用资料,包括设备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备案登记、设备每半个月一次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等; 5.设备操作人员资料,岗位有效证件,岗前操作规程专项技术交底记录。 第七章 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吊篮租赁品牌准入程序 (一)公司对吊篮品牌实行准入制,合格品牌选择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项目监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考察确立,吊篮合格品牌的管理执行《项目管理通则》的规定。 (二)在马施工项目部必须在公司合格品牌中选择;边远地区项目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由所在公司或委托项目部组织考察,选择当地信誉较好的吊篮品牌,报告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后实施。 (三)吊篮租赁单位,必须同时提供吊篮的安拆、维保服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篮生产厂家同意吊篮安装授权书、吊篮维修保养授权书;有吊篮生产厂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现场吊篮安拆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吊篮租赁管理 (一)吊篮安装前项目部应与吊篮租赁单位签订《吊篮租赁、安拆、维保合同》以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与无资质或无资质授权的单位签订合同,严禁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二)《吊篮租赁、安拆、维保合同》执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拟制的统一范本。 (三)吊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租、不得使用: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非电动吊篮。 (四)外协单位租赁的吊篮必须经项目部安全部门验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吊篮安装验收(检测)的合格性,方准使用。 (五)外协单位自备的吊篮,必须提供吊篮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安全锁检测合格证,经有吊篮安装、维保资质或吊篮厂家受权单位,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提供安拆、维保服务。 (六)现场安装20台以下吊篮,出租单位必须安排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现场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安装20台以上50台以下吊篮,出租单位必须安排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现场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安装50台以上吊篮的项目,每30台吊篮出租单位必须安排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现场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吊篮使用年限 除吊篮使用说明书上有明确规定吊篮使用年限外,根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12的规定,各种型号的吊篮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不包括4年)。 第三十六条 吊篮进场验证 (一)吊篮进场后,由项目质安部、工程技术部对其进行验证,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 (二)吊篮进场验证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设备不予进场: 1.吊篮悬挂机构配重无缺损;悬臂梁架无变形、锈蚀、开焊;悬挂机构定位可靠; 2.悬吊平台栏杆、挡脚板齐全、无松动;地板防滑无破损;焊缝有无裂纹、开焊; 3.钢丝绳无损伤(乱丝、毛刺、断丝、松股、锈蚀等);无(砂浆、真石漆等)污染; 4.安全锁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检验合格证; 5.电气系统漏电开关动作正常;插头、插座、指示灯完好;电缆线无破损;电气装置、标牌完好; 6.安全保险绳无断股、腐蚀等损伤现象;安全锁自锁扣灵活; 7.限位器灵敏、可靠无变形; 8.提升机悬吊平台的连接无松动、裂纹、变形;无异常声音和振动; 9.吊篮接近报废期2年的,不予进场。 第三十七条 吊篮的安拆、维保安全职责 (一)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编制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善相关合法手续。 2.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提供操作人员的培训服务; 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使用单位(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拆人员的资格证书。 2.组织出租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3.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接受安全培训,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4.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5.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吊篮使用规定 (一)操作人员 1.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严禁从事吊篮高空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扣、穿防滑鞋。进入吊篮前必须先将安全带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保险绳(亦称“生命绳”)安全扣上,下吊篮必须人先下吊篮后摘安全带。未系安全带的人员严禁上吊篮作业。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凡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严禁从事吊篮作业。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佩带附本人照片的操作证(操作证仅限本工地使用)。 4.操作人员上吊篮操作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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